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服务指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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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号】
2022年卫生中级职称考试时间∙【施行日期】
福字图片大全图案2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吉林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长春分行,吉林银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长春一汽财务公司、吉林森工财务公司:
  为了规范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开业管理与服务工作,提高金融管理与服务水平和效率,维护辖区金融安全和稳定,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制定了《吉林省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吉林省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开业管理与服务工作,提高金融管理与服务水平和效率,维护辖区金融安全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吉林省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分支机构。
  第三条 实施对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管理与服务应遵循属地管理和级别管辖的原则。
  第四条 对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管理与服务,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精简高效,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
  第五条武汉大学人民医院适合女生的热门专业 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设立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根据本行实际确定领导小组组成人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申报接收、综合协调、结果反馈以及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