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银川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现金预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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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河南特岗面试名单【公布日期】2010.11.12
【字 号】银银办[2010]237号
【施行日期】2010.1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银川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现金预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银办〔2010〕237号)
各国有商业银行宁夏分行,交通银行宁夏分行,招商银行银川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宁夏银行, 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
  现将《银川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现金预约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组织相关管理和操作人员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办法》中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并认真执行。
  二、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开始执行。2011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为试运行阶段,2011年4月1日起正式运行。试运行期间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我中心支行。
  联系人及电话:杨 伟 *************     邓 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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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银川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现金预约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银川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现金预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银川地区现金投放与回笼态势,规范存取款预约管理,进一步提高办理存取业务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辖区现金供应充足、结构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开立账户,并在人民币发行库办理存取现金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存取现金业务实行预约制。预约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心金库在与人民银行发行库之间办理存取现金业务时,需提前向人民银行报送预约申请的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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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尚未在人民银行发行库办理存取现金业务,采取同业存放方式调剂系统内现金余缺的金融机构,要向其代理行报送存取现金预约数据,代理机构向人民银行发行库报送时需单独列出同业存取现金数据。
  第四条 预约报送的形式。预约报送以网络方式为主,即:通过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构建的“存取款预约管理系统”上报;如遇特殊情况(停电、网络中断等)无法通过系统报送的,通过手工(纸质格式)方式报送,待系统恢复正常后双方均需进行系统数据的补录。
  第五条 预约的依据: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辖内各网点预约的券别、金额情况;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心金库库存现金金额和各券别情况;
公务员遴选资格  (三)代理同业存取现金量;
  (四)单位客户、大客户以及居民现金使用需要及规律;
  (五)充分考虑一些影响现金需求的不确定因素;
  (六)现金供应形势及历年同期现金投放回笼情况;
  (七)适当加大库存现金量。
  第六条 预约的方式和内容:(详见附表1和2)
  (一)年度存取现金预约,即银行业金融机构于每年年初向人民银行发行库预约本年度存取现金的数量;
  (二)年度调整存取现金预约,即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年度存取现金预约的调整数,于每年年中向人民银行发行库提交预约调整情况数据;会计师初级证
  (三)旺季现金供应存取款周预约(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即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旺季现金供应期间按周向人民银行发行库预约存取现金的数量;
  (四)日存取现金预约,即银行业金融机构每个工作日向人民银行发行库预约次日存取现金的数量。
  第七条 预约报送的时间: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存取现金预约,应于每年1月20日前,报送本系统本年度存取现金预约的数据(各券别明细,下同);年度调整存取现金预约数据应于每年7月31日前报送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