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11.07.11
【文 号】银发[2011]177号
【施行日期】2011.07.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改
四川人才卫生网【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通知
  (银发[2011]177号)智慧云平台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教师素养
  为进一步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中国人民银行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以下简称助农取款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鄂温克政务网  一、助农取款服务是通过银行卡收单机构在农村乡(镇)、村的指定合作商户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布放银行卡受理终端,向借记卡持卡人提供小额取款和余额查询的业务。
  二、助农取款服务采用专门交易类型,由中国银联统一设置。每卡每日累计最高取款金额不超过1000元(含)人民币。严禁为信用卡(含贷记卡和准贷记卡)提供取款服务。
  三、助农取款服务受理终端可使用固定POS机(销售点终端机)或带硬件加密功能的电话支付终端。在固定线路通信网络缺乏或严重不稳定的情况下,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批准,收单机构可布放屏蔽SIM卡(用户身份识别卡)漫游功能的移动POS机和带硬件加密功能的无线电话支付终端。
  四、提供助农取款服务的相关机构,不得对余额查询业务收取费用。收单机构通过受理本行发行的借记卡办理小额取款业务的,同城(不小于地级市行政区划)不得收费,异地不超过本行异地汇兑手续费。收单机构通过受理他行发行的借记卡办理小额取款业务的,对持卡人的手续费收费标准不超过农民工银行卡特服务取款手续费;各机构之间的手续费分配比例,由中国银联商会员机构本着“最大限度让利收单机构”的原则制定,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对持卡人的手续费收取通过系统自动设置从银行卡内直接扣收,禁止服务点向持卡人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五、助农取款服务收单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银行卡收单业务资质;(二)开业两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未发生过重大支付结算差错事故;(三)内控制度健全,人员素质和数量符合管理要求,能对助农取款服务开展业务指导、监测和检查;(四)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可提出申请,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核通过后确定为助农取款服务收单机构。申请材料包括:(一)金融业务(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书面申请报告,包括机构发展概况、银行卡业务发展现状,开办助农取款服务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服务优势、配套政策、工作思路等;(三)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实施细则;(四)与服务点签订的协议样本;(五)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在同等条件下,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优先考虑涉农金融机构开展助农取款收单业务。
  六、收单机构对服务点的选取应坚持平等自愿、风险可控的原则。服务点应具备有固定场所、运营稳定、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热心为农户服务等基本条件,并能遵守银行卡支付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服务点申请材料须包括工商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件、税务登记证,不能提供税务登记证的,可使用土地使用证、户口簿、村委会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经营证明等替代资料。收单机构在收到申请资料并核验真实后,应对商户进行现场考察并拍照留存,必要时还应广泛
听取当地政府、村委会和众意见,在对商户进行资信状况调查后确定服务点。服务点确定后,收单机构应上门为服务点安装受理终端,严禁未进行服务点入网审核提前安装受理终端。
国家公务员考试局入口  七、助农取款服务点重点考虑以下类型:(一)经营规范、运营稳定的商户,如供销社、百货公司、农资连锁店、饲料批发店、农副产品批发店等;(二)电信、移动、电网等运营商网点,邮政网点;(三)有固定营业场所、信誉较好的便民店、小超市。在能解决现金来源、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收单机构也可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选择村委会或由村委会推选的代理人为服务点。
  单个乡镇或行政村的服务点数量由各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乡镇和行政村的规模、人口数量和地理位置等情况综合确定,但不得超过3个。对于规模较小、人口稀少的行政村,可与相邻的行政村合并设立服务点。
  八、收单机构要与服务点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双方在协议中,应就现金来源、差错处理、客户纠纷处理、风险防范等进行约定。收单机构可为同时满足银行卡特约商户相关管理要求的服务点开通消费交易,但应严格要求服务点使用真实交易类
型上送交易,不得将消费交易和助农取款交易互相套用。收单机构可根据服务点资信状况和风险情况采取免除机具押金、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等措施,调动服务点业务积极性。
  收单机构应在服务点醒目处统一悬挂“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标牌,为服务点配备验钞设备和能够打印交易单据的受理终端。要求服务点建立统一的助农取款登记簿,逐笔登记取款日期、取款人身份信息、取款金额等信息,经取款人或代理人签字(指纹)确认,并定期核对。持卡人对现钞有争议的,应当场更换。要向持卡人明示安全用卡须知、识别、举报等注意事项。要加强宣传,引导农民全面了解并正确使用该项服务,培养农民用卡习惯。
  收单机构要对服务点和受理终端建立信息档案,加强对服务点的业务和技能培训,通过服务点进行识别宣传,防范风险。要每季对服务点至少巡检一次。对存在欺诈、套现、卡片侧录、利用受理终端不正当牟利、故意使用等行为的服务点,收单机构应中止协议,收回受理终端和标识牌,并及时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其他收单机构不得再与其合作开展银行卡业务。
  九、各相关机构要按季汇总有关信息,从2012年1月起,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
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本地区情况按附件中附表1格式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本银行情况按附件中附表2格式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