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教职办〔2020〕14号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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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年度中小学正高级教师
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区直各有关厅局职改办,各高等学校,厅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20〕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桂人社发〔2016〕31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2020年度全区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一)凡在广西境内中小学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系列或专业申报条件的公办普通中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含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工读学校,各级教育科研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电化教育机构(现代教育技术机构)等中小学教育教学机构的在职在岗教师、教研员,民办中小学校、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
(二)除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并按照审批程序办理了延长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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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手续者以外,凡是当年退休的人员一律不再申报评审。取得职称时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退休年龄的,所取得职称不作为岗位聘任的依据。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参加职称评审。
海南省公务员考试公告二、评审条件及相关要求
(一)2020年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推荐、评审的条件按自治区职改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19〕47号)执行。
(二)2020年全区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岗位名额由各设区市(自治区有关单位)在核定的正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确定使用数量(见附件1),不做推荐人数的限制。各地推荐的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人选中,要把握好行政领导与一线教师的推荐比例,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一线教师。自治区在组织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时,落实国家关于评审通过的正高级教师中担任学校(村小、教学点除外)和教研机构行政领导职务(包括校长、副校长、校级党组织正副职、教研机构正副职)的不得超过30%要求。
(三)各地推荐的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人选中,要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继续向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倾斜。未完成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聘用程序的地区和单位均不得申报
评审。
(四)进一步突出教育教学业绩。坚持立德树人的评价导向,重点评价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的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对乡村学校教师职称评审不作论文、课题项目、奖项、头衔称号等刚性要求,侧重考察其教书育人实绩,提高实际工作年限的考核权重,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
(五)充分认识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的重要性,把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特点,在组织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中要落实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职称分类评价的要求。
三、评审时间安排
(一)2020年9月至10月为各市核定并公布岗位、专业技术人员个人申报、单位(主管部门)组织考核推荐阶段。申报系统开放及评审工作安排时间如下:
1.2020年10月20日至11月2日为个人提交、单位及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并呈报时间。逾期视为放弃本年度申报。
2.2020年10月23日至11月6日为申报材料被退回修改补充材料时间。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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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0年10月下旬至11月为材料汇总和评审、审核、二次公示及报批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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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人员的工作量、工作业绩、论文著作、教育教学课题及其他业绩成果统计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本年度评审的有效材料。
四、评审组织
今年我厅将组织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中小学正高级教师申报材料由学校所在市职改办、教育局职改办或系列职改办按程序统一报送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附件2)。申报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人员均须参加专业答辩,答辩安排另行通知。
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基本程序
航空招聘(一)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基本程序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桂人社发〔2016〕31号)文件第四条“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基本要求”执行。
(二)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各设区市教育局职改办分别组建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考核推荐委员会,分别负责区直中小学、各设区市正高级教师申报人员的考核推荐公示工作。区直中小学校正高级教师考核推荐的时间另行通知。
六、其他评审相关问题
(一)申报材料要求
为保持网络化职称申报评审系统使用连贯性,原则上继续使用2019年选用的系统。申报人在申报系统相应栏目如实填写、上传材料,并对个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因申报个人上传材料出现漏报、错报或未放指定位置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个人承担。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人在各级评委会开始后补充提交的材料不作为本年度评审的有效材料。
(二)审核推荐要求
1.申报人所在学校人事职改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开展本校申报审核工作。学校应明确审查责任人,签署承诺书,明确审核责任。学校审核责任人登录相关网络申报系统,对本校申报人员信息进行审核。
2.学校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材料的原件进行审核把关并予以查询核实,并在申报系统中如实填写核实结果,对材料真实性负责,严禁将弄虚作假、不符合评审条件规定的材料推荐上报,否则按相关规定予以追责处理。如申报人办理档案托管的,申报人所在学校与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所掌握申报材料的情况,分别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并承担相应责任。严禁将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评审条件规定的材料推荐上报,否则按相关规定予以追责处理。
3.学校应对所有申报人员的申报情况、申报材料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须提供相关支撑材料原件并
向全体教职工说明公示地点,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向相应评委会推荐参评。公示完成后,如果申报人申报情况及申报材料发生变更的,各单位应对变更情况进行补充公示。公示和补充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4.对申报高级职称的人员,学校应在出具推荐意见前组织面试答辩,并在面试答辩的基础上确定推荐意见。单位面试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