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
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北京人事考试通用平台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质量,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为职称评审的基本标准条件,各设区市可在此基础上,制定符合各地实际的评审细化标准条件。
第三条根据国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广西公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须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根据人才分类评价要求,对中小学教师开展分类评价,制定县以下乡村教师“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条件。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对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实行职称评审“一票否决”。
二、身心健康,能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五条教师资格条件
具备《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二建考试题真题及答案
第六条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所在单位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八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中小学正高级教师需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
二、申报中小学高级教师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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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4年以上。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
(四)在幼儿园、小学、初中的教师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
(五)国家机关交流人员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工作,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需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2年以上,并按以下要求申报:
具有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在幼儿园、小学、初中的教师具有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4年以上。
三、申报中小学一级教师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二)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4年以上。
(四)在幼儿园、小学、初中的教师具备大专学历,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4年以上。
(五)在幼儿园、小学的教师具备中专学历,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4年以上。
(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直接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四、申报中小学二级教师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学历,见习一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三)中专毕业,并取得中小学三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4年以上。
五、申报中小学三级教师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大学专科毕业,在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一年期满并考核合格。(二)中专毕业,在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一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九条支教条件
从教以来,未满50周岁的中小学教师、教研员晋升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除另有规定外,应在乡村学校任教或支教累计时间达到1年以上;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
县以外的教师在基础薄弱学校任教或支教累计时间达到1年以上;或担任校级(园)领导,近5年来,平均每学年开展不少于6节(次)“送教下乡”活动。
第三章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条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含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工读学校,各级教育科研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电化教育机构(现代教育技术机构)中在职在岗教师。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育人工作。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增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时代性、科学性和实效性,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8年以上,任现职以来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二、教学工作量。
(一)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近5年来,中小学专任教师周课时10节以上(班主任、或中层管理人员、或党务工作人员,周课时5节以上,跨学科或跨年级的6节以上;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周课时量6节以上,每年接受学生咨询时间不少于180小时或180人次),每学期听课15节以上。校级领导至少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每学期听课20节以上。
(二)幼儿园专任教师平均每周带班时间不少于4个半天,每学期听课15节以上。中层管理人员平均每周带班时间不少于3个半天,或每周听课、评课8节以上。园领导每周听课、评课4节以上,每学期至少上1节示范课。
2019初级会计成绩查询入口(三)教研员系统承担并完成1门学科的教学指导和教学研究任务;有计划地深入学校指导教学,县级及以下每年不少于80天,听课、评课时间不少于80节;市级每年不少于50天,听课、评课时间不少于60节。
三、循环教学经历。
从教以来,幼儿园教师有4次以上循环教学经历,中小学教师有2次以上循环教学经历,或担任毕业班教学工作4年以上。
四、示范引领。
近5年来,中小学教师每年承担校级以上公开课1次,累计承担县级以上公开课或县级以上教育教学交流专题发言、或作为专家在市厅级以上师资培养活动中累计承担评审、评估、讲学、培训等任务3次。教研员每年承担县级以上教学专题讲座、或培训课、或公开课2次,累计承担市厅级以上专题教学指导报告、或培训课、或公开课3次。
五、培养骨干教师要求。
近5年来,培养和指导青年教师3名以上,有确定的对象、目标,具体的步骤和途径,并有明显成效,其中至少有1人成长为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或优秀教师(教学点教师不作要求)。教研员至少指导5人成长为县级以上骨干教师或优秀教师。
六、参与教学改革要求。
近5年来,按照最新的教育教学改革要求,运用先进理念,围绕立德树人的总目标,创新课程设计和教学方法或管理方法,为学生(或被指导教师)开设相应的选修课程,能独立指导学生开展实验、实习、研究性学习或综合实践活动,能独立开发地方或校本课程。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或科技辅导专职教师每年组织全校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或科技教育活动2次。中小学校级(园)领导至少开设过一门
选修课程或主持开发一门地方、校本课程并在校级以上使用一年以上。教研员具有主持、指导和引领本学科本领域或一定区域范围内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和水平,每年策划并组织县级以上本学科教育教学科研活动2次,或推广1项以上先进的教育科研成果。
第十二条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二、教育教学效果显著。
(一)所教或所指导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思想道德教育成绩显著,担任班主任或所指导的班级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先进班级,或者本人被评为市厅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教育工作者、名师、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等)。校级领导除具备上述条件外,所管理学校还须获得市厅级以上政府奖励。
(二)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市级教学能力考核评为优秀;或获得由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教研部门、学科教学专业委
员会)组织的本学科课堂教学评比(教学技能比赛、少先队辅导员专业技能比赛)一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得市厅级以上政府奖励。在本学科领域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积
极参与学校教学改革、在推动教育管理、教育教学方法创新,推广教育教学先进经验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三)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强。中小学教师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并参与完成自治区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2项。教研员主持完成1项、参与完成1项自治区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
第十三条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中小学教师(教研员)提供能体现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相关论文著作、教案、决策咨询报告、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等相关材料1份(项)。
二、中小学教师公开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2篇;或公开出版本专业教育教学著作或教材1部(独著或第一作者)。教研员公开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3篇,其中1篇在国内权威刊物或广西优秀期刊上发表;或公开出版本专业教育教学著作或教材1部(独著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1篇。
第十四条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取得中小学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不具备资历条件规定的年限,取得中小学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以上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破格申报:
一、获以下荣誉称号(表彰)之一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模范教师、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自治区特级教师、自治区优秀教师、广西教学名师、自治区级以上劳动模范等。
二、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科研取得重大成果,教学、科研成果获国家级政府奖励(排名前三),或获得自治区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排名前三)。
第四章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适用范围
河南省省考登录入口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城市中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含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工读学校,各级教育科研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电化教育机构(现代教育技术机构)中在职在岗教师。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城市中小学教师(教研员)流动到乡村学校工作的,其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仍然有效,重新竞聘相关岗位不需要经过评委会评审。
第十六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