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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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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粉笔蓝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5号楼2单元28层322801至322809室。
法定代表人:张小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广,*,北京粉笔蓝天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洋,*,北京粉笔蓝天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迎接仁百货店,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光泰路6号。
经营者:袁丽艳。
原告北京粉笔蓝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粉笔蓝天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迎接仁
百货店(以下简称为“迎接仁百货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寻梦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2年7月19日在线开庭进行了审理。粉笔蓝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洋、寻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秋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迎接仁百货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审理中,粉笔蓝天公司撤回了对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粉笔蓝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迎接仁百货店:1.立即停止侵犯粉笔蓝天公司著作权的行为;2.在网站首页刊登侵权致歉声明,消除影响;3.赔偿粉笔蓝天公司经济损失以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000元(其中经济损失48,750元主张适用法定赔偿,合理费用为公证费1,250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中,粉笔蓝天公司确认涉案侵权行为已停止,申请撤回了第一、第二、第四项诉讼请求,本院对此予以准许。全国普通话水平测试报名入口
事实与理由:粉笔蓝天公司是一家互联网教育公司,现已发展成公务员考试在线培训行业领头羊,拥有粉笔公考系列图书的著作权。迎接仁百货店在寻梦公司运营的拼多多平台开设的店铺“三好图书书院”(以下简称涉案店铺)公开销售侵权图书,侵害了粉笔蓝天公司对
上述图书享有的发行权,给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粉笔蓝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迎接仁百货店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
根据国家版权局于2021年10月8日出具的系列作品登记证书显示,文字作品《决战行测5000题(常识)》(上下册)、《决战行测5000题(数量关系)》(上下册)、《决战行测5000题(判断推理)》(上下册)、《决战行测5000题(言语理解与表达)》(上下册)、《决战行测5000题(资料分析)》(上下册)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粉笔蓝天公司,创作完成日期均为2020年9月30日,首次发表时间均为2020年10月1日。
根据国家版权局于2022年1月26日出具的作品登记证书显示,文字作品《决战申论100题》(上中下册)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粉笔蓝天公司,创作完成日期为2019年9月1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9年10月14日。
粉笔蓝天公司提供的2020年10月第1版《决战行测5000题(常识)》(上下册)、《决战
行测5000题(数量关系)》(上下册)、《决战行测5000题(判断推理)》(上下册)、《决战行测5000题(言语理解与表达)》(上下册)、《决战行测5000题(资料分析)》(上下册)正版图书显示,上述图书均由电子工业出版社出版,定价均为88元(2册)。书籍封面右上角均标注“粉笔公考编著”,左上角均标注“Fb粉笔教育”字样,封底印有二维码,为粉笔教育App。
粉笔蓝天公司提供的2019年10月第1版《决战申论100题》(上中下册)正版图书显示,该图书由电子工业出版社出版,定价118元(3册)。书籍封面右上角标注“粉笔公考编著”,左上角标注“Fb粉笔教育”字样,封底印有二维码,为粉笔教育App。
电子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出具的出版证明记载,由其出版的“粉笔”系列图书(包括上述书籍),著作权归属于粉笔蓝天公司。
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学考报名2021年7月8日,粉笔蓝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涉案店铺购买了“2022新版粉笔决战行测5000题行测题库省考国考通用公务员考试真题”链接下的“行测5000题+申论100题共13本”的商品(以下称为被控侵权书籍)一件。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上述商品的订单详情、收货、拆封及封存等过程出具***********公证书。
经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的包裹,内为被控侵权书籍13册。经与粉笔蓝天公司提供正版图书比对:被诉书籍与正版图书在印刷、纸张、书籍尺寸等多方面存在不同,且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故可以认定被诉书籍系盗版书籍。
另查明,拼多多网站及拼多多手机软件由寻梦公司运营。迎接仁百货店系拼多多网络交易平台网店“三好图书书院”的经营者。被控侵权书籍于2021年12月30日由商家下架,于2022年1月9日被平台禁售。截至禁售,被控侵权商品的实际销量为797件,实际销售金额共计50,624.36元。
粉笔蓝天公司表示,在本案中支付公证费1,250元,并提交了相关发票。
以上事实有附卷证据以及本院审理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涉案的粉笔公考系列图书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所规制的文字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合法出版物、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权利证据。根据粉笔蓝天公
司提供的合法出版物封面信息及电子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出具的出版证明,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粉笔蓝天公司对上述权利图书享有著作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针对侵犯权利图书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迎接仁百货店作为涉案店铺的经营者,其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侵害了粉笔蓝天公司享有的作品发行权。现无证据证明该商品有合法来源,故迎接仁百货店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及合理费用。鉴于粉笔蓝天公司因被侵权所受损失、迎接仁百货店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均难以确定,本院依据涉案作品类型、创作难度,综合被控侵权行为的方式、销售数量等情况,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关于粉笔蓝天公司所主张的公证费,有证据证明且在合理范围以内,本院予以支持。
兰溪教育网被告迎接仁百货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