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我市职业院校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4.10.27
河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字 号】津劳办[2004]333号
【施行日期】2004.10.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青岛考试信息网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我市职业院校中
为什么不建议考高级经济师
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津劳办[2004]333号)
各职业院校、各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意见》(劳社部发[2004]15号)的要求,加速推动我市中职、高职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职业院校毕业生的就业能力,从今年10月份开始,在我市部分职业院校毕业生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组织机构
  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孔长起副局长任组长,职业技能培训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市教委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同志组成。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二、中职学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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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选择20所中等职业学校的主体专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调整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强化职业技能训练,突出对学生的职业能力评价,其毕业生毕业前可直接申报本专业(工种)中级职业资格鉴定。
  2、参加试点的中等职业学校的主体专业,凡专业课的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相符合的,经教委推荐,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参加本专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时,只鉴定技能操作部分,理论成绩以专业课期末考试成绩为准。
  三、高职学院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
  1、选择天津工程师范学院、职业大学、中德职业技术学院、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渤海职业技术学院等5所高职学院主体专业进行试点,毕业生的本专业课成绩合格,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颁发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2、上述5所高职学院的主体专业,其毕业生在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可参加高级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职业技能鉴定时间原则上安排在第六学期进行,鉴定合格者颁发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中国教师教育网培训入口  四、其它相关事项
  1、职业院校的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试卷应从劳动保障部编制的国家题库中抽取,国家题库中没有的职业(专业)可由学校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编制,经市劳动保障局审定后组织考核。
  2、考核时间由职业院校自行确定,考前15天(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职业应提前30天)向市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出鉴定申请。市鉴定指导中心派考评员及质量督导员对考核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3、考核鉴定费用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