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要求
第一篇:广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要求赣州九一人才网赣州
广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2012年起广州市开始实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验证。继续教育年度验证是对广州市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审核一个年度内总学时和各科目类型课程完成情况的验证制度。
一、年度验证。专业技术人员当年参加培训的记录在次年1月份由本人录入“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由“法人单位”在1月31日前对记录进行审核,“系统”按照年度须完成的继续教育内容及学时要求进行自动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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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级继续教育基地未开设相应专业课程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以上继续教育基地等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专业课程学习可视同为专业课。
3、从2010年12月1日起,当年获得专利、出版专著、完成省级以上专业课题项目、在省级以
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等,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材料,主创人员可计算完成专业科目28学时,非主创人员可计算完成专业科目14学时,以上成果当年累计最多计算28学时。在一个验证周期内,以上成果可计算完成1门专业课。
4、学历教育可以计算学时。若学历教育与从事专业、晋升职称密切相关的,且在验证周期内,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当年最多计算72个专业课学时;若学历教育与从事专业、晋升职称关联性不大,且在验证周期内,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当年最多计算72个其他培训学时。
五、其他培训。单位举办的业务学习可以作为“其他培训”的学时登记,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当年最多计算12学时。
●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要求: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每人每年参加各类培训累计不少于12天(每个学时计算1个学分,每天计算6个学时,折合72学分,以下同),其中参加各级事业单位培训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应不少于3天(折合18学分);当年完成培训时间(学分)累计超过规定时间(学分)的,超过的时间(学分)可转入下一年度计算,五年内有效。
一、管理人员培训分类: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培训主要分为五类:新进人员上岗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岗位培训、年度考核专项培训。
1、新进人员上岗培训是指对新招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折合30学分);专门业务知识培训的内容、时间要求和方式由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并组织。
2、任职培训是指对事业单位新聘任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岗位的管理人员而开展的以提升管理岗位任职能力和掌握必备知识的培训。由各级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培训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中层领导岗位管理人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2天(折合72学分)。单位领导人员任职培训原则上不少于20天(折合120学分)。
3、专门业务培训是指针对事业单位从事专业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和转换工作岗位的管理人员,开展专项业务需要的,以提高专业素质、适应专门业务工作的知识和技能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内容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由同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并抄送同级事业单位培训主管部门。专门业务培训要求每年不少于3天(折合18学分)。
4、在职岗位培训是指对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岗位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以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管理知识等新理论、新知识、新技能为主要培训内容。包括由各级事业单位培训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以及自选培训等。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在职岗位公共课程培训内容原则上选用当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折合18学时)。2012年公共课培训课程为《广州新型城市化发展的战略思考》,公共考核,面授培训要求学员根据授课内容结合工作实际撰写一篇不少于1000字的学习心得;参加网络学习的,完成网络在线考核。
5、年度考核专项培训是指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进行的培训。年度考核专项培训不少于5天(折合30学分)。
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有以下项目成果的可奖励相应学分江苏卫生人才网考试成绩查询入口
(一)学历学位进修。参加在职学历学位学习和教育,凭当年有效学习证明,可申请当年培训学分42学分。
(二)专业资格证书考试。参加由国家、省、市统一组织的各类专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合格证书的,可申请当年培训学分12学分。
(三)学术研究成果。公开出版专著、获省市优秀调研报告、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理论文章(研究报告)、获得有推广价值的专利等成果的主要作者,每项成果可申请当年培训学分30学分;获得多项成果的,申请学分当年累计上限为42学分。
三、登记验印 管理人员完成培训后,由施教机构在“广州市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培训证书”或“广州市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培训管理系统”上登记培训内容和学时,并送培训主管部门验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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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培训的考核管理
1、新进人员要在1年内完成上岗培训,聘用单位有义务告知和安排新进人员按期完成上岗培训,不履行此义务的,同级事业单位培训主管部门视情形责令限期完成。
2、新聘任为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岗位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任职培训应当在任职后1年内完成,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完成任职培训,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3、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未能按要求完成每年度规定学时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者,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连续两年未能完成规定学时学分要求者,第二年年度考核时须补修完规定的培训学时后才予以评定等级,且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中央公务员局4、凡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严重致伤或严重疾病正在的和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除外)都应当参加年度考核专项培训,对培训不合格或达不到培训要求的,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问题
人事部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
2021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时间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年5月31日 人调发(199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我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0〕19号)(以下简称辞职规定)下发后,一些部门和地方提出了执行该文件的一些具体问题。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辞职规定所称辞职,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去所在单位工作,与所在单位脱离关系。
二、辞职的具体程序是:
(一)辞职申请人员填写《辞职申请表》,所在单位根据辞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进行审核或审批。
(二)辞职人员所在单位将其《辞职申请表》及人事档案转交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的京外事业单位,可转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与辞职人员签定有关协议后,发给辞职人员《辞职证
明书》,并将《辞职人员档案转递通知单》的《回执》退给辞职人员原单位。
(三)辞职申请人的情况符合辞职规定第五条,但超过三个月单位仍不给办理辞职的,辞职申请人可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辞职。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可向辞职申请人所在单位调转其人事档案,并发给本人《辞职证明书》
(四)辞职申请人的情况符合辞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如果个人与单位发生争议,经有关部门仲裁后,辞职申请人凭裁定辞职的仲裁文书,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辞职。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向辞职申请人所在单位调转其人事档案,并发给本人《辞职证明书》。
三、辞职人员辞职后一年之内,去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三资”企业工作的,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辞职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到私营企业工作或辞职后一年之内不到接收单位的,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
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辞职人员干部身份的审定工作,对保留干部身份的,应将《辞职人员干部身份证明书》存入本人档案。
四、辞职人员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时,由接收单位向保存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辞职人员接收函》。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辞职人员接收函》向接收单位出具《辞职人员工作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并将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转交接收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