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推进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6.08.29
陕西自考报名系统入口【字 号】粤教办函〔2016〕157号
【施行日期】2016.08.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推进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各高校,各省属中职学校:
  为进一步厘清信访工作边界,依法处理各类信访投诉请求,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要求和广东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省教育信访工作实际,我厅于2016年1月12日制定了《广东省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张贴在广东省教育厅信访管理系统供各市各校参考、提出意见,现正式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级教育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按照法定途径分类办理信
  访事项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中央、教育部、省政府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一系列部署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畅通和规范众诉求表达渠道,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推动信访事项及时就地解决。
  二、 分类办理、规范程序
  各级教育部门、各单位在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时,要严格遵循
  “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对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能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应当向信访人详细说明,并耐心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定途径按程序处理,不作为信访事项受理。对于不能通过这些法定途径处理并且符合《信访条例》、《广东省信访条例》规定的投诉请求,作为信访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确保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对于一些疑难复杂的投诉请求,如同一事项涉及多个途径、多个部门的,要与有关部门充分沟通,共同做好甄别、引导工作。我厅制定的《清单》可供参考。今后,如果《清单》所引用的法律条文被修改,以修改后的法律条文为准;如果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新的法定途径,将及时补充《清单》内容。
  三、总结经验、不断完善
  各级教育部门、各单位在积极推进按照法定途径分类办理信
  访事项过程中,要认真梳理本单位问题突出的信访事项,明确法定途径。要及时总结经验,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分类办理信访事项的基本框架和办理方式,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各类事项的办理程序。工作推进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送。
  附件:1.《广东省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行)
  2.《法条清单》
 
广东省教育厅
 
2016年8月29日
 
  附件1
 
  广东省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行)
  一、处理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的法定途径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处理这类事项的法定途径主要有:
  (一)诉讼
  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纠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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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事项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1
  教育系统内发生的人格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第三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2月18日修正)第三级案由: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姓名权纠纷;3.肖像权纠纷;4.名誉权纠纷;5.荣誉权纠纷;6.隐私权纠纷;7.婚姻自主权纠纷;8.人身自由权纠纷;9.一般人格权纠纷。
  2
  校园附近和校内居民与学校之间的相邻关系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教育公共基础知识真题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2月18日修正)第三级案由:47.相邻关系纠纷;56.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3
  信访人反映与高校附属医院之间的医疗纠纷、与培训机构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2月18日修正)第三级案由:120.服务合同纠纷;35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348.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4
  自然人(如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2月18日修正)第三级案由:130.著作权合同纠纷;132.专利合同纠纷;136.技术合同纠纷;142.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144.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150.发现权纠纷;151.发明权纠纷;152.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
  5
  可不经仲裁直接起诉或经仲裁后对仲裁结果有异议的劳动者(如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与用人单位(如学校)之间的劳动和人事争议,包括劳动合同纠纷、社会保险纠纷、福利待遇纠纷、工伤认定纠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第一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四、五、六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三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2月18日修正)第三级案由:122.劳务合同纠纷;123.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169.劳动合同纠纷;170.社会保险纠纷;171.福利待遇纠纷;172.人事争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20日修订)第五十五条。
  6
  信访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7
  信访人所反映问题涉及刑事案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十八条。
  8
  信访人认为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不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十六条。
  9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11月1日修正)第二条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
  10
  信访人认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通过调解、协商、协调、纠错等非诉讼方式,信访人仍不服的。   例:信访人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停考、撤销教师资格、责令停止办学、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信访人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认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认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的;认为本厅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11月1日修正)第二条 、第十二条。
  11
  信访人认为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通过调解、协商、协调、纠错等非诉讼方式,信访人仍不服,坚持向本厅提出信访投诉的,引导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市县教育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11月1日修正)第二条、第十二条。
  12
  信访人认为教育行政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二)仲裁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或按法律规定,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
 
  序号
  具体事项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13
  信访人(如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与用人单位(如学校)之间的劳动和人事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1990年9月8日起施行)第八条;《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11年8月15日修正)第二条、第三条。
  14
  企业与学校之间的合同纠纷(有仲裁条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二条。
  (三)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原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序号
大专能考公务员的哪些岗位  具体事项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15
  认为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通过调解、协商、协调、纠错等非诉讼方式,仍不服的,引导其向省教育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例:当事人认为自己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颁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行政机关未依法办理的;当事人申请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行政审批、行政确认等有关权力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当事人申请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如当事人到市教育局反映学校侵害学生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当事人认为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的;   当事人(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或者依照规定提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   当事人认为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幼儿园教师反映当地教育部门不执行省教育厅、教育局为教师购买社会保险等规定。依据《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引导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六级往年准考证号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   《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
  16
  认为省教育厅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通过调解、协商、协调、纠错等非诉讼方式,仍不服的,引导其向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或者教育部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   《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
  17
  信访人认为教育行政部门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3号)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