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冬琴与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教育行政管理(教育)一案行政二审裁定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2018年国家公务员面试时间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01 
【案件字号】(2021)粤71行终14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海城邓军余彬 
【审理法官】张海城邓军余彬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黎冬琴 
2021年山东省公务员遴选真题【当事人】黎冬琴 
【当事人-个人】黎冬琴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原告】黎冬琴 
【本院观点】撤销原审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管辖证据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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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关
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本案中,据起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起诉人向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提交《工作情况汇报》,反映广州市白云区×××××等办学不规范等问题,起诉人的反映内容实质上属于《信访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规定的信访事项。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对该信访事项作出的答复意见,系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4 05:00:35 
黎冬琴与广州市***区教育局教育行政管理(教育)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粤71行终14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黎冬琴。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黎冬琴因诉广州市***区教育局信访投诉纠纷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20)粤7101行初527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中,起诉人因其所开办的幼儿园(广州市***区合益小区×××)生源不足,遂向被起
诉人广州市***区教育局投诉广州市***区×××××等存在办学不规范的问题,请求将上述幼儿园部分生源分配给起诉人开办的幼儿园。经审查,起诉人向被起诉人广州市***区教育局反映其他幼儿园办学不规范等事项应属信访投诉事项,被起诉人广州市***区教育局作出的涉诉答复并未新增设起诉人的权利义务。据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起诉人的起诉依法应裁定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对黎冬琴的起诉不予立案。
全国英语四六级成绩查询入口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黎冬琴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所开办的合益小区幼儿园和御景花园幼儿园各项配套设施比逢庆托儿所、大大托儿所、金太阳托儿所、俐智幼儿园、环卫机场西幼儿园、金泉幼儿园好,为避免影响上诉人经济损失,要这六间分流幼儿生源,以后先给上诉人两间幼儿园招生满源后,附近幼儿园再招生。据此,请求本院裁定: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本案中,据起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起诉人向广州市***区教育局提交《工作情况汇报》,反映广州市***区×××××等办学不规范等问题,起诉人的反映内容实质上属于《信访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规定的信访事项。广州市***区教育局对该信访事项作出的答复意见,系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张海城湖北大学研究生院
审判员 邓 军
审判员 余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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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彭高芬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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