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行政区划调整后过渡期内规划管理、土地征收、土地收储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9.09.30
【字 号】长政办发〔2019〕42号
2023年中国烟草招聘【施行日期】2019.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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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行政区划调整后过渡期内规划管理、土地征收、土地收储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9〕42号
 
潞州区、上党区、潞城区、屯留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行政区划调整后过渡期内规划管理、土地征收、土地收储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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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30日
 
长治市行政区划调整后过渡期内规划管理、土地征收、土地收储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行政区划调整后,潞州区、上党区、潞城区、屯留区(以下简称“一城四区”)规划管理、土地征收、土地收储工作有序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一城四区”空间规划管理设立过渡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本规定适用于过渡期。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三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一城四区”总体规划,由市政府按程序报省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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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审批。
  第四条 划定潞城区翟店镇,屯留经开区的东部,漳泽湖西岸(长邯高速南侧与208国道、太长高速沿线东侧区域)、上党区郝家庄乡、苏店镇(新建 207国道以北区域)、迎宾大道两侧为“一城四区”战略机会空间,范围见后附件。
  第五条 潞州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级人民政府备案。上党区、潞城区、屯留区原县城(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区级相关专项规划由各区组织编制,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战略机会空间内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长治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治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含战略机会空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由长治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治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相关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程序报批。
  第六条 各区所辖乡镇的乡镇规划由各区组织编制,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潞州区所辖乡镇的村庄规划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上党区、潞城区、屯留区所辖乡镇的村庄规划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报区政府批准。战略机会空间内的村庄按潞州区的村庄要求执行。
 
第三章 规划实施
  第八条 潞州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批,长治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治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初审后,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批。
  上党区、潞城区、屯留区在原县城(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各区负责审批,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其中城市主干路及市政管线(道路红线40米及以上),公共场馆、重点地段土地出让项目、重要景观节点项目、基础服务设施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占地面积3公顷以上的开发项目,各区政府需提请市政府进行方案审议。战略机会空间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批。
  第九条 潞州区乡镇、村庄规划建设用地内的产业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要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村民住宅小区项目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批,其余建设项目由潞州区自然资源局审批。
  上党区、潞城区、屯留区乡镇、村庄规划建设用地内的建设项目由各区自然资源局审批。
  战略机会空间内的乡镇、村庄规划建设用地内的建设项目,各区自然资源局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核同意后进行审批,产业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要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村民住宅小区项目需报市政府审议。
 
第四章 土地征收、收储、供应管理
  第十条 上党区、潞城区和屯留区土地征收、收储、供应和登记实行过渡期政策。市政府委托区政府负责土地的征收、收储、供应、登记、供后监管和土地二级市场管理。
  第十一条 上党区、潞城区和屯留区政府土地征收收储供应要实行计划管理。年度土地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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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收储供应计划需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具体土地征收、收储和供应方案要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土地出让收益分成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上党区、潞城区和屯留区政府负责集体土地的管理。主要做好农村居民使用宅基地审批、乡(镇)村公共设施用地和乡镇企业的用地报批等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潞州区土地征收、收储、供应、登记等按《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潞州区范围内土地征收储备工作实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的通知》(长政发﹝2019﹞6号)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