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随军家属就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05.24
2018年两会结束时间
建行招聘∙【字 号】浦府办[2002]36号
【施行日期】2002.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随军家属就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浦府办[2002]3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浦东新区随军家属就业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5月24日   四级查询成绩入口2019
  浦东新区随军家属就业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驻区部队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 2000 19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拥军优抚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 1998 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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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驻浦东新区部队经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军官配偶(以下简称“随军家属”)的推荐、安置就业工作。
  前款所称随军家属是指:
  (一)随军时尚未就业的人员;
江苏省二建报名  (二)随军时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和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干部;
  (三)随军时属企业干部和劳动部门认可的在职职工。
  第三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要坚持市场调节和行政调配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对现役飞行员、潜艇军官、三级以上水面舰艇军政主官、团以上领导干部、被军授予二等功以上和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军官的随军家属、被评为县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的随军家属,经新区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审核,予以优先安排。
  第五条 新区劳动、人事部门根据每年安置任务和安置对象具体情况,提出安置计划,切实做好下列随军家属就业服务工作。
  (一)免费组织随军家属就业、职业培训;
  (二)采取现场办公、举办专题招聘会等形式,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确保随军家属到新区报到之日起六个月内得到推荐安置;
  (三)对具有高中(含)以上学历的随军家属,批准落户后获得相关学历的,经新区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批准,给予一次性学费补贴2000元;
  (四)对部队组织的随军家属就业培训班,劳动保障部门在师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五)新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当监督各类企业为随军家属落实社会保障待遇,并积极为在部队内部就业的随军家属参加社会保险创造条件,指导其所在单位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第六条 凡在本区的中央部属、市属和区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并按规定为其落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有关社会保障待遇的义务。
  用工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接收随军家属就业,在安排班次和岗位上予以适当照顾,并严格执行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1998 8号)中关于“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现役军人配偶下岗”的规定。如因地区差别等原因,随军家属一时不能适应的,应组织上岗后培训。
  对招收随军家属的企业,每安置1名并签署1年合同的,区劳动保障局给予其一次性安置补助费2000元;签署2年以上(含2年)合同的,给予其一次性安置补助费4000元。
  随军家属具有一定学历并继续深造的,对其利用业余时间或半脱产学习,机关、企事业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大力支持。
  第七条内蒙古呼伦贝尔人事考试信息网 新区促进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适用于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随军家属从事公益性劳动的,可享受经市劳动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劳动补贴,并按非正规就业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享受非正规就业人员综合保险等待遇。
  第八条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办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以上,并有军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旅)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并经税务机关审查认定。
  第九条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凡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由区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0元,但在3年内不得无故歇业。同时可按促进就业工程专项贷款政策申请贷款,银行以低于基准利率的利息计息,新区促进就业中心指导帮助贷款人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第十条 根据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对户口已报入本市的军队随军军官配偶享受失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社 1999 1号)精神,随军家属在失业期间,可按自由职业者的缴费标准,自行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其档案可由新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接收保管,减免各项管理费用。
  随军家属在失业期间,如遇特殊情况,可到居住地民政部门申请临时生活困难补助和大、重病医疗救助。
  第十一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程序:
  各驻区团以上部队政治部门向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发放《浦东新区驻军随军家属求职登记表》,属事业单位或公务员编制的随军家属,由部队组织出面向新区人事局申报,由新区人事局负责推荐安置;属企业编制或农转非的随军家属,由部队组织出面向新区劳动保障局申报,由新区劳动保障局负责推荐安置。
  第十二条 随军家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推荐、安置就业:
  (一)本人户口不在新区的(市职能部门统配和调剂的除外);
  (二)已在本市各类单位(包括私营、民营企业)工作,并已落实有关社会保障待遇的;
  (三)对职业介绍机构有效推荐介绍,因本人原因不去应聘面试,或无故不参加培训的;
  (四)在接到劳动或人事部门的安置通知之日起10日内,无正当理由未到接收单位报到的。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按规定及时为被批准的随军家属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四条 新区社会发展局应协调各有关部门免费举办有针对性的特培训班,尽可能拓宽随军家属的就业渠道。
  第十五条 驻区部队应针对就业形势,教育和引导军官及其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提高劳动技能,积极参加新区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岗前、岗后培训,为随军家属就业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 对在随军家属就业推荐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对市、区实行指令性安置的随军家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接到劳动、人事部门安置通知之日起30天内必须安排上岗;被指令性安置的随军家属,在3年内可不参加竞聘上岗;一时无法上岗的,接收单位在为其落实与其他干部职工同等社会保障待遇的同时,每月发给每个安置对象800元工资,资金由该单位自筹;对拒绝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单位,不得评为拥军优属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浦东新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