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年县教育系统人事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全县教育事业的和谐、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永年县公办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职教中心、教师进修学校)教职工.教育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各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县教育局对教师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各单位教职工的使用、辞退必须经县教育局批准,其他任何单位无权任用教师(包括临时工作人员)。
2021年cpa报名和考试时间第二章  请假制度
    第四条 全县教育系统各学校教职工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劳动纪律,确因事、因病需要请假的,教职工本人或家属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事、病假:
银川招聘信息最新消息    1、教职工因事或因病请假15天以内(含15天),由所在学校(总校、县中)批准;因病请假15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报县教育局主管局长批准;因病请假30天以上,报教育局局长批准.教职工因病请假15天以上,所在学校(总校、县中)须派至少一名副股级以上干部陪同诊治,协助患病教职工解决相关问题。
2、系统内各股级单位校级干部因事或因病连续请假2天以内(含2天)的须报教育局主管领导批准;请假3天以上(含3天)的,须书面报请县教育局局长批准;单位一把手领导请假3天以上(含3天)的,须委托有关人员主持学校工作,并将安排情况报县教育局办公室备案。
(二)婚丧假
由本单位行政领导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产假
女教职工请产假,统一由教育局妇委会审批,产假期限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国家教
委《关于女教师产假有关问题的复函》(教人(1992)8号)文件,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假期可以顺延。
智学网学生端登录入口(四)教职工请假要及时办理请假、续假和销假手续,凡患有传染病或精神病的,在销假上岗时应提供《健康证明》(附件1)。
(五)学校擅自越权批假、教职工擅离职守不及时上报的,要追究校(园)长责任。
第五条 教职工请假程序及证明材料
(一)审批程序
请假审批权限在县教育局的,教职工请假时应提交书面申请一式两份(学校、县教育局各存一份),并附证明材料(见后款“证明材料”),填写《永年县教职工休假审批表》(附件3),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县教育局审批,经批准后,教育局开具《永年县教职工休假通知》(附件4),休假教师凭《休假通知》离岗休息,休假期满,教职工返岗当日,所在单位填写《销假回执》交教育局人事科。请假审批权限在各学校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凡未按上述程序办理请病假手续的,视为无故旷工.
各单位不得私自招用临时工作人员。经教育局人事科核定,教职工按规定请假或因其他原因造成学校确实缺编的,所在学校可填写《聘请临时工作人员审批表》(附件5),按有关程序申请临时聘用代课教师,经审批后聘请的代课教师工资由教育局拨付。
(二)证明材料
(一)教职工申请病假须提供如下材料:能够证明患病现实情况的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病例、化验单、门诊收据及其他凭证原件、复印件。
因特殊情况,如患急症一时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可先由所在单位或家属填写《永年县教职工请假审批表》,经校(园)长核实签名、加盖公章后报县教育局备案待批,请假人或直系亲属在请假人病愈前补齐申请和证明材料再办理正式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长期病假人员(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应于每学期初办理请假手续,除上述材料外,学校还应出具书面报告(附有关部门鉴定书),由校(园)长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随其它材料一并上报县教育局审批。
    (二)教职工申请产假:提供准生证、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教职工请假应自觉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批假.凡在请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发现一次,除在全系统通报批评外,还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学校校长责任。
请假权限在学校的,请明材料由学校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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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教职工请假月报告和月通报制度
(一)各学校应建立考勤制度,加强考勤工作管理,严格考勤.
会计师报考(二)各学校每月底前应将本单位请销假情况汇总,并填写《教职工请销假备案卡》(附件6)于月底前报教育局人事科备案,其中,当月连续请假3次以上的应注明原因。
(三)教育局每月通报各单位教师到岗情况,通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各单位重要依据。
第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教职工日常管理档案,相关审批手续要及时归档备查。教职工一学期内累计请假时间超过30天(含30天)的,在年度考核、晋职晋级、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置后考虑。
          第三章    教师调配
第八条教职工实行岗位与编制双重管理,超编单位原则上不得调入教师。
辽宁考试招生之窗登录第九条 局机关、局直单位实行凡进必考,由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招考名额及人选。
第十条 未经县教育局批准,学校一律不得借出、借入教师,确因工作需要,需临时借用的,借入单位须根据本单位编制、学科需求等情况向教育局呈报《借用人员申请》,并填写《教职工借用审批表》(附件7)按程序审批。经教育局批准外借的教师,借用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外借期满,原单位负责召回,外借教师逾期不归,按省、市清理在编不在岗教师应该法律规定给予停薪处理,并报请局务会研究,给予行政处分.凡未经教育局同意,擅自到永年县教育系统外帮助工作或因其它原因无故不在岗的教师,停发岗位福利,取消与教师职务相关的所有评审、评选和考核资格。
经教育局研究同意借用的教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在现单位享受与正式在编教师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调动工作办理程序
(一)凡教职工要求调动的,由本人递交申请(附件8),并附所在单位同意调出的报告(附
件9),根据申请和报告,教育局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二)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从外学校调入的,由用人学校向局人事科呈报教职工需求计划(根据10)和对方单位同意调出函(附件11),调出单位签署同意意见后,一并交教育局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三)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调动,履行完相应审批程序,由人事科开具《调动通知》后,调出单位出具《交清手续证明》(附件12)报人事科存档;教师在规定时间内将原从事工作交接后,凭《交清手续证明》到教育局换取《介绍信》到新单位报到(教职工调动、借用手续样式见附件13—18)。调出、调入单位随即办理相关编制、工资和职称转移手续,相关手续报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