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办法
青岛人事考试网首页
杭州教育网登录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留学管理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一建论坛建工教育网正文:
----------------------------------------------------------------------------------------------------------------------------------------------------
  江西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行政区域内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013年两会时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是指经批准获得经营资质的机构通过与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合作等方式,利用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为服务对象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信息和法律咨询,代办入学申请, 代办出国留学入境签证,帮助联络、安排所需的其他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依据国务院决定,实行后置审批行政许可制度。
  已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登记注册的机构,须向省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书》)后,方可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条 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宗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卫辉教育网贯彻执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促进国际化人才的培养,保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诚实守信,收费合理。
  第五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宏观管理、政策规划、综合协调、信息服务、资格认定、监督检查,协调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实施日常监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和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办和资格认定
  第六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住所在江西行政区域内,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是为中国公民接受教育提供相关服务的教育服务性机构;
  (三)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的教育情况以及自费出
国留学政策或者曾经从事过教育、法律工作;
  (四)工作人员人数不少于6名,其中应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专业资格的人员;
  (五)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应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六)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了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
  (七)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八)存有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备用金;
  (九)不少于100平方米用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办公场所。
  第七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及《江西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式样附后);
  (二)申办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人资格证明(交验原件);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相应资质证书等证明文件;
  (四)中介服务机构章程;
  (五)银行存款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自费留学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中、外文本),以及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签约方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七)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行政区域、收费标准及可行性报告;
  (八)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证明。
  以上所有材料均需一式三份,有关证明材料须核准原件。
  第八条 省外中介服务机构在江西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开展出国留学业务的,按以下程序申请:
  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所需材料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九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每年3月或9月集中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通过资格认定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发给《江西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通知书》。在接到通知书15个工作日内,申办机构与省教育行政部门和指定银行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并按协议交存备用金; 申办机构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已交备用金存款证明后,省教育行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资格认定书》;未获得《资格认定书》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告知,并退回已交存备用金。
  第十条 《资格认定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将满,计划继续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提出延期申请应提交有效期内经营情况报告,经审查,在有效期限内未发生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予以批准。
  《资格认定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式样,省教育行政部门印制颁发。
  第十一条 申办机构取得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认定书》后,方可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业务。
  第三章 留学中介机构的经营
  第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直接与国外高等院校和教育机构签订有关合作协议。
  第十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替外国教育机构向服务对象收取学费或组织相关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 服务对象接受服务时,中介服务机构要与服务对象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可以由双方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协商签订,也可以使用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式样见附件)签订。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服务对象的权益。
  中介服务机构使用格式条款签订合同的,应当到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登记。
  第十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形式开展自费出国留学招生宣传活动,未经学校同意也不可到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类似活动。
  第十六条 开展中介服务业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