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本人(单
位)所著(编著)的作品《》、《》现全权委托xxxxxxx出版工作室代理出版,并就出
版事宜授权如下:
一、授权的权限范围:
(1)与国家正式出版机构签订图书出版合同;
(2)在保持作品完整的前提下修改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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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人(单位)承诺,此作品不存在抄袭、侵权行为,如有抄袭、文字或
者图片侵权等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以及附带的经济责任,均由本人(单位)独
立承担,被授权方及出版社不负有连带责任。
二、该作品的著作权权利人为;该作品的作者署名为。
授权人简况及证明
附被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可另纸)                                                              授权人签字:年月日篇二:出版物
事业单位政审的四必查
电子书授权所需文件中小学生网络安全教育平台登录
公司合同与授权书(与作者或者代理商)、公司执照与税务证扫描件、作者授权书、作者
身份证扫描件、出版合同或出版证明、作品全稿、书单(包括书名、作者原名、笔名、出版
日期、书号、授权时限)明细
1.公司合同与授权书(与作者或者代理商)
2.公司执照与税务证扫描件
3.作者授权书
4.作者身份证扫描件
5.出版合同或出版证明
6.作品word版本全稿
7.书单(包括书名、作者原名、笔名、出版日期、书号、授权时限)
授权作品清单(法人用):
授权方:西安领头羊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被授权方:中润恺兴文化发展(北
京)有限公司授权日期:2012 年  3 月13 日
篇三:出版物发行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出版物发行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考试简介
出版物发行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
证明,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
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措施。“就业靠竞争,上岗凭技能”的观念已
逐步深入人心。全国每年大约有500多万人参加近千种职业的职业资格考核,累计已有3500
万人取得了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是从事出版物发行员职业技能水平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录用、使用和
确定工资待遇的依据,也是我国公民就业、输出劳务法律公正的有效证件(该证书可全
西安市人社局国通用,无需年审,终身有效)。
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简介
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等级共分为五级:初级(国家五级)、中级(国家四级)、高级(国
家三级)、技师(国家二级)、高级技师(国家一级)。
大学本科生经审核可直接报考高级(国家三级)职业资格考试。
非统考类国家职业资格收费标准
工种及收费标准(1、3、5、7、9、11月考试)
职业类别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
出版物发行员暂无      1500元      1800元      6500元      8500元
1、相片:1寸4张、1.5寸4张(彩、黑白均可)
2、身份证复印件1张(开国家税票复印件多加1张)
3、学历复印件1张
4、原等级资格证书复印件1张
5、填写<<;职业资格鉴定申报表>>;一式两份并附个人工作简历
二、认证周期:考完试后2-3个月
三、证书:考试合格颁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凡报考资格证书持学生证或就失业证考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将优惠。
四、证书查询
1、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站可查证书真伪
2、劳动局电话可查证书真伪
五、注意事项
1、国家劳动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唯一承认的等级资格证书。
2、国家劳动职业资格证书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简称:劳动部)颁发。
3、国家劳动职业资格证书是出国务工唯一指定认证的国家证书。
4、不要相信什么快证书,几天内就能拿到证书,这都是骗人的。
5、报考流程:请您咨询网站客服,或致电咨询
六、报考事项
1、咨询想报考的工种和等级(条件不符合只能降级报考)
2、国家非统考职业资格等级考试报名缴费3天内无条件全额退费,3天后材料上报劳动
局职业技能鉴定部门后无法退费
3、如果报考工种十分特殊天津没有多少考生报考在无法安排考场考试的情况下,将与考
生协商调剂到别的省市考场进行报考
4、考生不同意调剂将退还全部考试费用和报考材料
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新版证书)
学考成绩查询入口网站能够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
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新版证书)
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并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运用专门技
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能够与他人进行合作。
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新版证书)
上海市人事考试网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包括完成部分非常规性工作;
能够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指导他人进行工作或协助培训一般操作人员。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新版证书)
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掌握本职业的关
键操作技能技术;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技术或工艺问题;在操作技能技术方面有创新;能组
织指导他人进行工作;能培训一般操作人员;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新版证书)
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
熟练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操作技能技术;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的技术或工艺问题;在技
术攻关、工艺革新和技术改革方面有创新;能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和进行专业技术
培训;具有管理能力。篇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表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东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制
注意事项
一、本表(b类)供申请人申办以下经营范围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及变更登记时使用。
(1)出版物零售单位;
(2)在本省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等组织。
二、审批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必须符合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所在地市(县)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
三、申办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按登记表要求,如实填写相关栏目的内容。如填报虚假材料,登记表无效。
四、本表经核准后不得擅自涂改。如经营者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兼并其他出版物发行单位,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出版物发行单位,超过批准部门行政区域变更地址等,按照新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的程序办理审批。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报发证管理机关备案。
五、本表一式1份。
书报刊发行单位文明经营责任书
书报刊发行单位是精神产品的传播者,承担“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的职责,要依法经营,在经营中体现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维护出版物市场的良好秩序,落实文明经营责任制。为此,承诺在经营中做到:
一、不经营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禁止销售的出版物、出版单位或非出版单位编印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二、未经批准取得经营许可,不经营中小学教科书、限定内部发行的出版物。三、不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和各种形式的非法出版活动。
四、不从非出版物出版、发行单位、非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和出版物零售单位进货。
五、在核定经营地点的明显位置张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涂改、复制,也不以任何形式出卖、出借、出租、转让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六、不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或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
七、不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
八、不强行搭配销售出版物和强行推销出版物。
九、不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地点从事发行经营活动。
十、严格遵守出版物市场的各项管理制度,努力实践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
书报刊发行单位:监证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年月日篇五:出版社成立条件
出版单位的设立呼市人事考试信息网
第九条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本条例所称出版单位,包
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
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
第十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国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指导、协调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发展。
第十一条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第十二条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出版单位为事业单位的,还应当办理机构编制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三)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
设立报社、期刊社或者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的,申请书还应当载明报纸或者期刊的名称、刊期、开版或者开本、印刷场所。
申请书应当附具出版单位的章程和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登记事项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出版单位领取出版许可证后,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依法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属于企业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