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0.12.10
【字 号】渝人社发〔2020〕108号
【施行日期】2020.1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培训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安徽人事招聘网  开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  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多元评价体系,推动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48号)精神,现就开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标准
  (一)机构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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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原则面向全体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二)职业工种及等级
三校生高考资料  1.职业(工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收录和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技能类职业(工种)。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评价范围。
  2.技能等级按照相关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执行,一般分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
  3.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评价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申请开展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在区县范围内开展评价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申请开展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三)评价标准
  已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工种),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评价活动;未颁布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工种),由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开发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经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评审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通过后实施,相同职业(工种)等级原则上不重复开发。
  二、工作程序
  (一)申报
  自愿申报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2.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评价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应当具有连续6年以上相关培训或评价经历,累计2万人次培训或评价规模,开展认定的单个职业(工种)培训或评价总量不少于8000人次(新职业无培训评价总量要求)。在区县范围内开展评价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其培训评价经历、培训评价规模、单个职业(工种)培训评价总量等条件由当地人力社保障部门确定。国家级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国家级技能大
师工作室承建单位等机构可进行综合评估,不受培训评价经历、规模、单个职业(工种)培训评价总量条件限制。
  3.具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内设机构,具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4.具有与评价职业(工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含办公用房、评价场地和其他必备场地)、设施设备。
  5.具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题库或试题资源。
  6.具有完善的技能评价管理制度和质量管控措施,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申报机构可通过邮寄或现场提交资料等方式向人力社保部门进行申报,申报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医师资格证电子化注册入口  1.《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基本情况表》(附件1)。
  2.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附件2)。
  3.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材料(包括场地所有权属证明复印件或房产租赁协议复印件、固定资产清单、当年或上年度财务报表等)。
  4.信用报告。
  5.培训评价规模数据辅证材料。
  (二)遴选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按照“谁受理、谁评估”的要求及时受理机构申报,组织开展评估,择优遴选并公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信息。
  (三)备案
  遴选出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通过全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系统(cqzx.bjupi/)在线完成机构备案。人力社保部门赋予机构备案编码,出具《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回执》(附件3),备案有效期不超过3年。全市社会培训评价组
织备案信息经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机构及职业(工种)等信息在国家技能人才评价信息服务平台()公布查询。全国教师招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