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小学管理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学
    第一条 小学实行按时免试就近入学。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前一个月将服务区内适龄儿童登记造册,报乡镇人民政府(设区的城市小学报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小学最迟应在新学年始业前15天,将应接受义务教育儿童的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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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以上协警全部转正    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凭实际常住户口簿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小学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小学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服务区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认定学生实际常住户籍所在地应坚持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相统一的原则。小学一般不接受服务区外和缺乏龄的儿童入学。
    新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必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时间内申述理由,并持证明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由学校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其父母或监护人实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送子女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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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小学应防止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在校学生未经学校准假不到校,学校应即时实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经学校督促后,三日内仍不到校,学校应与其所在的村委会或居委会联系,共同动员其到校;学生一周内还不到校,学校应报告乡镇(或区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做好巩固工作。每一学期,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记入学籍表。
    第四条 小学按40-45人编班。复式教学班每班人数一般不超过40人。有条件的地方提倡展开小班教学。
    二、转学
    第五条 学生有以下理由之一者,准予转学:家庭住址跨省、市、县(区)、乡(镇)迁移;在市、县的城区内或农村乡(镇)内家庭住址迁离原校服务区,且路途远不能在原校学习;由公办小学要求进入民办小学或实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小学学习。
出学校同意,家长持转出学校函与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接受后,应立即将复函函寄(或家长转交)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收到复函后方可开具转学证。转学学生凭原学校发给的转学证、素质发展报告单、家长单位证明和实际常住户口簿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学手续。学生转入或转出均需统一上报核准,农村小学报乡镇教育管理机构(或乡镇中心小学),城镇小学报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避免转学和借读等造成小学班额严重超员,对从农村小学到城镇小学或从普通小学到当地办学条件优良的小学的转学和借读,各地可制定具体办法,从严审批,予以合理引导。
 认定学生转出必须具备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申请、转入学校复函和转学证存根。认定学生转入,必须有转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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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学校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学生应即时安排插班学习。对因转入学校学额已满转学有困难的学生,城镇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农村由乡(镇)教育管理机构(或乡镇中心小学)统一安排。凡转学学生不能转入他校者,原校应允许该生回校学习。
    三、借读
    第八条 公办学校一般不收借读生。如学校学额许可,学生在服务区内有居住条件和监护人,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准予借读:父母双方出国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父母一方或双方在学校服务区内从事经营等活动满三年;流动儿童随父母或监护人在流入地暂时居住半年以上,且在常住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学校接受学生借读可按省相关规定收取借读费,但不得收取高额赞助费。
    驻藏部队、边防和海岛部队干部、援藏干部、烈士的子女要求借读的,应予以妥善安排,不收取借读费;华侨、港澳台籍同胞、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要求借读的,应给予照顾;接受外国学生就读按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适龄儿童借读,应向原户籍所在地学校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城市市区报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时凭父母或监护人所在单位证明和原校开具的初等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在外地入学批准书、素质发展报告单(一年级新生免)及在所要借读学校服务区内有居住条件的证明向新居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市区向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借读,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安排借读学校。或按新居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持上述证明向住所附近小学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借读手续。学期中途一般不办理借读手续。借读生的审批权限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条 适龄儿童、少年在新居地借读入学注册后,所在学校应为其建立临时学籍,发给《接受外地初等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入学注册证明》,注册证明由家长或监护人交(或由接受学校函寄)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小学作为已入学凭证。未入学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学校报告当地政府,并协同对其家长或监护人实行动员或处罚。学校应建立服务区内流动人口的适龄子女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 借读学生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教育,可在借读学校领取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证书。
四、休学和复学
    第十二条 因病需、休养,经乡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核准者,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并经学校同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者能够休学,由学校出具休学证。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下一学年始业日期,届时不能复学的,应再办理审批手续。学生在一学期内,因病或特殊情况请假缺课时间超过三个月,跟班学习有困难,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休学,复学时学校可据其实际学历水准并征求本人及家长或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对应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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