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职业教育条例(2007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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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山西国考公告及职位表【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7.10.28
【字 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6号
南阳人才信息网∙【施行日期】2008.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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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正文
江西教师资格证考试真题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0六号)
  《安徽省职业教育条例》已经2007年10月28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职业教育条例》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0月28日   
安徽省职业教育条例
(1994年7月1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培养技能型人才,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职业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提高受教育者的职业道德、文化素质、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支持、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促进农村和贫困地区的职业教育,组织妇女、帮助失业人员、扶持残疾人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的具体工作。
  教育、劳动保障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第六条 行业组织应当根据职业教育规划和本行业的人才需求情况,制定行业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和指导本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
  第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对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九条 本省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相适应,学校与企业事业单位相联系,初等、中等、高等职业教育相衔接,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相沟通的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条 初等、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分别由初等、中等职业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由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同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
  第十一条 职业培训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分别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或者职业学校实施,其他学校和教育机构也可以根据办学能力,开展面向社会的职业培训。
  第十二条 职业教育实行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参与的办学体制。
  第十三条王国维治学三境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村经济、科技、教育统筹发展的需要,举办农村职业教育,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和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
  鼓励各类职业学校、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帮助失业人员接受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按照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残疾人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规划,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促进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规定接纳残疾人入学。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开展相应的职业教育。
  第十七条 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可以按国家规定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组织和个人在我省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市场的需求设置专业和课程,拓展面向支柱产业、新兴产业的专业,开设和选用体现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以及具有地方特的传统工艺、传统技术的课程和教材,并配置相应的教学设施和设备。
  第十九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完成教学培训任务,组织实习实训,对成绩合格者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培训证书。
  第二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组织学生参加为期一年的实习实训。高等职业学校应当组织学生参加不少于半年的实习实训。
  第二十一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设或者联合建设与教学规模相适应的实习实训基地。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的建设,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为职业教育提供实习实训场所,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
  在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相对集中的地区,鼓励建设面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实训基地。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上岗实习的学生应当安排指导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和安全保障条件,并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未成年学生实习,应当执行国家对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服务体系,为职业学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等信息服务。
  职业学校应当做好学生的职业指导、就业服务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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