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2017民法主观题及答案
2007-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主观题真题及答案
2017年
案情:2016年1⽉10⽇,⾃然⼈甲为创业需要,与⾃然⼈⼄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向⼄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借款当⽇交付。2016年1⽉12⽇,双⽅就甲⾃有的M商品房⼜订⽴了⼀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如甲按期偿还对⼄的100万元借款,则本合同不履⾏;如甲到期未能偿还对⼄的借款,则该借款变成购房款,甲应向⼄转移该房屋所有权;合同订⽴后,该房屋仍由甲占有使⽤。
2016年1⽉15⽇,甲⽤该笔借款设⽴了S个⼈独资企业。为扩⼤经营规模,S 企业向丙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1年,丁为此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式;戊以⼀辆⾼级轿车为质押并交付,但后经戊要求,丙让戊取回使⽤,戊⼜私⾃将该车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2016年2⽉10⽇,甲因资⾦需求,瞒着⼄将M房屋出卖给了庚,并告知庚其已与⼄订⽴房屋买卖合同⼀事。2016年3⽉10⽇,庚⽀付了全部房款并办理完变更登记,但因庚⾃3⽉12⽇出国访学,为期4个⽉,双⽅约定庚回国后交付房屋。
2016年3⽉15⽇,甲未经庚同意将M房屋出租给知悉其卖房给庚⼀事的⾟,租期2个⽉,⽉租⾦5000元。2
016年5⽉16⽇,甲从⾟处收回房屋的当⽇,因雷电引发⽕灾,房屋严重毁损。根据甲卖房前与某保险公司订⽴的保险合同(甲为被保险⼈),某保险公司应⽀付房屋⽕灾保险⾦5万元。2016年7⽉13⽇,庚回国,甲将房屋交付给了庚。
2017年1⽉16⽇,甲未能按期偿还对⼄的100万元借款,S企业也未能按期偿还对丙的200万元借款,现⼄和丙均向甲催要。
问题:
1.就甲对⼄的100万元借款,如⼄未起诉甲履⾏借款合同,⽽是起诉甲履⾏买卖合同,应如何处理?请给出理由。
2.就S企业对丙的200万元借款,甲、丁、戊各应承担何种责任?为什么?
3.甲、庚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庚是否已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什么?
4.谁有权收取M房屋2个⽉的租⾦?为什么?
5.谁应承担M房屋⽕灾损失?为什么?
6.谁有权享有M房屋⽕灾损失的保险⾦请求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
1.答案⼀:本案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和处理。理由是: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第1款,当事⼈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
1
不能还款,出借⼈请求履⾏买卖合同的,⼈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拒绝变更的,⼈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第2款,根据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效后,借款⼈不履⾏⽣效判决确定的⾦钱债务,出借⼈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或者出借⼈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答案⼆:应当按照抵押合同处理。根据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款“⾏为⼈与相对⼈以虚假的意思表⽰实施的民事法律⾏为⽆效”,认定买卖合同⽆效;进⽽,⼜根
据民法总则第146条第2款“以虚假的意思表⽰隐藏的民事法律⾏为的效⼒,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认定隐藏的⾏为为抵押合同,应当按照抵押合同处理。
2.甲仅于S企业财产不⾜以清偿债务时以个⼈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根据个⼈独资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
个⼈独资企业财产不⾜以清偿债务的,投资⼈应当以其个⼈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丁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未约定保证责任形式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戊不承担责任,其质权因丧失占有⽽消灭。
3.合同有效,庚知情并不影响合同效⼒。庚已取得所有权,甲系有权处分,庚因登记取得所有权。
4.甲有权收取。甲为有权占有,租赁合同有效,甲可收取房屋法定孳息。
5.应由甲承担。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除⾮当事⼈另有约定,标的物风险⾃交付时起转移。
6.庚享有请求权。根据保险法第49条第1款的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承继被保险⼈的权利和义务。
2016年
⾃然⼈甲与⼄订⽴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甲将⾃⼰的⼀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给⼄。借款合同订⽴后,甲向⼄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的登记过户⼿续。⼄向甲提供了约定的50万元借款。
⼀个⽉后,⼄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汽车卖给对前述事实不知情的丙公司并实际交付给了丙公司,但未办理登记过户⼿续,丙公司仅⽀付了⼀半购车款。某天,丙公司将该汽车停放在停车场时,
该车被丁盗⾛。丁很快就将汽车出租给不知该车来历的⾃然⼈戊,戊在使⽤过程中因汽车故障送到⼰公司修理。⼰公司以戊上次来修另⼀辆汽车时未付修理费为由扣留该汽车。汽车扣留期间,⼰公司的修理⼈员
庚偷开上路,违章驾驶撞伤⾏⼈⾟,⾟为此花去医药费2000元。现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已受理其破产申请。
问题:
1.甲与⼄关于将汽车让与给债权⼈⼄作为债务履⾏担保的约定效⼒如何?为什么?⼄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
2.甲主张⼄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合同⽆效,该主张是否成⽴?为什么?
考研帮3.丙公司请求⼄将汽车登记在⾃⼰名下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4.丁与戊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丁获得的租⾦属于什么性质?
5.⼰公司是否有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为什么?
6.如不考虑交强险责任,⾟的2000元损失有权向谁请求损害赔偿?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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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丙公司与⼄之间的财产诉讼管辖应如何确定?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能否就其债权对丙公司另⾏起诉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
参考答案:
1.有效。因为我国物权法虽然没有规定这种让与担保⽅式,但并⽆禁⽌性规定。通过合同约定,再转移所有权的⽅式达到担保⽬的,是不违反法律的,也符合合同⾃由、⿎励交易的⽴法⽬的。
对于⼄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答案⼀:⼄享有的不是所有权,⽽是以所有权⼈的名义享有担保权。
答案⼆:由于办理了过户登记⼿续,⼄享有所有权。
2.不能成⽴。答案⼀:⼄对汽车享有所有权,其有权处分该汽车。没有导致合同⽆效的其他因素。
答案⼆:虽然⼄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为属于⽆权处分,对甲也是违约⾏为,但⽆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法律并不要求出卖⼈在订⽴买卖合同时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3.有法律依据。因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汽车属于特殊动产,交付即转移所有权,登记只是产⽣对外的效⼒,不登记不具有对抗第三⼈的效⼒。本案中因为汽车已经交付,丙公司已取得汽车所有权。
4.有效,因为尽管丁不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但是并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其所得的租⾦属于不当得利。
5.⼰公司⽆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应该属于同⼀法律关系。⽽在本案中,债权与汽车⽆牵连关系。
6.⾟有权向戊、⼰公司、庚请求赔偿,因为戊系承租⼈,系汽车的使⽤权⼈;庚是⼰公司的雇员,庚的⾏为属于职务⾏为,⼰应当承担雇⽤⼈(或雇主)责任;庚系肇事⼈(或者答直接侵权⾏为⼈)。
7.丙公司与⼄之间的财产诉讼应该由破产案件受理的⼈民法院管辖。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应当申报债权,如果对于债权有争议,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
2015年
案情:甲欲出卖⾃家的房屋,但其房屋现已出租给张某,租赁期还剩余1年。甲将此事告知张某,张某明确表⽰,以⽬前的房价⾃⼰⽆⼒购买。
甲的同事⼄听说后,提出购买。甲表⽰愿意但需再考虑细节。⼄担⼼甲将房屋卖与他⼈,提出草签书⾯合同,保证甲将房屋卖与⾃⼰,甲同意。甲、⼄⼀起到房屋
登记机关验证房屋确实登记在甲的名下,且所有权⼈⼀栏中只有甲的名字,双⽅草签了房屋预购合同。
2020研究生考试成绩宣布时间后双⽅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的5⽇内将购房款的三分之⼆通过银⾏转账给甲,但甲须提供保证⼈和他⼈
房屋作为担保;双⽅还应就房屋买卖合同到登记机关办理预告登记。
甲到丙作为保证⼈,并⽤丁的房屋抵押。丁与⼄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并没有约定担保范围。甲⼄双⽅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预告登记,但甲忘记告诉⼄房屋出租情况。
此外,甲的房屋实际上为夫妻共同财产,甲⾃信妻⼦李某不会反对其将旧房出
卖换⼤房,事先未将出卖房屋的事情告诉李某。李某知道后表⽰不同意。但甲还是
瞒着李某与⼄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年后,甲与李某离婚,李某认为当年甲擅⾃处分夫妻共有房屋造成了⾃⼰的
损失,要求赔偿。甲抗辩说,赔偿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
问题:
1.在本案中,如甲不履⾏房屋预购合同,⼄能否请求法院强制其履⾏?为什么?
2.甲未告知⼄有租赁的事实,应对⼄承担什么责任?
3.如甲不按合同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将对⼄产⽣何种保护效果?
4.如甲在预告登记后⼜与第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5.如甲不履⾏合同义务,在担保权的实现上⼄可以⾏使什么样的权利?担保权实现后,甲、丙、丁的关系如何?
6.甲擅⾃处分共有财产,其妻李某能否主张买卖合同⽆效?是否可以主张房屋过户登记为⽆效或者撤销登记?为什么?
7.甲对其妻李某的请求所提出的时效抗辩是否成⽴?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不能。理由是预约虽是合同,其⽬的在于订⽴主合同。按照最⾼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
题的司法解释,当事⼈签订认购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将来订⽴买卖合
同,⼀⽅不履⾏的,对⽅可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但是,法院不能强制当事⼈签订正式合同。⼄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13条请求赔偿,也可以根据第94条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
2.甲应对丙承担违约责任。甲应说明买卖标的物上有负担的事实⽽未说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该纳⼊到违约责任中。
3.按照我国《物权法》第21条的规定,预告登记后,甲再处分房屋的,不产⽣物权效⼒。即⼄对房屋的交付请求权具有物权性优先权,可以对抗所有的未登记的购买⼈。
4.预告登记后,甲与第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只是不发⽣物权变动的效⼒,如果甲不履⾏,将对第三⼈承担违约责任。
5.如果甲不履⾏合同义务,⼄可以选择实现抵押权或者向保证⼈丁主张保证责任。⽆论丁还是丙履⾏担保责任后,都有权向甲追偿。(或:丁、丙可向甲追偿,也可以要求对⽅(丁或者丙)承担⼀半的份额)
6.不得主张⽆效。即使没有处分权,也不影响合同效⼒。不可以主张房屋登记过户为⽆效,对于善意的⼄不得主张⽆效。
7.不成⽴。由于双⽅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关系存续是诉讼时效期间中⽌的法定事由。
2014年
案情:2⽉5⽇,甲与⼄订⽴⼀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甲的房屋⼀套(以下称01号房),价格80万元。并约定,合同签订后⼀周内⼄先付20万元,交付房屋后付30万元,办理过户登记后付30万元。
2⽉8⽇,丙得知甲欲将该房屋出卖,表⽰愿意购买。甲告其已与⼄签订合同的事实,丙说愿出90万元。于是,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3⽇内丙付清全部房款,同时办理过户登记。2⽉11⽇,丙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2⽉12⽇,当⼄⽀付第⼀笔房款时,甲说:房屋已卖掉,但同⼩区还有⼀套房屋(以下称02号房),可作价100万元出卖。⼄看后当即表⽰同意,但提出只能⾸付20万元,其余80万元向银⾏申请贷款。甲、⼄在原合同⽂本上将房屋相关信息、价款和付款⽅式作了修改,其余条款未修改。
⼄⽀付⾸付20万元后,恰逢国家出台房地产贷款调控政策,⼄不再具备贷款资格。故⼄表⽰仍然要买01号房,要求甲按原合同履⾏。甲表⽰01号房⽆法交付,并表⽰第⼆份合同已经⽣效,如⼄不履⾏将要承担违约责任。⼄认为甲违约在先。3⽉中旬,⼄诉请
法院确认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甲应履⾏2⽉5⽇双⽅签订的合同,交付01号房,并承担迟延
交付的违约责任。甲则要求⼄继续履⾏购买02号房的义务。
3⽉20⽇,丙聘请不具备装修资质的A公司装修01号房。装修期间,A公司装修⼯张某因操作失误将⽔管砸坏,漏⽔导致邻居丁的家具等物件损坏,损失约5000元。
5⽉20⽇,丙花3000元从商场购买B公司⽣产的热⽔器,B公司派员⼯李某上门安装。5⽉30⽇,李某从B公司离职,但经常到B公司派驻丙所住⼩区的维修处
门前承揽维修业务。7⽉24⽇,丙因热⽔器故障到该维修处要求B公司维修,碰到
李某。丙对李某说:热⽔器是你装的,出了问题你得去修。维修处负责⼈因⼈⼿不够,便对李某说:那你就去帮忙修⼀下吧。李某便随丙去维修。李某维修过程中操作失误致热⽔器毁损。
问题:
1.01号房屋的物权归属应当如何确定?为什么?
2.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如何?考察甲、丙之间合同效⼒时应当考虑本案中的哪些因素?
3.2⽉12⽇,甲、⼄之间对原合同修改的⾏为的效⼒应当如何认定?为什么?
4.⼄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持?为什么?
5.针对甲要求⼄履⾏购买02号房的义务,⼄可主张什么权利?为什么?
6.邻居丁所遭受的损失应当由谁赔偿?为什么?
7.丙热⽔器的毁损,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1.甲、丙基于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于2⽉11⽇办理了过户登记⼿续,即完成
了不动产物权的公⽰⾏为。不动产物权发⽣变动,即由原所有权⼈甲变更为丙。
2.甲、丙之间于2⽉8⽇形成的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为有效合同。
尽管甲已就该房与⼄签订了合同,但甲丙的⾏为不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为,也不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效的因素。
丙的⾏为仅为单纯的知情,甲、丙之间的合同不属于恶意串通⾏为,因其不以损害⼄的权利为⽬的。
3.2⽉12⽇,甲、⼄之间修改合同的⾏为,该⾏为有效,其性质属于双⽅变更合同。双⽅受变更后的合同的约束。
4.⼄与甲通过协商变更了合同,且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且已经办理了物权变动的⼿续,故⼄关于确认甲、丙之间合同⽆效、由甲交付01号房的请求不能得到⽀持。但是,⼄可以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同意变更合同不等于放弃追索甲在01号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
5.⼄可请求解除合同,甲应将收受的购房款本⾦及其利息返还给⼄。因政策限购属于当事⼈⽆法预见的情形,且合同出现了履⾏不能的情形,⼄有权解除合同,且⽆须承担责任。
6.应当由丙和A公司承担。张某是受雇⼈,其执⾏职务的⾏为,由A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丙聘请没有装修资质的A公司进屋装修,具有过错,也应对丁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B公司承担。李某维修⾏为,构成表见代理,其⾏为后果由B公司承担(合同上的赔偿责任)。或者李某虽然离职,但经维修处负责⼈指派,仍为执⾏⼯作任务,应由B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2013年
案情:⼤学⽣李某要去A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实习。此前,李某通过某租房⽹站租房,明确租房位置和有淋浴热⽔器两个条件。张某承租了王某⼀套⼆居室,租赁合同中有允许张某转租的条款。张某与李某
联系,说明该房屋的位置及房屋⾥配有⾼端热⽔器。李某同意承租张某的房屋,并通过⽹上银⾏预付了租⾦。
李某⼊住后发现,房屋的位置不错,卫⽣间也较⼤,但热⽔器⽼旧不堪,不能正常使⽤,屋内也没有空调。另外,李某了解到张某已拖⽋王某1个⽉的租⾦,王某已表⽰,依租赁合同的约定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
李某要求张某修理热⽔器,修了⼏次都⽆法使⽤。再张某,张某避⽽不见。李某只能⽤冷⽔洗澡并因此感冒,花了⼀笔医疗费。
普通话报名考试入口2022年
⽆奈之下,李某去B公司购买了全新电热⽔器, B公司派其员⼯郝某去安装。在安装过程中,不到登⾼⽤的梯⼦,李某将张某存放在储藏室的⼀只⽊箱搬进卫⽣间,供郝某安装时使⽤。安装后郝某因有急事未按要求试⽤便离开,⾛前向李某保证该热⽔器可以正常使⽤。李某仅将该⽊箱挪⾄墙边⽽未搬出卫⽣间。李某电话告知张某,热⽔器已买来装好,张某未置可否。
另外,因暑热难当,李某经张某同意,买了⼀部空调安装在卧室。
当晚,同学黄某来A市探访李某。黄某去卫⽣间洗澡,按新装的热⽔器上的提⽰刚打开热⽔器,该热⽔器的接⼝处迸裂,热⽔喷溅不⽌,黄某受到惊吓,摔倒在地受伤,经鉴定为⼀级伤残。另外,⽊箱内装的贵重⾐物,也被热⽔器喷出的⽔流浸泡毁损。
问题:
1.由于张某拖⽋租⾦,王某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李某想继续租⽤该房屋,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以抗辩王某的合同解除权?
2.李某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省考职位一览表3.李某是否可以更换热⽔器?李某更换热⽔器的费⽤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4.李某购买空调的费⽤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5.对于黄某的损失,李某、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6.对于黄某的损失,郝某、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7.对于张某⽊箱内⾐物浸泡受损,李某、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李某(次承租⼈)可以请求代张某(承租⼈)⽀付其⽋付王某(出租⼈)的租⾦和违约⾦,以抗辩王某的合同解除权。
2.由张某(出租⼈)承担。因为张某(出租⼈)有提供热⽔(热⽔器)的义务,张某违反该义务,致李某损失,应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3.可以(是)。张某承担。因为张某(出租⼈)作为出租⼈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应当履⾏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张某有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途的义务。
4.由李某承担。因为李某(承租⼈)经张某(出租⼈)同意装饰装修,但未就费⽤负担作特别约定,故承租⼈不得请求出租⼈补偿费⽤。
5.否(李某或张某均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李某与黄某之间并⽆合同,李某不需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黄某的损失,李某亦⽆过错,不需承担侵权责任。故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与黄某之间并⽆合同,张某不需要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黄某的损失,张某并⽆过错,不需承担侵权责任。故张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6.郝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郝某是B公司的⼯作⼈员,执⾏B公司的⼯作任务,故不需承担侵权责任。因热⽔器是缺陷产品,缺陷产品造成损害,被侵权⼈(黄某)既可向产品的⽣产者请求赔偿,也可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故B 公司需承担侵权责任。
7.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李某对⾐物受损并⽆过错。缺陷产品的侵权责任,由⽣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故B公司应对张某⾐物受损承担侵权责任。
2012年
案情:信⽤卡在现代社会的运⽤越来越⼴泛。设甲为信⽤卡的持卡⼈,⼄为发出信⽤卡的银⾏,丙为接受银⾏信⽤卡消费的百货公司。甲可以凭信⽤卡到丙处持卡消费,但应于下个⽉的15⽇前将其消费的款项⽀付给⼄;丙应当接受甲的持卡消费,并于每⽉的20⽇请求⼄⽀付甲消费的款项,丙不得请求甲⽀付其消费的款项。
2012年3⽉,甲消费了5万元,⽆⼒向⼄还款。甲与⼄达成协议,约定3个⽉内还款,甲将其1间铺⾯房抵押给⼄,并作了抵押登记。应⼄的要求,甲为抵押的铺⾯房向丁保险公司投了⽕灾险,并将其对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了⼰。
2012年4⽉,甲与张某签订借款意向书,约定甲以铺⾯房再作抵押向张某借款5万元,⽤于向⼄还款。后因甲未办理抵押登记,张某拒绝提供借款。
2012年7⽉,因甲与邻居戊有⽭盾,戊放⽕烧毁了甲的铺⾯房。在保险公司理赔期间,⼰的债权⼈庚向法院申请冻结了保险赔偿请求权。
问题:
1.2012年3⽉之前,甲与⼄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甲与丙之间存在什
么法律关系?
2.丙有权请求⼄⽀付甲消费的款项但不得请求甲⽀付其消费的款项,其法律含义是什么?⼄可否以甲不⽀付其消费的款项为理由,大学四级英语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