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试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刘中欣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博士)
     试卷二
    一、单选题
    22.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应当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避免法治活动的任意性和随意化。据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只要程序公正就能实现实体公正
    B.刑事程序的公开与透明有助于发挥程序的约束作用
2014国考    C.为实现程序的约束作用,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均应予以排除
    D.对复杂程度不同的案件进行程序上的繁简分流会限制程序的约束作用
【参考答案】B
【解析】A的错误在于后半句话“只要程序公正就能实现实体公正”,即使程序公正,实体也不一定就公正。
C的错误在于,排除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确实有助于实现程序的约束作用,但并非都要排除,C项说法过于绝对。
    D项的说法刚好与正确说法相反,应当说,对复杂程度不同的案件进行程序上的繁简分流有利于发挥程序的约束作用。
 
    23.社会主义法治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原则加以体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下列哪一案件的处理体现了这一原则?
    A.甲涉嫌盗窃,立案后发现涉案金额400余元,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
    B.乙涉嫌抢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
    C.丙涉嫌,法院审理后认为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作出无罪判决
    D.丁涉嫌抢劫,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参考答案】A初级成绩查询登录入口
【解析】BCD三项都不属于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B项是酌定不起诉,C项是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D项是证据不足不起诉。
 
    24.关于刑事诉讼构造,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刑事诉讼价值观决定了刑事诉讼构造
    B.混合式诉讼构造是当事人主义吸收职权主义的因素形成的
    C.职权主义诉讼构造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D.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与控制犯罪是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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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C
【解析】本题对于理论的理解水平要求较高。
A项的错误在于,刑事诉讼目的决定了刑事诉讼构造。
B项的错误在于,混合式诉讼构造是职权主义吸收当事人主义的因素形成的。
D项的错误在于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与控制犯罪并非是完全矛盾的,只是单纯采取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构造会抑制控制犯罪功能的发挥因而存在弊端。
 
    25.关于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自公诉案件立案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B.对因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有权获得补助
    C.对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河北省公务员考试成绩查询时间
D.对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参考答案】D
【解析】A项的错误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而不是自立案之日起。
B项的错误在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证人才有权对因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获得补助,被害人没有这个权利。当然也许有人会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询问证人)各条规定。”这是否意味着被害人等同于证人?事实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仅仅意味着询问被害人时的程序规定完全适用询问证人
的程序规定,但并不意味着被害人与证人的实体权利、地位完全相同。
C项的错误在于,对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不是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
D项有超纲的嫌疑。该项的做题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该解释是新增司法解释,并没有被纳入大纲所列的考试范围。该解释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含义及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能否依照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解释如下: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及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和不起诉的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关于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不过还好没有考新增的“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
招考资讯网天津查成绩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和不起诉的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但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个知识点,如果考这一点就完全超纲了。至于D项考察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这一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也可以作出。
 
    26.钱某涉嫌纵火罪被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诊断患严重疾病,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同时决定予以监外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决定监外执行时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
    B.钱某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对其实行社区矫正
    C.如钱某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应当予以收监
    D.如法院作出收监决定,钱某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参考答案】D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5、256、257、258条的规定,ABC三项均正确。
D项的错误在于“最高法解释”第433条规定:“人民法院收监执行决定书,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因此D项中的“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