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09.14
【字 号】苏人社函〔2020〕239号
【施行日期】2020.09.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人社函〔2020〕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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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各省属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为贯彻落实2019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分步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省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不折不扣落实国家有关工作部署
  各地要深刻理解和领会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对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人才评价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破除思想藩篱,打破思维定式,主动对接技能人才评价改革
要求,推动落实社会化、市场化技能人才评价,按国家既定安排妥善处理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事宜,建立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评价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有效衔接,确保技能人员评价需求不断档。
  二、严控时间节点,做好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评价收尾工作
  (一)各级人社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节点,妥善处理好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评价收尾工作。9月30日完成第一批退出目录的职业资格评价收尾工作,12月31日前完成第二批退出目录的职业资格评价收尾工作,逾期不得受理任何职业资格评价申请(含补考申请)。
  (二)对已受理的鉴定申请或已发布统一鉴定公告、职业技能竞赛文件的全省统考、高级技师统考、职业技能竞赛,可根据考生意愿继续做好鉴定考核工作或退回鉴定费用,已受理的鉴定申请批次需在“职业技能鉴定在线考务管理平台”中完成鉴定计划制定发布、考生信息录入、资格审核、考场编排、准考证号生成等流程,9月30日、12月31日当天,系统将为两批退出目录职业资格设置截止功能,逾期无法录入系统,已录入的批次流程不完整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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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中级会计准考证打印  (三)严控证书核发环节,所有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证书应于2021年2月1日前核发结束(含补考人员和行业职业资格证书),逾期不得发放任何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证书。退出目录后,技能人员提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证书遗失补办、错证修改等申请事项的,由原证书核发机构出具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证明,不得补发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证书。
  (四)对按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证书培养计划招生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或企业招收的企业新型学徒,支持其执行培养计划。2020年下半年,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毕业生评价工作由各设区市组织开展,不再安排全省统一鉴定,第一批退出目录的职业由院校组织毕业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第二批退出目录的职业由各设区市组织开展日常鉴定,发放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调整完成后,技工院校和职业院校学生、新型学徒全面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不再发放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证书。
  三、强化服务引导,抓紧职业资格评价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有效衔接
  退出目录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评价将全部转为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技能人员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晋升职业技能等级的条件。各级人社部门要广泛宣传、准确解读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及实施举措,引导各类评价主体开展退出目录职业的评价认定工作。已
备案的企业、院校申请开展退出目录职业评价认定,各地要尽快跟进提供服务,可通过评估评价标准、评价试题、场地设施、考评人员等要素,核实企业、院校开展评价认定的基本条件后进行评价职业添加,企业、院校的备案主体资质仍在有效期内的,无需重复备案评估,避免增加企业、院校工作负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面向全省职业资格评价机构目录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函﹝2020﹞150号)文件中公布的社会评价机构以及各重点技师学院,可申请开展退出目录职业的社会化评价认定。经省、市人社部门研究同意后,仍以目录形式向社会发布评价机构、评价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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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突出质量把控,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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