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实施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人事考试网报名流程【公布日期】2021.12.20
【字 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
【施行日期】2022.02.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广播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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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江苏省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实施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
  《江苏省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实施办法》已于2021年12月1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许昆林
  2021年12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服务提供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江苏省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构建现代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效能,丰富人民众精神文化生活,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全社会文明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提供、保障以及相应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通过广播电视、视听网络等传播渠道提供的产品、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包括基本公共服务和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
  第三条 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应当按照统筹协调、方便众的要求,遵循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可持续性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工作,加强广播电
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落实主体责任,将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规划,推进城乡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标准统一,推动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与新技术融合发展,提高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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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相关工作。
  第五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规划、指导、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工作。
  第六条 提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广播电视公共服务。
  第八条 对在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章  服务提供2023年安徽公务员职位表
  第九条 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宣传服务;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法律知识等普法宣传服务;
  (三)公益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播出服务;
  (四)应急广播服务;
  (五)利用广播电视网络为国家数字化治理和社会智能化建设提供的服务;
  (六)与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流动人口等体的特点与需求相应的服务;
  (七)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服务;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广播电视公共服务。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或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制定、调整本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明确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项目。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公众精神文化需求,在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确定的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之外增加本地区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项目。
  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免费提供。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支持公益性文化单位和经营性文化单位等主体向公众提供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普惠性非基本广播电视公共服务。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人民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推动广播电视内容建设,不断提升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内涵和品质,增加具有地方特、适应不同体需求、人民众喜闻乐见的优秀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供给。
  第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融媒体中心、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经营单位、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公共视听载体运营单位等从事广播电视节目播放、传送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保证内容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播放、传送业务的机构应当落实媒体公益普法责任,紧跟时代开展普法宣传服务,增强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注重加强对领导干部和青少年的法治教育,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扩大面向农村的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覆盖范围、丰富服务内容,支持针对农村需要的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产品的生产、供给,推动智慧广电乡村建设,创造条件为农村众提供便利可及的广播电视公共服务。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与新一代信息技术和传播技术融合创新,促进智慧广电深度参与数字化发展,拓展广播电视在政务、农业、教育、医疗、旅游、体育、金融、环保、安全、应急、法律等行业、领域的综合信息服务和智能化应用,利用广播电视网络覆盖优势为社会和公众提供信息发布、安防监控、网格化管理、应急预警等服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托现有广播电视设施建立覆盖城乡的应急广播体系,统筹有线、无线、新媒体网络资源,构建应急广播融合媒体传播网络,将其纳入本地区应急管理体系,与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对接,支持应急广播服务领域拓展和服务效能提升。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调整本地区应急广播体系建设规划,建设、运行和管理本地区应急广播。
  第十八条 应急广播播出的信息包括:
甘肃省省考公务员报考条件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应急信息发布部门发布的事故灾害风险预警预报、气象预警预报、疫情防控、防灾减灾救灾、人员转移安置、应急科普等应急信息;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政策信息、社会公告等;
  (三)基层管理部门发布的所辖区域的社会治理信息;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融媒体中心制作播出的节目;
  (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向公众发布的其他信息。
  应急广播播出的信息类别、内容和发布范围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应急信息发布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 在发生和可能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以及其他特殊情形下,需要增播、转播或者停播特定节目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播放、传送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要求及时调整播放安排,并向社会公告。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播放、传送业务的机构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自动接收播发机制,为节目监控、预警应急等公共管理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保障相关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播放、传送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播放公益广告和公益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高清电视制作、播出和传输,实施电视频道
高清化改造,扩大高清频道规模,推进高清频道入网传输和城乡用户推广,提升电视节目收看质量。
  第二十二条 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统筹规划用于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节目共享,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节目共享服务网络,建设节目共享资源库,实现节目共制共享。
  第二十三条 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和补贴政策,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家庭、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家庭、光荣院以及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实行收费减免,并根据省有关规定和补贴政策调整情况及时调整收费减免对象范围。
  湖南高考分数线2021年公布第二十四条 因突发事件或者重大网络故障等原因影响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提供的,从事广播电视播放、传送业务的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因不可预见的原因影响服务提供的,可以不予公告,但应当在接受咨询时告知原因;紧急情况下无法告知的,应当在紧急情况消除后及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