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面提高我省临床医师专业技能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XX〕6号)和卫生部等部委《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卫人发〔20XX〕131号)、《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卫医管发〔20XX〕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目标是为我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掌握扎实医学理论、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能够独立承担本学科常见疾病诊治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二章  培训对象
2023年银行春季招聘  第三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以下简称“培训对象”)为20XX年以后(含20XX年)进入我省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临床工作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专业生。
  第四条  对未与我省医疗卫生机构确立聘用关系,又准备在我省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学专业生,其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实施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三章 培训医院
  第五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经认定的培训医院内进行。培训对象在医院符合条件的临床科室间进行轮转培训。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认定管理办法和临床科室标准细则由省卫生厅另行制定。
  第六条  因机构设置或条件限制无法完成个别科室轮转的,培训医院应与其他符合条件的医院签订联合培训协议,并上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七条  省卫生厅对培训医院实行动态管理,对培训医院培训工作情况定期进行抽查督导,每3-5年进行一次重新认定。未经认定的医院不得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八条  培训医院应落实相应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九条  各培训医院要制定培训相关管理制度,强化培训全过程监管,严格按照培养标准实施培训工作;加强临床学科建设和指导医师培养,结合实际需求,注意控制规模,确保培训质量。同时,要为培训学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条  各培训医院应于每年8月底前将当年的培训学员招录、培训情况以及下一年度招录计划报送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并报省卫生厅备案。 云南省人事考试中心
第四章  培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分全科方向和专科方向进行培训。全科方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等学科轮转培训为主,并到基层完成一定时限的基层服务实践锻炼。专科方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重点完成本专业临床二级学科的轮转培训。
  第十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按照卫生部培训大纲的要求进行,培训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与职业道德、临床实践技能、专业理论知识、人际交流等,以临床实践技能训练为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为三年。研究生等已有临床工作经历的培训对象,可根据其已有临床经历和实践技能相应减少培训时间,但培训时间最少不得低于一年。 事业编成绩查询
  第十三条  培训对象的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和年度考核等由培训医院负责组织;培训对象的公共课程考核、临床技能考核等由各市卫生局负责组织。考核结果作为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依据,并在《住院医师培训登记手册》中如实记录。
  第十四条  培训结束后,培训对象须参加由省卫生厅组织的结业统考。报名参加结业统考者,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通过培训医院和各市卫生局组织的相关考核。
  第十五条  结业统考合格者,由培训医院和各市卫生局审核资格后上报省卫生厅备案。经省卫生厅验印后,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  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符合申请学位条件者,可向有关学位授予单位优先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具体办法由省教育厅、卫生厅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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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建立江苏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卫生厅、编办、
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协调解决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相关问题。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培训大纲、认定培训医院、培训带教师资、实施过程监管、评估考核发证等,由省卫生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