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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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8省市公布2021高考改革实施方案【发文字号】粤价[2011]151 
【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1.06.23 
【实施日期】2011.06.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务员考试公告2022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衡阳市教育考试院 
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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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粤价〔2011151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卫生与人口计生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卫生与人口计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  》(国办发〔201062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府办〔2011团风招聘33号)精神,现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一般诊疗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门诊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耗材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等见附件,其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暂不变。
  二、合并一般诊疗费是国务院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抓手。各地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各市价格、卫生、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省规定的价格范围内、在不增加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制定本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价格主管、卫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各地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指导合并一般诊疗费工作。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仅收费不医治。对不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擅自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分解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各地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依法进行查处。
  附件: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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