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7.29
【字 号】粤府办[2011]49号
【施行日期】2011.07.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府办〔2011〕4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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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
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大力推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综合改革,加快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核定机构编制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广东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粤机编办〔2011〕36号)、《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标准》(粤机编办〔2011〕37号)的规定,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各县(市、区)可先根据标准核定本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的人员编制,再由县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工作量,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其人员编制,逐个机构下达。
  二、四川高校人才招聘网实行负责人聘用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院长、主任)实行聘用制和聘期目标责任制,每届聘期原则上为5年。期满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考核不合格的,重新选聘。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依据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或民主推荐方式,统一组织选拔聘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试用期1年。乡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原则上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一般卫生院院长应具有初级以上职称。
  三、核定岗位设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广东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粤人社发〔2010〕86号)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合理确定企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三类岗位,达到规定的设置比例,并统筹考虑配备全科医生、公共卫生医师等岗位的需要,拟订岗位设置方案,按以上文件规定报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核准后组织实施。河北省教育考试院专升本
  四、人员竞聘上岗
  (一)竞聘对象和岗位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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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和全员聘用、合同管理以及资格准入制度,不具备卫生类执业(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凡在编工作人员(不含临时聘用人员)均可根据岗位任职条件择岗参加竞聘。岗位任职条件由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结合当地编制和人员等情况合理确定。
  (二)告知和申请。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将有关竞聘事项以通知、信函、登报公告等形式告知全体在编工作人员并保留凭证。
  符合相应岗位任职条件、参加竞聘上岗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必须书面提出竞聘上岗申请。
2022年辽宁公务员考试成绩查询  (三)审核与确认。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竞聘对象范围和岗位任职条件,逐一审核参加竞聘人员的相关材料(重点审查原始材料),包括入职手续、工资发放记录、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从业)资格证书、聘用合同以及年度考核记录等内容。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出具资格审核确认意见。
  (四)竞聘上岗。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制订竞聘上岗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实施,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开展竞聘,并择优录用上岗。
  (五)统筹调剂。
  未能通过本人申请岗位竞聘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先在本单位高职低聘、转岗聘用;单位已满编的,可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在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等系统内单位进行二次公开竞聘。
  (六)公示。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拟聘用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接到实名举报的,要认真复核。查实被举报人不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取消其上岗资格。
  (七)签订聘用合同。
  竞聘结果经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不少于3年。合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五、公开招聘
  新设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者经竞聘和统筹调剂后岗位仍有空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政府令第139号)的规定实行公开招聘。
  满编或超编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新招聘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未达到岗位设置要求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新招聘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妥善安置在编未聘人员
  (一)掌握安置意愿。
  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单位,组织未能聘用上岗的在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未聘人员)逐一填写安置意愿表,掌握未聘人员安置意愿。
  (二)确认安置对象。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未聘人员进行条件初审,经本人签字认可后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接到实名举报的,要认真复核,防止将政策规定范围外的人员作为安置对象安置。公示无异议的,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确认。
  (三)安置方式。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在编未聘人员按以下方式进行安置,并按规定兑现相关待遇。安置工作应在竞聘上岗工作完成后的3个月内完成。
  1.离岗退养。截至2011年3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本人自愿离岗退养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单位内部离岗退养手续。离岗退养期间,不占用编制,不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他工资待遇照常发放;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离岗退养人员,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退休待遇。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费用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与事业单位退休待遇的差额部分,按《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补齐,所需资金由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