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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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09.06.22
【字 号】湘教发[2009]31号
淄博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施行日期】2009.06.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通辽考试信息网∙【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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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试行)》的通知入编考试报名时间
(湘教发〔2009〕31号)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湘教发〔2009〕28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试行)
  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湘教发〔2009〕28号),为认真实施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
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切实做好特设岗位计划教师(以下简称特岗教师)招聘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聘原则
  1、特岗教师实行公开招聘,合同管理。特岗教师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或招聘设岗县教育行政部门)双方应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招聘特岗教师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和“定县、定校、定岗”原则。
  二、招聘对象及基本条件
  (一)招聘对象
  1、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为主。确因应聘人员不足的边远贫困地区小学可招聘少量应届师范类专科毕业生。
  2、具有一定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4年(至招聘当年年底满4年)以内的往届毕业生。
  (二)招聘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教育事业,志愿服务农村教育,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在校或工作(待业)期间表现好,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2、已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
  3、符合招聘岗位要求(所学专业与任教学科一致或相近)。
  4、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传染病和精神病史,体质条件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规定的要求。
  三、招聘计划
  设岗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需求情况,会同县财政、人事、编制部门提出特岗教师招聘建议计划,经市州教育、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报省教育厅、财政厅。省教育厅、财政厅根据设岗县申报的招聘建议计划,制定全省特岗教师年度招聘计划,
并按照“三定”(定县、定校、定岗)原则,统筹确定各设岗县年度特岗教师招聘计划。
光大银行招聘  四、招聘程序
  1、公布需求信息。省教育厅通过报刊、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发布招聘公告,公布到县到学校到岗位特岗教师需求信息,并在湖南省毕业生就业信息网(http://www.hunbys)开设“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报名与查询系统”。
  2、报名。采用网络报名方式。自愿应聘且符合招聘条件者,登录湖南省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在网上填写报名信息并生成《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岗教师招聘报名登记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报名登记表》)。报名截止后,不得更改报名信息。
  《报名登记表》须下载打印一式3份,提交本人毕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或现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
  3、资格审查。省教育厅依据招聘条件和报名对象网上提供的信息对其报考资格进行初审,并公布报考资格初审合格人员名单。
  报考资格初审合格的报名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报考资格现场确认。报考资格现场确认时,报名对象须提交下列材料:
  (1)经毕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或有关单位审核并签具推荐意见的《报名登记表》(原件一式3份);
  (2)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