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会议事规则(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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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海关公务员好考吗【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2.01.22
【字 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5号
【施行日期】2022.01.22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新疆自考在线报名【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大机关
正文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十五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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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
  2022年1月22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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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2月2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1月22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行使职权。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的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大会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必要时,可以在会议举行前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
  准备提请大会审议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草稿等,一般应当于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发给代表。
  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视代表人数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会议有关事项,由代表团的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审议。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各代表团在预备会议举行前召开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主席团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获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第十二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负责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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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重庆卫生人才网入口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和会议有关事项的审议意见,或者就有关议案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有关重大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问题。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
  秘书处可以设立若干会务组,在秘书处领导下负责办理会议的各项具体事务。
  第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会议,遵守会议纪律,依法行使职权。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由秘书处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省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
  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第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并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会议简报、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第十八条 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申请旁听者凭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的单位、组织提出申请,或者委托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申请。
  省人民代表大会可以邀请外国驻穗领事官员旁听大会全体会议。
  旁听人员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向秘书处提出关于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会。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发言人,代表团可以根据需要设发言人。
  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代表团可以组织本代表团代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第二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经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有各代表团团长参加的主席团会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和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电子化报到等方式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在主席团规定的时限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