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22)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2.07.29
【字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
计算机二级查成绩时间【施行日期】2022.09.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大机关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1990年12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8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5年5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7年3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5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22年7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第四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五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依照《地方组织法》和本条例开展工作。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
  第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保证国家政令畅通,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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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查、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和经济发展计划和项目;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五)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六)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吉林教育信息网站
  (七)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八)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撤销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2021年注册会计师报名条件
  (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主等各项权利。
  第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召开的日期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并予以公布。
考录专题网站考生报名入口  遇有特殊情况,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第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召集并主持。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由主席团主持,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选举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不是代表的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列席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属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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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单位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决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乡长、镇长的候选人数可以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其他成员,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决定。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团其他成员,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