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昌与广东省教育考试院教育行政管理(教育)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教育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3 
【案件字号】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证报考条件(2020)粤71行终261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谭建军余树林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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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罗昌;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当事人】罗昌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当事人-个人】罗昌 
【当事人-公司】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代理律师/律所】韩宇烈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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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韩宇烈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韩宇烈 
【代理律所】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原告罗昌 
【被告】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本院观点】本案为申请履行法定职责之诉。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赔偿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证据维持原判撤销原判可诉性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且有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履行法定职责之诉。根据上诉人填写的《来访登记表》和被上诉人出具的《受理告知单》,可知上诉人的申请事项为请求被上诉人核查上诉人近三年的自考成绩并提供试卷供上诉人自行查阅。上诉人提出的其余多项诉讼请求与本案属于不同法律关系或不符合法定条件,原审法院不予审查处理并无不当。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相应主管机构对于自学考试考生成绩的复查规定了具体程序与期限,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对于2019年自学考试考生成绩的复查亦规定了明确程序与期限,上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依照规定程序向相应机构提出复查申请,其直接向被上诉人提出核查近三年成绩的申请并请求直接查阅考卷,该请求并无相应法律依据。被上诉人经核查上诉人在自学考试管理系统中的成绩,查明其成绩记录未被篡改,将核查结果答复上诉人
并告知申请查卷的流程与规定,并无不当。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起的履行法定职责之诉,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并无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存在违法行政行为并造成上诉人损失,上诉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亦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对上诉人的该项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和赔偿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判决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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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罗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18:07:19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罗昌于2014年-2019年期间在广州市参加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2019年11月26日,原告向广东省教育考试院提交信访请求,其中对原告2017年-2019年期间的自考成绩提出质疑,请求核查近三年的自考成绩并要求自行查阅试卷。被告于2019年11月26日出具《受理告知单》,对原告反映的事项予以受理,并告知将于60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原告。    2019年12月16日,被告经核查原告在自学考试管
理系统中的成绩,向原告作出《答复意见书》,答复原告如下:一、关于成绩记录的有关说明。根据相关规定,我办公室组织人员对你在自学考试管理系统中的成绩进行了核查,核查结果是你在我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中的成绩记录未被篡改。二、关于申请查卷的有关问题。我省自学考试学生可在自学考试成绩公布后向当地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查卷申请,你可以向广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查卷申请受理的具体时间、地点和要求由地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公布。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相关规定,对考生答卷的复查,仅限于有无漏评、漏记分、错计分、加错分及录入差错等,评分标准、评分细则以及答题评分宽严有异议等问题不在复查范围之内。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在当期考试成绩公布后一定时间内组织开展答卷复查,结果将通过自学考试管理系统通知考生,如成绩有变更的还将书面通知考生;考生也可向受理申请的地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咨询复查结果。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原告诉讼请求包括了不服被告作出的答复意见书(第一项),判令被告对其成绩进行复查、更正分数、允许其自行查阅试卷(第二项、第三项),计错、篡改分数导致的行政赔偿请求(第四项至第六项),请求处分相关责任人(第五项),请求被告公开相应政府信息、完善办公场所标识设置(第七项)以及不服受理告知书(第八项)等
内容。    原告第二项、第三项请求中关于直接判令被告对其成绩进行复查、更正分数、允许其自行查阅试卷的请求事项属于相应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范围,不应由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直接予以判处,该请求缺乏法律依据;第五项请求中关于对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内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第七项请求中要求被告公开信息与完善标识设置的请求缺乏提出过相应申请的基础事实且与本案审查内容显属不同法律关系;第八项请求中的受理告知书系过程性行为,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即原告前述多项诉讼请求亦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诉讼过程中,法院向原告释明,其诉讼请求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且对原告不同请求的审查将产生不同的裁判结果,要求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原告明确其本次起诉针对的是被告作出的涉案《答复意见书》,故法院以涉案《答复意见书》及附带的赔偿请求作为本案审查对象,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与本案审查内容属不同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不予审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全国考委指导下进行工作。省考委的组成,参照全国考委的组成确定。省考委的职责是:……(三)组织本地区
开考专业的考试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可诉性,应当以该行为是否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为判断标准,而非以其外在的表现形式。本案中,被告作为省一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对于原告提出的请求事项具备法定处理职权,其作出的答复意见书系其依职权对于原告诉求的处理与回复,对原告的请求作出了实体认定与处理,并非前述规定的关于信访事项的处理行为。尽管原告填写信访来访登记表向被告反映诉求,但被告作出的答复意见书对原告合法权益产生直接影响,属于前述规定的可诉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至于地市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主管机构是否有职权处理原告的诉求,不影响被告职权的认定,且即便地市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主管机构负责相应的考生成绩复查工作,本案中被告并未将原告的请求转办处理,而是径行予以审查处理并作出影响原告权利义务的答复意见书,故对于被告提出的本案答复意见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
见法院不予采纳。    依照查明的事实,相应主管机构对于自学考试考生成绩的复查规定了具体程序与期限,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对于2019年自学考试考生成绩的复查亦规定了明确程序与期限,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依照规定程序向相应机关提出复查申请,其直接向被告提出核查近三年成绩的申请并请求直接查阅考卷,该请求并无相应法律依据,被告经核查原告在自学考试管理系统中的成绩,查明其成绩记录未被篡改,将核查结果答复原告并告知原告申请查卷的流程与规定,无证据证实该答复意见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原告关于其成绩被恶意篡改的意见缺乏基础的事实依据,故其要求撤销被告答复意见书的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本案并无证据证实被告存在违法行政行为以及违法行为造成原告符合法定赔偿情形的损失,原告请求被告予以赔偿损失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对原告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罗昌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罗昌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首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上诉人合法权益。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交信访请求,对其2017年-2019年期间的自考成绩提出质疑,请求核查近三年的自考成绩并要求自行查阅
试卷,被上诉人受理后作出被诉《答复意见书》,告知上诉人其成绩并未被篡改,另关于申请查卷的问题可自行申请当地自学考试办公室咨询相关情况。上诉人不服该答复,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被诉《答复意见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近三年(2017-2019年)两季(四月和十月),每次每科的成绩进行复查,并允许上诉人亲自查看自己每次考试评分、计分情况的试卷。被上诉人应如查实上诉人的成绩分数有计错、偷改的,请更正,并重新公示,在上诉人的成绩册上注明。被上诉人因计错、篡改上诉人的分数致使上诉人重复考试而多缴的费用予以退还,并累加计算到本案判决生效、执行之日时的全部利息并对上诉人的损失予以赔偿。原审法院并未查明事实真相,便认定被上诉人作出被诉答复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明显不当。其次,原审法院未对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增加诉累,原审法院亦未对上诉人所提及的内容进行调查取证,程序明显违法。最后,被上诉人滥用行政权力,强行剥夺考上对自己考试情况的知情权,好为他们弄虚作假,以谋非法暴利留下空间,原审法院并未对此进行详细的审查,显失公平。综上,请求法院撤销原判,依法责令原审法院重新进行审理。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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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书
(2020)粤71行终261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谦,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