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条!这⾥有最全的科技创新⽀持政策
省“四送⼀服”办全⾯梳理省级层⾯出台的截⾄2019年8⽉初各类最新⽀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更新完善《⽀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收集⽀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282条,其中科技创新政策10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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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
(2019年8⽉版,282条)
⽀持科技创新政策(107条)
1. 省财政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科创板”挂牌企业给予⼀次性奖补10万元,完成改制并挂牌的再奖补10万元,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奖励200万元。(皖发〔2019〕7号,省地⽅⾦融监管局负责
2. 2019年,省级分别安排2亿元,注⼊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省科技融资担保公司。初创期科技企业⾃获利年度
起3年内对本地经济发展的贡献,各地可对企业给予奖励,⽤于企业研发投⼊。对企业研发投⼊新增部分,按⼀定⽐例给予奖补。(皖发〔2019〕7号,省科技厅负责)
3. 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渠道,允许⾼校⾃主开展⼈才引进和职称评审。(皖发〔2019〕7号,省⼈⼒资源
社会保障厅负责)
4. 允许转制院所和事业单位管理⼈员、科研⼈员以“技术股+现⾦股”形式持有股权。(皖发〔2019〕7号,省科技厅
负责)
5. 对新建的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每家分别⼀次性奖励500万元、300万元,其中50%⽤于成果奖励,50%⽤于
⼈才培养引进。(皖政秘〔2019〕137号,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
6. 根据“⼀室⼀中⼼”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省财政采取稳定运⾏⽀持和绩效奖补相结合的⽅式,每年⽀持省实验
室稳定运⾏经费每家300万元、省技术创新中⼼每家100万元,结合绩效考核或评估情况,再予以每家不同档次的绩效奖补。(皖政秘〔2019〕137号,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
7. 优先⽀持“⼀室⼀中⼼”申报国家科技专项计划,对承担国家科技重⼤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的单位,
根据项⽬实施进展给予绩效奖补。(皖政秘〔2019〕137号,省科技厅负责)
8. 对“⼀室⼀中⼼”基础设施项⽬的建设⽤地,按有关规定在省级新增建设⽤地指标中优先安排解决。(皖政秘
〔2019〕137号,省⾃然资源厅负责)
9. “⼀室⼀中⼼”建设纳⼊新时代“江淮英才计划”,按相关政策予以⽀持。加⼤省编制周转池统筹⼒度,及时满⾜“⼀室
⼀中⼼”引进和选拔⼈才的调剂需要。(皖政秘〔2019〕137号,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0. 对获得“创客中国”“创响中国”安徽赛区⼀、⼆、三等奖项⽬,每个项⽬分别奖补50万元、25万元、10万元。(皖
政办〔2019〕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委负责)
11. ⿎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采取“创新券”等⽅式,为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委托研发、⼯业设计、
财务代账、企业诊断、路演展⽰、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皖政办〔2019〕18号,各市、县⼈民政府负责)
12. 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投资种⼦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
额。⾃2019年1⽉1⽇⾄2021年12⽉31⽇,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以及⽆偿或通过出租等⽅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的房产、⼟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地使⽤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免征增值税。(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负责)
13. 对新⼊驻科技型初创企业三年内发⽣的房租、⽔电等费⽤,各地最⾼可给予100%补贴。(皖政办〔2019〕18
13. 对新⼊驻科技型初创企业三年内发⽣的房租、⽔电等费⽤,各地最⾼可给予100%补贴。(皖政办
〔2019〕18号,各市、县⼈民政府负责)
14. ⿎励各市对建⽴研发准备⾦制度并享受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其上年度研发投⼊较前两年平均研发投⼊的增加额,给予⼀定⽐例资⾦补助。省级财政资⾦按照上年度各市全社会研发投⼊额度和增长幅度予以⽀持,⽤于补助企业研发投⼊。(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各市⼈民政府按职责分⼯负责)
15. 对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皖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付额,省最⾼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可达100万元。(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负责)
16. 每年审核选择⼀批携带具有⾃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皖创办公司或与省内企业共同设⽴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团队,在市、县(市、区)先⾏投⼊⽀持的基础上,省以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式,分A、B、C三类,分别给予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持。对在国内外有重⼤影响⼒、拥有颠覆性技术的科技团队,可采
取“⼀事⼀议”⽅式给予⽀持,不受名额限制。(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投资集团按职责分⼯负责)
17. 推动科研机构、⾼等院校的⼤型科研仪器和实验设施向科技型初创企业开放。对纳⼊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管理单位,省按其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不⾼于20%的⽐例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每个单位补助最⾼可达500万元。对租⽤上述仪器设备进⾏新产品、新技术、新⼯艺开发的单位,由所在市(县)按其租⽤仪器设备年度⽀出不⾼于20%的⽐例给予租⽤单位补助,每个单位补助最⾼可达200万元。(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各市、县⼈民政府负责)
18. 对企业引进科技⼈才年薪达50-150万元,符合规定的,市、县(市、区)每年可按其年薪不低于10%的⽐例奖励⽤⼈单位,省财政承担奖励资⾦的30%。对引进我省急需紧缺的具有国外博⼠后研究⼯作经历的青年⼈才,每⼈⼀次性给予30万元⽣活补贴。对引进的其他⾼层次创新创业⼈才,⼯资性年收⼊超过50万元、纳税10万元以上者,以⽤⼈单位实付薪酬50%的⽐例⼀次性给予⽣活补贴,每⼈最⾼可达50万元。(皖政办〔2019〕18号,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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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健全专业技术⼈员职称评审机制。⼈事档案在⽤⼈单位管理的,由⽤⼈单位初审上报;⼈事档案在⼈才服务机构托管的,由⼈才服务机构初审上报。各级评审委员会在组织开展职称评审时,实⾏单独分组,单独评审。中级以下职称不作论⽂要求,⾼级职称可⽤专利成果、项⽬报告、⼯程或试验⽰范⽅案等形式替代论⽂要求。为从国外、省外引进的⾼层次⼈才和急需紧缺⼈才申报职称开辟“绿⾊通
道”。(皖政办〔2019〕18号,省⼈⼒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0. 发挥省级种⼦投资基⾦作⽤。推进20亿元的省级种⼦投资基⾦投资,重点对接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项⽬,培育种⼦期、初创期前端企业。省级种⼦投资基⾦投资失败容忍度按照50%执⾏。(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融监管局、国元集团按职责分⼯负责)
21. 发挥省级风险投资基⾦作⽤。推进40亿元的安徽安华创新风险投资基⾦、60亿元的安徽安元创新风险投资基⾦、50亿元的安徽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投资,联合市县政府、社会投资主体设⽴⼦基⾦,重点⽀持初创期、成长期前端企业,实现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和试验基地全覆盖。省级风险投资基⾦投资失败容忍度按照30%执⾏。(皖政办〔2019〕18号,省发展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融监管局、华安证券、国元证券、省投资集团按职责分⼯负责)
22. 允许省级股权投资基⾦将投资省科创板挂牌企业所获得超额收益的10%让渡给基⾦管理机构。允许种⼦期、初创期科创企业的创新创业团队根据约定,按照股权投资基⾦资本⾦和同期商业贷款利息,回购政府性股权投资基⾦所持股权。⿎励各地设⽴种⼦投资基⾦和风险投资基⾦,以股权投资⽅式重点⽀持科技型初创企业。(皖政办
〔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融监管局负责)
23. 将科技融资担保业务纳⼊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各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初创企业担保费率不超过1%。⿎励各地对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贷款贴息,⿎励银⾏扩⼤⽆还本续贷规模。(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担保集团负责)
冷门又好考的证书24.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向中⼩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型和微型企业的⽐例不低于60%,并向科技型初创企业倾斜。(皖政办〔2019〕18号,省财政厅负责)通过姓名查个人信息
25. 经省认定的⾸台(套)重⼤技术装备,对省内研制和使⽤单位,分别按⾸台(套)售价的15%给予补助,合计最⾼可达500万元。对本省企业投保⾸台(套)重⼤技术装备综合险的,按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助。建⽴新材料⾸批次应⽤保险补偿机制,按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助。⽀持科技型初创企业积极参与“精品安徽、皖美智造”央视宣传系
次应⽤保险补偿机制,按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助。⽀持科技型初创企业积极参与“精品安徽、皖美智造”央视宣传系列活动。(皖政办〔2019〕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26.提⾼对民营企业制造业创新中⼼、企业技术中⼼、⼯业设计中⼼、产学研合作等奖励⼒度。⿎励民营企业参加创新创业⼤赛、⼯业设计⼤赛等,对获奖项⽬给予奖励。(皖发〔2018〕38号,省发展改⾰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负责)
27. ⿎励⽀持民营企业建设院⼠、博⼠后科研⼯作站,⽀持民营企业建设技能⼤师⼯作室,并按规定给予补助。(皖发〔2018〕38号,省⼈⼒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负责)
28. ⿎励国际著名科研机构和⾼等院校、国家重点科研院所和⾼等院校、知名跨国公司实验室和国内⾏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知名科学家及其科研团队等⼤院⼤所在我省设⽴研发机构,研发机构落户市将在⼟地、⽤房、研发启动经费、⼈才⽣活等⽅⾯给予政策保障。省在落户市⽀持的基础上,按落户市对研发机构资⾦⽀持额度的10%给予补助,最⾼可达1亿元。(皖政〔2018〕50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相关市政府按职责分⼯负责)
29. 对成功争创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的研发机构,省从“三重⼀创”等专项资⾦中⼀次性给予100万—300万元奖励。(皖政〔2018〕50号,省发展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负责)
30. 对成功争创省级科技创新基地且运⾏1年后达到要求的研发机构,省从“三重⼀创”等专项资⾦中⼀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皖政〔2018〕50号,省发展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负责)
31. 对重⼤新兴产业⼯程研发设备购置进⾏补助,补助⽐例为设备购置⾦额的10%,补助最⾼可达3000万元。(皖政〔2018〕50号,省发展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负责)
32. 对重⼤新兴产业试验⼯程进⾏补助,补助最⾼可达2000万元。(皖政〔2018〕50号,省发展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负责)
33. 对重⼤新兴产业专项研制费⽤进⾏补助,补助⽐例为年度产品研发、样机试制和检验检测费⽤的50%,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累计最⾼可达3000万元。(皖政〔2018〕50号,省发展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负责)
34. 对开展研发创新活动的研发机构,省按其上年度⾮财政经费⽀持的研发经费⽀出额度增量的10%给予补助,每个研发机构补助最⾼可达1000万元。(皖政〔2018〕50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负责)
35. 对承担国家重⼤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的研发机构,省按项⽬上年实际国拨经费3%—5%给予奖励,每个项⽬最⾼可达60万元,每个研发机构最⾼可达400万元。(皖政〔2018〕50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负责)
36. 对在我省落地转化和产业化的⼤院⼤所科技成果,省在转化市⽀持基础上,按市资⾦⽀持额度的10%给予⼀次性奖励,最⾼可达500万元。(皖政〔2018〕50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负责)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下半年
37. 对⼤院⼤所在我省开展的各类交流合作活动,省在市⽀持的基础上,按市⽀持资⾦额度的20%给予奖励,最⾼可达200万元。(皖政〔2018〕50号,相关市政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负责)
38.⽀持⼤院⼤所在我省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并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省及落户市依法依规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并在⼟地供给、绩效奖补等⽅⾯给予优先优惠⽀持。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依据绩效情况,省从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中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次性奖励。(皖政〔2018〕50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负责)
39. 对促成⼤院⼤所及其领军⼈物在我省设⽴研发机构、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省内外各类社会机构组织,省在市⽀持的基础上,按市⽀持资⾦额度的20%给予奖励,最⾼可达100万元。(皖政〔2018〕50号,相关市政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负责)
40. 对省内现有⼤院⼤所,其新设研发机构、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活动等享受与、省外⼤院⼤所同等政策待遇。(皖政〔2018〕50号,省科技厅、省发展改⾰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负责)
41. 符合条件的⾼层次⼈才可申请“江淮优才卡”,凭卡可享受⽆须社保证明购买住房、本⼈及家属落户等基本服务事项,以及办理长期签证、医疗绿⾊通道、⼦⼥⼊学、申请职称评审绿⾊通道等优惠服务事项。(皖政〔2018〕50
项,以及办理长期签证、医疗绿⾊通道、⼦⼥⼊学、申请职称评审绿⾊通道等优惠服务事项。(皖政〔2018〕50号,相关市政府、省⼈⼒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负责)
42. 对机器⼈本体企业的新建或在建项⽬,且实际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不含⼟地价款),按关键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次性补助,最⾼5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发展改⾰委负责)
43. 对⾼精密减速器、⾼性能伺服电机和驱动器、⾼性能控制器、传感器和末端执⾏器五⼤关键零部件⽣产企业,按新建或在建项⽬关键设备购置额(≥200万元)的5%给予⼀次性补助,最⾼5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发展改⾰委负责)
44. 国内外⼯业机器⼈和服务机器⼈(含特种机器⼈)领军企业在皖投资设⼚或建⽴企业总部。对注册资本⾦(实际到位,下同)在1亿元⾄10亿元且营业收⼊超1亿元的,给予⼀次性奖补100万元;10亿元以上且营业收⼊超2亿元的,给予⼀次性奖补2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发展改⾰委负责)
45. 对列⼊⼯业和信息化部《⼯业机器⼈⾏业规范条件》⽬录的我省注册企业,给予⼀次性奖励1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46. 对机器⼈本体技术指标达到《机器⼈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信部联规〔2016〕10
9号)中⼗⼤标志性产品要求且已批量应⽤的,⼀次性奖励机器⼈⽣产企业100万元,单个企业最⾼奖励2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47. 对⾼精密减速器、⾼性能伺服电机和驱动器、⾼性能控制器、传感器和末端执⾏器批量应⽤于6⾃由度及以上⼯业机器⼈的,⼀次性奖励机器⼈零部件⽣产企业50万元,单个企业最⾼奖励1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48. 机器⼈研发制造企业委托研发费⽤可以加计扣除。(皖政〔2018〕55号,省税务局负责)
49. 机器⼈研发制造企业经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亏损结转年限按规定由5年延长⾄10年。(皖政〔2018〕55号,省税务局负责)
50. 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挂牌的专精特新机器⼈企业,给予⼀次性奖励2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地⽅⾦融监管局负责)
51. 对⼊选⼯业和信息化部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案供应商名单的企业,给予⼀次性奖励1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52. 对省内机器⼈集成企业集成⼯业机器⼈的,按机器⼈售价总额的5%给予⼀次性奖励,最⾼1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53. 对年度购置10台及以上⼯业机器⼈(⾃由度≥4)的企业,按购置⾦额的20%给予⼀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可达100万元。对年度购置10台以下⼯业机器⼈(⾃由度≥4)的企业,按购置机器⼈费⽤的15%给予奖补,最⾼1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54. 建⽴机器⼈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和产业发展共性服务平台,按其关键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次性补助,最⾼3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55. 对在我省注册成⽴的机器⼈⾏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给予关键设备投资总额5%的奖补,最⾼2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56. 检验检测机构参与国际交流,年度达成1个及以上国际检测认证实验室互认的,给予50万元⼀次性奖补。(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57. 举办省级以上机器⼈⼤赛,每次按会场展位费、租赁费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2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58. 机器⼈企业在国内外举办⼤型宣传推介活动、机器⼈论坛和产需对接会,每次按会场展位费、租赁费等的50%给予补助,最⾼1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予补助,最⾼1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59. 对在本省⽣产的中药新药(1—4类)及中药经典名⽅⼆次开发、化学药新药(1—2类),具有新药证书的⽣物制品(1—5类)及第三类医疗器械等重⼤药械项⽬,对临床前研究按研制费⽤的20%予以补助,对临床试验按研制费⽤的10%予以补助,单个项⽬补助总额最⾼1000万元。(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委负责)
60. 对本省药械项⽬获得国家重⼤科技专项并在省内实施的,可以直接纳⼊省重⼤新兴产业专项予以⽀持。(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委负责)
61. 对医药企业每取得1个全国第⼀家仿制(⾸仿)药品⽣产批件并落户本省⽣产的,⼀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委负责)
62. 对符合条件、价格合理、具有⾃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物以及质量和疗效通过⼀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按照医保⽬录评审程序,纳⼊本省医保⽬录;对暂未纳⼊的,经专家评审后,可纳⼊备案采购范围(每半年更新⼀次)。(皖政〔2018〕58号,省医保局负责)
63. 制定《安徽省创新型医疗器械产品⽬录》,对纳⼊⽬录、经评审认定符合条件医疗器械的⾸次应⽤,对省内研制单位按售价10%予以补助,最⾼500万元。(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委负责)
64. 加快推进肿瘤免疫、细胞、再⽣医疗等现代医疗技术创新及临床应⽤,对经评审认定具备承担条件的项⽬,按照科研攻关和应⽤推⼴发⽣费⽤的30%予以资助,最⾼500万元。(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委负责)
65. 对同⼀医疗技术在省内多个医疗机构推⼴应⽤的,采⽤“⼀次备案、整体推⼴”的模式予以审批。(皖政
〔2018〕58号,省卫⽣健康委负责)
66. 对制造业与互联⽹融合、⼯业互联⽹、⼤数据产业、软件“铸魂”⼯程等领域的国家级试点⽰范企业(项⽬)给予⼀次性奖补,最⾼10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67. 对获得国家级⼈⼯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创新项⽬的,给予⼀次性奖补100万元。⽀持智能硬件产品⽣产,对技术创新⽔平较⾼、市场竞争⼒突出、在我省⽣产且年销售收⼊不低于1000万元的智能硬件产品,每年优选不超过50个给予⼀次性奖补,每个最⾼50万元。对通过国家智能家⽤电器标准评定并在我省批量⽣产的智能家居产品给予⼀次性奖补,最⾼100万元。对在我省⽣产成套智能家居系统且该系统年销售收⼊不低于3000万元的企业给予⼀次性奖补,最⾼10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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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业)相关数字技术标准并取得实效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69. 对总部(含研发总部和区域总部)新落户我省的全国电⼦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百强企业,每户给予⼀次性奖补200万元。对⾸次进⼊全国电⼦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次性奖补100万元。对⾸次进⼊安徽省重点电⼦信息、软件企业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次性奖补5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70. 对我省数字技术企业营业收⼊⾸次达到1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次性奖补100万元、500万元。企业⾸次进⼊国家“独⾓兽企业”名单的,⿎励所在市政府采取“⼀事⼀议”⽅式给予⽀持。(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委负责)
71. 对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双创”试点⽰范的企业,给予⼀次性奖补10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委负责)
72. 每年优选⼀批企业级⼯业互联⽹(云)平台,每个奖补50万元;优选⼀批⼯业互联⽹(云)公共平台,每个奖补10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73. ⿎励⾏业龙头和⾻⼲企业基于互联⽹平台开放各类资源,⾯向公众提供创新创业服务。对平台内
创业项⽬年收⼊总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平台主体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次性奖补。(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74. 每年安排1000万元,奖补⼀批由我省企业⾃主研发并取得实效的⼯业APP。(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