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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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5.20
【字 号】咸政办电〔2021〕9号
【施行日期】2021.05.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鄂政电〔2020〕3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市耕地保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严”起来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对耕地保护工作要求,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为牢牢守住国家粮食安全的生命线提供长久、坚实的耕地资源保障。
  (二)工作目标。违规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得到及时有效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按
规定处置到位,耕地保护责任体系和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布局更合理,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耕地保护任务。山东省事业编报名
  二、全面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英语四六级成绩查询时间2022年  (三)担起政府主体责任。县(市、区)、乡(镇、办)要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承担起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责任,其他同志各负其责,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将耕地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检查、督促耕地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县(市、区)政府要建立耕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耕地保护工作,每半年向市政府书面汇报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半年要向县(市、区)政府书面汇报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源头控制,强化过程监管,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粮田“非粮化”,严厉查处乱占耕地建房等行为,充分调动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形成耕地保护合力,确保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全面落实。
  (四)强化部门共同责任。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要全面履行耕地保护职责,严格执行耕地保护法规政策,细化分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加大执法督察力度,严防耕地“非农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耕地保护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做好耕地质量保护工作,牵头负责对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农用地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需重点污染防控的农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参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规范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引导新增耕地进行粮食种植,督导地方有效防止粮田“非粮化”。财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有关政策规定,强化资金监督管理,重点组织开展涉土资金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耕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和反馈全市耕地环境状况。统计部门要积极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并参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审计部门要切实将耕地保护责任履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内容。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耕地保护各项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要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和信访举报反映的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监管不力行为以及耕地保护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严肃追责问责。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履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的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目标,分解任务,细化措施,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研究部署耕地保护工作。
  (五)建立“田长制”责任体系。县(市、区)要将耕地保护目标任务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逐一分解落实到每个地块、每一个农户,确保图、数、地块一致。要建立县(市、区)、乡(镇)、村、组、农户五级耕地保护责任体系,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县、乡(镇)、村、组四级“田长制”,将保护责任逐级分解到乡(镇)、村、组、农户,层层建立数字化台账,明确各自管辖区域内耕地数量、质量和监管等保护要求。县(市、区)特别是乡(镇)政府在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的同时,还要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耕地以及农户对其承包耕地的直接保护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监督农户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不得撂荒甚至破坏耕地,切实履行好村组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粮田“非粮化”一线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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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创新社会共管。各地要加大耕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广大众参与耕地保护的主动性、积极性,不断增强全社会保护耕地的共同责任意识。各乡(镇)、村要在办公场所、众服务中心等长久设置耕地保护专题宣传栏,公示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五不准”等保护规定和举报电话,保障人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运用电视问政、新闻暗访、众举报等形式,发挥众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
督的作用,努力形成耕地保护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
  三、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行为
哪个省公务员最好考  (七)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以绿化造林。全面加强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等林业重点工程项目管理,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规模和范围内,严格甄别项目实施地块的土地性质,涉及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一律不纳入项目库,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享受林业项目补助政策。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等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挖田造湖、填湖造景。对未履行审批手续并违规占用耕地的项目,必须立即停止并限期整改。
  (八)严禁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通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集约高效”原则,科学选定公路、铁路等线路,严格按规定办理交通、水利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用地的审批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占补平衡。严格控制绿通道建设规模,铁路、国道省道(含高速公路)、县乡道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外违规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化带的要立即停止。有条件的地方采用桥梁、隧道方案,或采取技术措施收缩路基坡脚。加强对规划、施工的监督管理,严禁以建设名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
  (九)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新建自然保护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在推进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中,对涉及自然保护地的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分类处置,目前已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永久基本农田要纳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一般控制区的永久基本农田根据对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确定是否退出,造成明显影响的纳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不造成明显影响的可依法依规相应调整一般控制区范围等措施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