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稿】会计领域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政策学习
会计领域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政策学习简稿
⼀、政策信息
⽂件关于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2018〕1777号】2018年12⽉26⽇财政部官⽹发布
⼆、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主要指在会计⼯作中违反《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件,违背诚实信⽤原则,经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依法认定的存在严重违法失信⾏为的会计⼈员。
三、联合惩戒措施
(⼀)、限制从事会计⼯作、追究刑事责任等惩戒措施。
《中华⼈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为之⼀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可以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属于国家⼯作⼈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政处分: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会计记录⽂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任⽤会计⼈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为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1初级会计证报名时间会计⼈员有第⼀款所列⾏为之⼀,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作。
有关法律对第⼀款所列⾏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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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款⾏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属于国家⼯作⼈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开除的⾏政处分;其中的会计⼈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作。
第四⼗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属于国家⼯作⼈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开除的⾏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作。
第四⼗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职权范围内依法进⾏处罚。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百零⼆条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第⼆百零四条公司在合并、分⽴、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
公司在进⾏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
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以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
第⼆百零六条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组成员利⽤职权徇私舞弊、谋取⾮法收⼊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百九⼗三条发⾏⼈、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发⾏⼈、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发⾏⼈、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记⼊会计从业⼈员信⽤档案
(三)通过财政部⽹站、“信⽤中国”⽹站及其他主要新闻⽹站向社会公布
(四)实⾏⾏业惩戒
⽀持⾏业协会商会按照⾏业标准、⾏规、⾏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警告、⾏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五)限制取得相关从业任职资格,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国务院关于建⽴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为的⾏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政许可审批项⽬,从严控制⽣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上市融资或发⾏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或参股⾦融机构以及⼩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项⽬,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主要负责⼈和对失信⾏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员等实施市场和⾏业禁⼊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负责⼈、⾼级管理⼈员对失信⾏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呼伦贝尔事业单位招聘《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推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发挥政府诚信建设⽰范作⽤。各级⼈民政府⾸先要加强⾃⾝诚信建设,以政府的诚信施政,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和诚信⽔平的提⾼。在⾏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部选拔任⽤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持等领域,率先使⽤信⽤信息和信⽤产品,培育信⽤服务市场发展。
(⼆)深⼊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中介服务业信⽤建设。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员的信⽤记录和披露制度,并作为市场⾏政执法部门实施信⽤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重点加强公证仲裁类、律师类、会计类、担保类、鉴证类、检验检测类、评估类、认证类、代理类、经纪类、职业介绍类、咨询类、交易类等机构信⽤分类管理,探索建⽴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评估制度和⼯作机制。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意见》(国发〔2014〕20号)
四、夯实监管信⽤基础
(⼗五)建⽴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信息作为实施⾏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状况实⾏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名单”制度。(⼯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地、进出⼝、出⼊境、注册新公司、⼯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市场禁⼊制度。
(六)依法限制参与评先、评优或取得荣誉称号
(七)依法限制担任⾦融机构董事、监事、⾼级管理⼈员
(⼋)依法限制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董事、监事
(九)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
(⼗)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作⼈员参考
(⼗⼀)作为业绩考核、⼲部选任的参考
(⼗⼆)⾦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三)保险机构厘定财产保险费率参考
(⼗四)设⽴保险公司的审批参考
(⼗五)纳税信⽤管理参考
(⼗六)设⽴证券公司、基⾦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审批参考
(⼗七)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申请从事互联⽹信息服务审批参考广东考试院报名
(⼗九)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性资⾦和社会保障资⾦⽀持
(⼆⼗)限制参与国家科技项⽬研究或管理⼯作
(⼆⼗⼀)加强⽇常监管检查
将会计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常监管⼒度,提⾼随机抽查的⽐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政监管措施。综合基础知识考试题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