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晓平与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批准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批准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山东公务员成绩查询【审结日期】2020.04.16 
【案件字号】(2019)苏03行终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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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梁艳华陈玉浩黄传宝 
【审理法官】梁艳华陈玉浩黄传宝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宋晓平;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宋晓平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个人】宋晓平 
【当事人-公司】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国考公务员笔试成绩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宋晓平 
【被告】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全国统一招考公务员【本院观点】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证明书面审理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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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其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养老保险事务。参保人员退休时,由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者参保人员本人,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证卡和有关材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被上诉人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办理退休行政审批的法定职权。根据原《国务院关于改进对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需要使用临时工时,应当根据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年度劳动工资计划,报请当地劳动部门统一安排,就近招用。企业招用临时工,应当由企业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另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
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诉人在原邳县××向××电影队任临时工期间,其职工档案显示没有相关招用工审查手续,以及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备案。一审认定被上诉人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上诉人退休审批的计算工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其他同期的临时工有计算工龄情况,上诉人之前的工作也应当计算工龄,无法律依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宋晓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3:36:03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审理查明,原告宋晓平自1975年11月在原邳县陈楼乡电影队任电影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条件
放映员。1989年12月26日,经原邳县劳动局招工,原告被招收为江苏省邳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合同制工人,并于1989年12月开始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7年9月,原告申请办理退休,被告核算原告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计算原告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自1989年12月至2017年9月,共27年零10个月。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对原告作出的退休审批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其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养老保险事务。本案中,被告邳州市人社局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有办理在其行政区域内的退休审批手续的行政职能。原告宋晓平退休审批时的工龄认定是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也是判断被告退休审批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
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合并计算工龄的前提是“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本案中,原告虽然提交了江苏省邳州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原告自1975年至1989年在原邳县陈楼乡电影队任电影放映员,但没有证据材料显示其在当地劳动部门办理招收录用手续或备案。同时,依据1990年《劳动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工人管理问题的通知》(劳力字〔1990〕30号)的规定“凡未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招收录用手续的,一律无效"之规定,原告自1975年至1989年在原邳县××向××电影队任临时工的工作期间不符合合并计算工龄的条件。因此,被告对原告退休审批的起算点及结束点认定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据此办理原告退休审批行为并无不当。综上,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对原告作出的退休审批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宋晓平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宋晓平上诉称,徐州铁路运输法院(2018)苏8601行初1591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宋晓平高中毕业后于1975年下半年参加工作,在邳县陈楼乡电影队任放映员,2017年9月15日,上诉人在办理退休时发现自身工龄是从1989年工作转正时算起的,之前的14年工龄未予计算。后上诉人多次前往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其更正错误行为,但被上诉人以种种理由拒绝更正,然而据上诉人了解,与上诉人同期进入电影队任临时工的多名同事,工龄均由临时工用工之日起计算,该档案在邳州市××及被上诉人退保部门均可以查阅,而被上诉人对此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据此,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对于其他人依据法律法规作出的工龄认定是符合法律规定,对于上诉人也应当按照该相同的政策法规来认定工龄。请求:1、依法撤销徐州铁路运输法院(2018)苏8601行初1591号行政判决书,对本案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宋晓平与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批准二审行政判决书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苏03行终47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晓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邳州市行政中心某某楼。
     法定代表人陈健康,该局局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晓平不服被上诉人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邳州市人社局)作出的退休行政审批行为一案,不服徐州铁路运输法院(2018)苏8601行初159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对本案进行书面审理。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审理查明,原告宋晓平自1975年11月在原邳县陈楼乡电影队任电影放映员。1989年12月26日,经原邳县劳动局招工,原告被招收为江苏省邳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合同制工人,并于1989年12月开始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7年9月,原告申请办理退休,被告核算原告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计算原告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为自1989年12月至2017年9月,共27年零10个月。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对原告作出的退休审批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