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深化药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9.12.18
【字 号】苏价费[2009]406号
【施行日期】2009.1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苏价费[2009]406号)
各市、县物价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的精神,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00号)的要求,我们制定了《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现印发 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
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
云南公务员入面名单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各项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09]2844号)的精神,现就我省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立足省情,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坚持鼓励产品和技术创新,保护和扶持中医药发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医药价格水平,逐步理顺价格关系,深化医药价格
管理体制和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促进我省医药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满足人民众不断增长的医药卫生需求。
不破楼兰终不还
  (一)近期目标净利润计算公式
  政府管理医药价格制度、手段和方法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趋于合理,价格行为比较规范,医疗服务补偿机制逐步健全,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得到缓解,众的医药费用负担有所减轻。
2022年10月18日开两会  (二)近期工作重点
  1、完善医药价格管理政策。调整政府管理药品及医疗服务价格范围,改进价格管理方法,进一步完善价格决策程序,提高价格监管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医药市场公平、有序竞争。
  2、合理调整药品价格。在全面核定政府管理药品价格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偏高的药品价格,适当提高临床必需的廉价药品价格。重点核定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下同)价格及临床用量较大、个人负担较重的非基本药物
价格。
  3、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在规范医疗服务项目的基础上,合理调整诊疗、护理、手术、中医等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和科学制定大型设备检查价格,加强特殊医用材料、医疗器械流通和使用环节价格的控制和管理。
  4、推进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在逐步完善医疗服务补偿机制基础上,根据财政投入及医疗保障水平,选择部分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取消药品销售加成、设立“药事服务费”改革试点工作。
  二、改革药品价格管理中国电信招聘信息
  (三)药品价格管理的范围。重点加强基本药物、医保目录药品、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自配制剂和中药饮片的价格管理。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对其中临床使用量大面广的处方药品,要积极探索价格监管方法。
  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的药品,除国家免疫规划药品和计划生育药具实行政府定价外,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由价格部门制定、公布政府指导价格,生产经营单位在不突破政府规定价格的前提下,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实际购销价格。
  (四)药品价格管理的权限。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中的处方药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价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的药品价格政策,负责制定国家医保用药中的非处方药(不含国家基本药物)、省级增补的医保用药和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价格。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自配制剂和中药饮片的价格,由省、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五)科学合理制定药品价格。政府制定药品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反映供求、鼓励创新”的基本原则,以补偿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国家宏观调控及产业发展政策、药品临床价值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同时兼顾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众承受能力。对临床必需、紧缺但市场不能保证供应的普通药品,可以适当提高价格。
  (六)进一步理顺药品差比价关系。根据成本、技术和市场供求等因素,合理调整部分规格、剂型间的比价系数,进一步完善药品差比价规则;尚未纳入药品差比价管理的剂型,
逐步制定合理的差价或比价。政府制定同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品的价格,应首先确定代表剂型规格品的合理价格,其他剂型规格品价格按照规定的差价或比价关系制定。
  (七)加强政府制定药品价格的管理。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到位”的原则,继续分期分批降低部分偏高的药品价格。加强对药品采购和使用情况的跟踪分析,及时了解医疗卫生机构实际购进价格以及社会零售药店的价格信息。凡医疗卫生机构实际购进价格与中标价格、社会药店零售价格与政府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整相关药品的零售价格。积极探索众长期使用、费用负担影响较大的常用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八)制定鼓励研发创新和扶持药物的价格政策。根据药品创新程度及研发投入等情况,在审核并确定药品合理成本的基础上,对药品成本构成中的销售利润实行差别控制。对研发投入大且创新程度较高的药品,在合理期限内保持较高的销售利润率,对中成药、血液制品、急救药品、廉价药品、国家处方保密药品及国家鼓励扶持发展的其他药品,期间费用率和利润率可适当放宽,激发企业提高研究开发新产品能力,保护和扶持传统中药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