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成岗与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徐州市教育考试院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不作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批准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3 
【案件字号】(2019)苏行终170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齐鸣季芳陆轶 
【审理法官】齐鸣季芳陆轶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徐成岗;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当事人】徐成岗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当事人-个人】徐成岗 
【当事人-公司】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徐成岗 
【被告】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本院观点】上诉人徐成岗就其与原盐城市教育学院(盐城师范学院前身)之间的劳动关系问题曾向盐城市信访局、江苏省信访局信访。 
【权责关键词】合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可诉性不可诉行政不作为  高考体检结果查询入口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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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成岗就其与原盐城市教育学院(盐城师范学院前身)之间的劳动关系问题曾向盐城市信访局、江苏省信访局信访。之后,上诉人向盐城市人社局提交《事业单位工作退休申请书》,要求根据其原始《个人档案》记载的内容,批准其退休,并从退休次月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的事宜。因请求未得到解决,上诉人以盐城市人社局为被告于2018年9月26日提起行政诉讼。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8)苏0903行初443号行政判决,认定其退休手续应由其主管单位办理,盐城市人社局不具有直接受理其申请退休的职责,判决驳回徐成岗的诉讼请求。徐成岗上诉后,盐城中院作出(2019)苏09行终71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此,上诉人又向省人社厅提交《事业单位工人退休申请书》,仍要求根据其《个人档案》记载的内容,批准其退休,故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申请属于信访行为,省人社厅作为信访信件处理,具有事实根据。
但省人社厅对上诉人的申请处理结果未予答复,确有不妥,申请人可依据《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寻求救济。因上诉人针对省人社厅的信访行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原审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以及《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并无不当。    原审法院关于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规定,认定上诉人要求办理退休事宜应由其主管单位审批,人社部门不具有直接受理其退休申请的职责的观点,源自于盐城中院(2019)09行终71号生效行政判决,上诉人如认为该观点错误,可以依法对该判决申请再审。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徐成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06:13:19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省人社厅信访部门收到徐成岗邮寄提交的《事业单位工
人退休申请书》,要求“根据申请人原始《个人档案》记载的内容,批准申请人退休,并从退休次月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省人社厅收到徐成岗申请后,将其材料以苏人社信转字〔2019〕302号《人民来信转送单》(以下简称302号《转送单》)转养老处办理,后至徐成岗起诉时,省人社厅未作出任何答复。2018年12月30日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和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之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该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规定",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徐成岗向省人社厅邮寄提交《事业单位工人退休申请书》,要求“根据申请人原始《个人档案》记载的内容,批准申请人退休,并从退休次月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苏革发〔1979〕12号《关于普遍实行的通知》第四条亦规定,“省级机关、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工人退休、退职由省主管局办理"。根据上述规定,省人社厅不具有直接办理徐成岗退休行政审批的职责。徐成岗就相同的诉求,曾向盐城市人社局提出过申请。其不服该局的处理,已提起行政诉讼,盐城市两级法院也作出相应行政判决。徐成岗在盐城市人社局就其申请已作出处理的情况下,再向省人社厅提出请求内容基本相同的申请,其实质系对盐城市人社局的处理不服,向上一级机关进行信访。省人社厅根据徐成岗已就相关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徐成岗曾多次向有关信访部门就其与原盐城教育学院之间的劳动关系问题进行信访的情况,认为徐成岗向其提出申请的行为系信访行为,按照信访信件进行处理并无不当。省人社厅的行为未给徐成岗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即不会改变其权利义务的法律状态,省人社厅的行为对徐成岗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徐成岗针对省人社厅信访处理行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案已立案,应裁定驳回徐成岗对省人社厅的起诉。    综上,徐成岗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
案范围。据此,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徐成岗的起诉。 
河南省公务员网络干部学院【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徐成岗上诉称,省人社厅将上诉人具有可诉性的《事业单位工人退休申请书》当做人民来信,按照不可诉的《信访条例》处理不当;一审法院以信访行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错误;社会保险管理和人事管理是不同的概念,上诉人所诉被上诉人履行退休审批职责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规定,且《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进一步明确省人社厅具有承担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和离、退休日常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故原审法院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认定被上诉人不具有退休审批职责,属适用法律错误;即使上诉人提交的书面退休申请不属于省人社厅的审批职责范围也应当依法履行告知职责。省人社厅既未书面告知,亦未电话告知,构成行政不作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徐成岗与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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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书
(2019)苏行终1700号
泰州教育网入口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成岗(曾用名徐某1、徐某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南京市北京西路某某苏兴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元湖,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
     委托代理人冯伟,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猛,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成岗因诉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不履行退休行政审批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行初175号
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认定,省人社厅信访部门收到徐成岗邮寄提交的《事业单位工人退休申请书》,要求“根据申请人原始《个人档案》记载的内容,批准申请人退休,并从退休次月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省人社厅收到徐成岗申请后,将其材料以苏人社信转字〔2019〕302号《人民来信转送单》(以下简称302号《转送单》)转养老处办理,后至徐成岗起诉时,省人社厅未作出任何答复。2018年12月30日三种人不能考特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