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杰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响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确认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2.25 
【案件字号】(2019)苏09行终55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村吕红秦广林 
【审理法官】李村吕红秦广林 
【文书类型】裁定书  打印准考证考研
【当事人】江苏杰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响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方 
【当事人】江苏杰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响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方 
【当事人-个人】刘方 
【当事人-公司】江苏杰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响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代理律师/律所】某某江苏素彤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某某江苏素彤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某某 
【代理律所】江苏素彤律师事务所 
公安机关体能测试标准【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江苏杰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方 
【被告】襄阳教育考试院2018国考职位表中公响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上诉人江苏杰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第三人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杰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江苏杰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江苏杰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3-16 23: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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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条件及时间行政裁定书
(2019)苏09行终55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杰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人民路与育才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邵加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于忠,滨海县现代农业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陈昌洋,盐城市亭湖区大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响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响水县双园路。
     法定代表人王卫东,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王春荣,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祥林,该局法律顾问。
     原审第三人刘方,性别××年××月××日生,××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某某,江苏素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杰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响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刘方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5行初29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杰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杰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江苏杰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江苏杰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李 村
审判员 吕 红
审判员 秦广林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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