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滨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滨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4 
【案件字号】(2020)苏09行终63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红秦广林李星星 
【审理法官】刘红秦广林李星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江苏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滨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滨海县人民政府;尚爱苹 
【当事人】江苏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滨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滨海县人民政府尚爱苹 
【当事人-个人】尚爱苹 
【当事人-公司】江苏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滨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滨海县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朱纪陈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孙桐童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赵刚江苏民和众律师事务所;汪洪新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朱纪陈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孙桐童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赵刚江苏民和众律师事务所汪洪新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朱纪陈孙桐童赵刚汪洪新 
【代理律所】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江苏民和众律师事务所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爱苹 
【被告】滨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滨海县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上诉人江苏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法行政复议第三人行政复议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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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江苏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江苏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更新时间】2022-01-27 06:06:28  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重庆人力资源公众信息网
江苏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滨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滨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苏09行终6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纪陈,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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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代理人孙桐童,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滨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吕连峰,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张秀君,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岸,该局工伤保险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赵刚,江苏民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滨海县人民政府,住所
     法定代表人吴启标,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孙权,县政府办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汪洪新,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尚爱苹,性别××年××月××日生,××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邱亚伯,滨海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网络教育报名     上诉人江苏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滨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滨海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尚爱苹工伤行政认定暨行政复议一案,不服盐城市建湖县人民法院(2020)苏0925行初8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江苏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刘 红
审判员 秦广林
审判员 李星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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