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计考试科目有哪些内容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人社函[2013]11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3.01.04 
【实施日期】2023年国家公务员招聘职位表2013.0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人社函〔201311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计生委(局),区直有关部门,中央驻宁有关单位:
  根据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244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2110山东教育考试院登录入口号)精神,现将我区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凡符合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报名参加2013年度卫生专业各类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
作年限均截止到201212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三)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365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执业类别的医师执业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四)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再次报名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五)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六)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进行网上报名。对未列入考试目录专业的人员,仍通过评审解决其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具体申报办法参照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程序报送自治区卫生厅,由自治区统一组织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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