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cpa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姚少凡:教师资格证国考有违理、违法之嫌的认识与建议
作者:暂无
2017年云南省公务员考试职位表来源:《教育与教学研究》 2017年第8期
    (一)认识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国家实行了教师资格证制度,以求通过教师队伍建设的法制化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促进教育质量提升,有效实现全面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育人目标。
江苏省公务员考试报名条件    然而,纵观我国实行教师资格证制度20多年来,实际效果并不如人所愿,倒是教育质量愈益为社会所诟病,教师师德师风亦是处于滑坡的状态。尽管导致的原因复杂,但是不得不说,这与我国简单从西方国家引入教师资格证制度有关。教师资格证国考有违理、法之嫌,理由如下:四级分数及格线
填志愿入口关了怎么查看志愿    1.教师资格证制度本身源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其据以建立的政治制度、科学技术、人文传统、经济环境.地理人口,等等,与我国实情大相径庭,简单照搬势必不妥。何况,即使在这些国家,各种严重社会问题的存在,就已经充分说明其教育存在问题,教育制度弊端定然存在,我国不应照搬其制度。这里,不能简单以其科技发明、经济发展等作为其教育良好的证明,应从如何有利于人类和谐共存、长
久幸福生活的高度来考量。我国必须依靠自己的努力结合国情、民情建立适合我国情况、能有效推动教育进步的教育制度。
    2.从红军大学、抗大时期,到新中国建立,再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没有国家教师资格考试,仅组织需要或师范毕业就去任教的广大教师为党、政、军、教、科、文、卫、工农、商等各行各业培养了大量人才,数十年长期的教育实践,甚得人民众好评。其间,教师的培养、任用、考评、奖惩等,有着大量值得学习、继承、发扬的好传统,不应弃之不用。未能对此有效继承,这是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教育逐渐出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今天应高度重视并加以深究。既要法制化,又要辩证思维,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不拘一格降人才。如果按照像现在这样简单机械地处理问题,当年就难有任小艾、魏书生、张雪萍等大量卓越教育人才的脱颖而出。
    3.全体教师资格申请者都必须参加资格考试,师范院校的必要性得不到体现,将会使得师范院校的生源更加困难,更加被边缘化。一个合格教师的养成,在于对教育事业的忠诚,在于在其可塑性较强的时期内给以长时间的教育引导和环境熏陶,这就需要高质量的师范院校来完成这个任务。这个环节不搞好,毕业上岗后的成年人,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基本定型,很难再改变。多年来,国培等职后培训没有收到预想的效果,多为教育界所诟病,这就是一个重要原因。应该引起重视。  4.教师资格证考试仅仅是一场考试,很难通过一场考试将应考者的思想道德、文化知识、心理素质、能力技艺等考查得那样全面、深入、准确、具体。应付考试的培训早就可以使得素质并不高的人取得考试
的高分,国考也不例外。很多拥有教师资格证的教师在教育教学中敷衍塞责,不能接照教育应有之义教育引导学生,违背教育规律,违规补课,以手中教育权盘剥甚至戕害学生,这在教育实际中也存在,就是这个资格证考试效度十分有限的证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2013]9号)第十一条规定用笔试来考查考生的职业道德,这有点令人匪夷所思。因为“职业道德”不只是条文,而更应是修炼于胸的自我规范、自我约束,怎可通过笔试考查?同样的回答,一个言行一致能自觉做到,一个则只是用来考试,二者的道德水平能一样吗?正因为教师资格考试难以有效反映应考者的真实水平,实际中,人才录用并不以资格考试成绩排序录用,而是另外组织考试、考查等决定。
    5.申请教师资格者全面参加考试的规定缺乏法律依据。《教师法》第十条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教师资格条例》第八条规定:“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肖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这就是说,无论是《教师法》还是《教师资格条例》,都规定对于具备规定学历条件的公民要取得
教师资格,只需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即可,并没有规定必须参加资格考试。只是不具备规定学历的才需要参加资格考试。可见,教育部的上述规定超越了上位法的规定。
    《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显然,“教师函[ 2011]6号”、“教师[201319号”和“教师厅[2015]3号”这三个文件使得具备学历却未能参加资格考试的公民不能经申请认定为相应教师资格,权利被减损,增加了具备学历的公民欲经申请认定为教师必须参加资格考试的义务,同时增加了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本不须参加考试的公民参与考试的权力,是与《立法法》有关规定相违背的。
    (二)建议
    1.切实抓好师范院校建设,为师范院校的教育、科研和为基础教育服务创造宽松条件,这是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切实提高教育质量的根本。
    2.应灵活对待资格考试
    (1)适当提高高师院校招收师范生门槛,实行笔试与面试结合决定录取条件。师范院校毕业生沿袭老办法,凭相应学历毕业证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
    (2)非师范院校毕业生及学历不达标者,笔试教育理论和教育实务,面试应着重检测心理健康程度,同时应开展教育实习至少一学期,笔试、面试及实习合格方能颁发资格证书。
    (3)教师特别是小学教师文化知识的深度不必要求过高,广度要求应多一些,应允许多学科复合型人才涌现,这更利于教育教学能力提升,收到良好教育教学效果,也便于学校管理。
社会保障局    (4)对于学历不达标,且未参加资格考试,但有志于成为人民教师特别是幼儿园、小学教师的公民,在岗位有需要的情况下,经过学校考察,在能够保证课堂教学质量前提下,应当允许临时或一年或半年代课。在代课期间,如果能够获得相应学历或参加相应教师资格考试后成为正式教师,不拘一格降人才。要知道,世界知名教育大师苏霍姆林斯基、马卡连柯,我国的任小艾、魏书生、张雪萍等名家,都是通过这样的途径成功的,应当给有志于教育的人们留下必要的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