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厅关于推行高等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教育厅
中小学教师资格证报考网∙【公布日期】
【字 号】
辽宁盘锦公务员考试网站【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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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关于推行高等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0年)
各高等学校:
  为了进一步加强高校风险管理工作,维护我省高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平安和谐校园建设,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精神,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学校风险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我省推行高等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校方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当前,高校校园伤害事故呈现出多发性、复杂性特点,学生意外伤害风险对学生的生命形成威胁,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高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十分艰巨。 建立校方责任保险制度对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各类安全事故风险,强化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学生权益,避免或减少经济纠纷,减轻学校经济负担,促进平安和谐校园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投保范围
  山西省教育厅所属的全日制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含民办)均应当投保校方责任保险。鼓励、支持其他部门和地方所属的高等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
  (二)保险期限
  原则上按学年度投保,保险期限为一年,即每年的9月1日零时至次年的8月31日24时。
  (三)保险责任范围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事故责任类型,校方责任保险基本范围包括学生在校内或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中,因校方责任(疏忽或过失)导致学生人身伤亡,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承保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具体责任赔偿范围可以在所适用保险条款中约定。
  校方责任事故可采用协调、仲裁、诉讼等方式予以认定和处理。
  (四)费率标准
  校方责任保险的费率按照承保公司经法定程序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确定。
  校方责任保险保费标准暂定为每生每年6元。根据实际情况,今后可以调整。普通话考试报名时间2021
山东省志愿填报入口  校方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约定。
  (五)保费来源
  高等学校校方责任保险费在学校公用经费或学费中支付,学校不得另行向学生收取保费。
  (六)保险机构的确定及职责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省教育厅通过统一招标等形式在省内选择承保能力强、服务质量好、业务网点多、有良好风险管理能力和充足偿付能力的2--3家保险公司承保全省高校校方责任保险。中标周期为一年。
  各高等学校应在招标结果中选择承保公司投保。
  投标和中标保险公司所使用的条款费率必须是在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校方责任保险条
款和费率。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向投保的高等学校提供保障方案和服务承诺书,协助投保的高校进行防灾防损检查,制定防灾防损方案和风险管理措施,定期开展师生安全教育培训。出险后,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及时足额理赔,最大限度地维护投保学校学生的权益。
  三、加强领导,注重宣传,强化学校风险管理
  (一)高校校方责任保险坚持“政府推动,多方参与,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原则,统一组织实施。各高等学校要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专门机构,落实专人具体承办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并做好校方责任保险的指导、宣传、监督、协调等日常管理工作。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将作为省级平安校园验收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借鉴其他省市开展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成功经验,我省聘请熟悉教育行业特点、具有丰富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经验的经纪公司作为我省教育系统风险管理顾问,并委托其采用招标形式择优选择保险公司以及做好相关工作。
  (二)各高等学校要加强对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宣传,使这项利国、利民、利教、利生的工作得到广泛的支持和认可。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
育,增强安全意识、风险意识、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有效地推进高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
  (三)各高等学校要定期对教育教学设备、设施、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对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风险评估,排查事故隐患,减少事故发生,规避责任风险。要有计划地组织教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和风险管理培训,尤其对辅导员、体育教师、实验室教师、食堂和宿舍管理人员等岗位的教职工,要有针对性进行安全管理知识培训,让师生掌握风险预防和事故处理的基本知识与能力。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并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工作岗位和工作环节之中,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要从学校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师生演练,切实提高应急管理意识与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要及时处置,迅速联系我省聘请的保险经纪公司立即开展校方责任险理赔工作。并作好证据资料的收集工作,同时按程序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各高等学校在8月20日前将承办处室、联系人、报省教育厅学校后勤处。传真0351--7676236。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