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8.10
【字 号】德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施行日期】2019.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土地资源
考公务员考题正文
 
德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4 号
  《德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19年7月26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刘炳国
  2019年8月10日
  德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2022年湖南学考成绩查询入口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江苏考试院登录入口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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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确需市人民政府征收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管理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宿迁市人事局  县 (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和体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电)、审计、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下列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委托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一)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构筑物和附属设施进行调查登记;
  (二)与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补偿进行协商;
  (三)组织被征收人选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
  (四)依法组织拆除被征收的房屋、构筑物和附属设施;
  (五)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其他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补偿过程中不得营利。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权限、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必要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预评估、评估、听证、鉴定、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费用计入征收成本。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征收补偿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以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进行征收: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行测数量关系蒙题口诀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非因前款所列情形,不得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征收房屋的,由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征收房屋范围;
  (二)符合公共利益具体情形的说明;
  (三)征收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源情况的说明;
  (四)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属于第十条第四、五项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认为房屋征收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结合房屋产权等实际情况,拟定房屋征收范围报本级人民政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的,应当合理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在房屋征收范围、政府网站发布房屋征收预公告。
 
第十三条  自房屋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民政、自然资源、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下列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房屋权属分割和抵押;
  (四)新增工商营业登记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登记;
  (五)分立公有房屋承租关系;
  (六)其他可能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实施调查登记和预评估,确定相关文书送达地址、被送达人及等,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登记内容包括:
  (一)被征收人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