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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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09.11.17
【字 号】沪科[2009]第505号
【施行日期】2009.1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国家公务员录用专题网站(沪科[2009]第50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直属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提高人员素质,参照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直属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事业单位之间交流以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外,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坚持上级主管部门规范管理、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直属单位招聘正式员工应在市编委核定的编制和经市科委人事教育处批准的内设机构、岗位(职务)设置数额内进行,不得突破指标,内设机构发生变化时应报市科委人事教育处,经与相关归口指导处室会审,予以审批。
  第六条 招聘工作由直属单位和受委托的第三方(以下简称“第三方”)共同组织实施,市科委人事教育处进行指导和管理,市科委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直属单位需要招聘新进人员的,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八条 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备聘用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和水平;
  (四)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招考岗位明确要求有工作经历的,报考者须具备相应工作经历;
  (七)对部分紧缺急需的专业性岗位,需面向外省市招考优秀人员,应聘者必须符合上海市人才引进条件;
  (八)招聘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公开招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直属单位制定招聘计划并报市科委人事教育处,由人事教育处请归口指导处室、分管委领导审核并备案。直属单位应当根据单位编制数、实有人数、工作任务等实际情况认真制定本单位下一年度《××××年度上海市科委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新进人员计划表》(以下简称《新进人员计划表》,附件1),并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新进人员计划表》报市科委人事教育处。
  (二)直属单位制定招聘方案。直属单位应成立由本单位人事、纪检、业务部门等有关方
面人员组成的招聘工作小组,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直属单位招聘或调整人事、财务等重要岗位工作人员时,须提前一个月报告市科委人事教育处,经市科委人事教育处会同有关处室核准后,与直属单位共同完成重要岗位人员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市科委委托第三方制订《上海市科委直属事业单位××××年新进人员招考简章》(以下简称《招考简章》,附件2)、《××××年上海市科委直属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公告》(以下简称《招聘公告》)和《××××年上海市科委直属事业单位直属单位一览表》(以下简称《直属单位一览表》,附件3),通过上海科技网(v)、上海市科技系统人才工作网站(www.stehr.sh)及专业招聘网站等公开发布,并在网上进行预报名。
  (四)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第三方需做好网上预报名的相关工作。
  (五)考试、考核。公开招聘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1、考试分笔试和面试。笔试每年安排两次。笔试成绩可在上海科技网、上海科技系统人才工作网站查询。笔试合格者须接受招聘单位面试。直属单位会同第三方按招聘岗位数相应比例从笔试合格者中选定面试人员,并确定面试时间报市科委人事教育处。
  2、通过考试者需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应聘者与应聘岗位相关的政治、业务等综合素质,考核由第三方按照招聘单位要求,协助配合招聘单位通过走访、外调、阅档等形式组织。
  3、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六)身体检查
  通过面试人员须按照招聘单位要求进行身体检查,需符合岗位工作要求。
  (七)确定拟聘人员。经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拟聘用人员由直属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从考试、考核和体检均合格的人员中择优确定,并由直属单位填写《上海市科委直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登记备案表》(附件4)报市科委人事教育处和归口指导处室按规定程序备案。
  (八)直属单位公示招聘结果。将审批通过拟聘人员在上海科技网、上海科技系统人才工作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
  (九)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按有关政策执行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福利及用工手续。
民办教师网  (十)直属单位新进人员,可委托科技系统人才中心实行人事代理。
第三章 纪律和监督
  第十条 直属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市科技两委机关人员和直属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直属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招聘工作要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市科委人事教育处、市科技纪检监察部门等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确保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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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直属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十五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cet4成绩查询
  第十六条万载招聘 直属单位需要招聘港、澳、台及外籍人员的,须经由市科委人事教育处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上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年度上海市科委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新进人员计划表(略)
  2、上海市科委直属事业单位××××年新进人员招考简章(略)
  3、××××年上海市科委直属事业单位一览表(略)
  4、上海市科委直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登记备案表(略)
  5、上海市科委直属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工作流程图(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