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
冀人[2000]1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规范化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事业单位与职工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以法律形式确立单位和个人的工作关系,明确双方责任、义务、权利。
第三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思想和理论为指导,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逐步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体制。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以素质论人才,重实绩用干部。
——党管干部原则。适应新情况,积极改进党管干部方法。坚持众公认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扩大众对干部工作的参与和监督。
——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  禁止聘用单位非经国家规定和未履行审批手续聘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国有事业单位公务员考试什么时候开始(以下通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民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  聘用的权限、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结构比例和岗位规范,科学设岗,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公平竞争,按岗聘用。
第八条  聘用单位聘用各类人员,应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进行。聘用单位从外部新聘人员,要有增人计划。
第九条  事业单位进人逐步实行公开招聘,在选人中把考试与考核结合起来。
第十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特殊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
()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根据上级核定的人员控制总量和岗位需要,在充分酝酿、通过多种途径征求单位众意见的基础上,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聘用工作方案;
()聘用单位根据上级核定的人员控制总量和岗位需要,公布空缺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和聘用的有关事项;
()应聘人员按照条件要求申请应聘相应的岗位;
()单位组织考核考察,以公平竞争的方式双向选择,竞争上岗;
()单位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受聘人员并与之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实行聘任制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考个初级会计证能上班吗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湖南国考2023年职位表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当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聘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
()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工作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聘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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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订立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应当约定终止履行的日期;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应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的具体期限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约定。但受聘人员在同一聘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且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聘用合同的,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
按国家规定和双方约定必须为单位服务一定期限的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短于规定的,服务期限。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原合同制职工可按本办法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聘用单位聘用新进职工,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
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聘用单位接受军队转业军官、复员退伍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下列聘用合同无效:
()违反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采取胁迫欺诈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确认。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一条  个人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以及确有特殊原因在册不在岗的职工,经有关部门鉴定,可以缓签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原固定制职工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的,聘用单位应给其不少于三个月的自行择业流动期。流动期满后职工仍不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本人可以提出辞职或由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第二十三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
第四章  受聘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享受的待遇要贯彻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和岗位等确定。
第二十五条  受聘人员的工资,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按所在岗位确定。对工资中活的部分,可按工作责任大小和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分配方案,合理拉开档次。
第二十六条  受聘人员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解聘、辞退或辞职后,待遇取消。
第二十八条  受聘人员的工时,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工负伤和患病等福利待遇,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受聘人员在聘用期内享有国家规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参加培训和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考教材第三十条  受聘人员可以参加国家机关的招考,也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被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