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
(2019年2月20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并保持有关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的质量控制制度,制定本准则。南京考公务员培训机构排名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在使用本准则时,需要结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和保持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其他执业准则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对特定类型业务实施质量控制程序的责任,例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规定了财务报表审计的质量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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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质量控制制度包括为实现本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目标而制定的政策,以及为执行政策和监督政策的遵守情况而制定的必要程序。
第五条本准则适用于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
性质和范围,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和运行特征以及是否是网络的一部分等诸多因素。
第六条本准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在遵守本准则时应实现的目标,以及旨在使会计师事务所实现该目标而提出的要求。
第七条本准则的目标为提出的要求提供了框架基础,旨在帮助会计师事务所了解需要完成的工作,以及确定是否需要完成更多的工作。
第八条本准则的应用指南对本准则的要求提供了进一步解释,并为如何执行这些要求提供了指引。特别是,应用指南可以更为清楚地解释本准则要求的确切含义或所针对的情形,并举例说明适合具体情况的政策和程序。
尽管应用指南本身并不对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要求,但与恰当运用本准则的要求是相关的。应用指南提供本准则所涉及的事项的背景信息,并包括与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特殊考虑(如适用)。这些特殊考虑有助于会计师事务所运用本准则的要求,但并不限制或减轻其运用和遵守本准则要求的责任。
第二章定义
安徽省最新人事调整第九条职业准则,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第十条相关职业道德要求,是指项目组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
员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通常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
第十一条人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和员工。
第十二条合伙人,是指在执行专业服务业务方面有权代表会计师事务所的个人。
第十三条员工,是指合伙人以外的专业人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专家。
第十四条项目合伙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的报告上签字的合伙人。
如果项目合伙人以外的其他注册会计师在报告上签字,本准则对项目合伙人作出的规定也适用于该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五条项目组,是指执行某项业务的所有合伙人和员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网络事务所聘请的为该项业务实施程序的所有人员,但不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或网络事务所聘请的外部专家,也不包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的规定,为审计项目组提供直接协助的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六条网络事务所,是指属于某一网络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实体。
第十七条网络,是指由多个实体组成,旨在通过合作实现下列一个或多个目的的联合体:
(一)共享收益或分担成本;
(二)共享所有权、控制权或管理权;
(三)共享统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四)共享同一经营战略;
(五)使用同一品牌;
2022社工考试报名时间(六)共享重要的专业资源。
第十八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在报告日或报告日之前,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编制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过程。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适用于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确定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其他业务。
第十九条上市实体,是指其股份、股票或债券在法律法规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报价或挂牌,或在法律法规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类似机构的监管下进行交易的实体。
第二十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是指项目组成员以外的,具有足够、适当的经验和权限,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编制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人员、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或由这类人员组成的小组。
第二十一条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具有担任项目合伙人的胜任能力和必要素质的个人,如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提供相关质量控制服务的组织中具有适当经验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业务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对执行的工作、获取的结果和得出的结论作出的记录。
第二十三条报告日,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出具的报告上签署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监控,是指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进行持续
考虑和评价的过程,包括定期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以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合理保证其质量控制制度正在有效运行。
第二十五条检查,是指实施程序以获取证据,确定项目组在已完成的业务中是否遵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二十六条合理保证,是指一种高度但非绝对的保证。
第三章目标
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的目标是建立并保持质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证: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
最新职务职级工资表第四章要求
潍坊医学院第一节运用和遵守相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负责建立并保持质量控制制度的人员应当了解本准则及应用指南的全部内容,以理解本准则的目标并恰当遵守其要求。
第二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守本准则的所有要求,除非在某些情况下,本准则的某项要求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不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