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为0到6岁⼉童提供13次眼保健和视⼒检查服务
6⽉23⽇,国家卫健委发布通知将最新组织制定《0~6岁⼉童眼保健及视⼒检查服务规范(试⾏)》(以下简称《服务规范》)印发给各地卫健委。《服务规范》中明确了要为0~6岁⼉童提供13次眼保健和视⼒检查服务。
13次眼保健和视⼒检查服务包括:新⽣⼉期2次,分别在新⽣⼉家庭访视和满⽉健康管理时;婴⼉期4次,分别在3、6、8、12⽉龄时;1⾄3岁幼⼉期4次,分别在18、24、30、36⽉龄时;学龄前期3次,分别在4、5、6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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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考试信息网《服务规范》中提到,⼉童眼保健和视⼒检查主要⽬的是早期发现⼉童常见眼病、视⼒不良及远视储备量不⾜,及时转诊⼲预,控制和减少⼉童可控性眼病及视⼒不良的发展,预防近视发⽣。
国家卫健委在相关解读⽂件中提到,0~6岁是⼉童眼球结构和视觉功能发育的关键时期,6岁前的视觉发育状况影响⼉童⼀⽣的视觉质量。这⼀时期发⽣的眼部疾病及视⼒不良,如未及时诊治,可能影响⼉童眼球发育,导致⼉童视觉发育迟滞,即使戴镜矫治也⽆法恢复为正常视⼒,⼀些严重眼部疾病甚⾄会致盲。因此,0~6岁是开展⼉童眼保健及视⼒检查的重要时期。
《服务规范》主要由8个部分组成。⼀是关于服务对象,明确界定为辖区内常住的0~6岁⼉童。⼆是关
于服务时间及频次,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服务项⽬0~6岁⼉童健康管理服务的时间和频次,明确为0~6岁⼉童提供13次眼保健和视⼒检查服务。三是关于服务内容,明确提出由乡镇卫⽣院、社区卫⽣服务中⼼等基层医疗卫⽣机构或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提供,内容包括健康教育、眼病筛查及视⼒评估、健康指导、转诊服务和登记⼉童眼健康档案信息等。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接收转诊⼉童,开展专项检查、视⼒复筛和复查、眼病诊疗、进⼀步转诊服务,完善⼉童眼健康档案信息等。四是关于服务机构和⼈员技术要求,针对承担0~6岁⼉童眼保健和视⼒检查服务的乡镇卫⽣院、社区卫⽣服务中⼼、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等单位,从⼈员、房屋、设备等⽅⾯提出明确要求。五是关于机构服务职能,明确乡镇卫⽣院、社区卫⽣服务中⼼、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它具备条件的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分⼯和职能。六是关于⼯作要求,主要对各级卫⽣健康⾏政部门推动和保障0~6岁⼉童眼保健和视⼒检查⼯作落实提出要求。七是关于⼯作指标,提出0~6岁⼉童眼保健和视⼒检查覆盖率、0~6岁⼉童眼保健和视⼒检查异常率、0~6岁⼉童眼保健和视⼒检查异常转诊率、6岁⼉童视⼒不良检出率、0~6岁⼉童眼健康档案建档率等5个指标,推动各地加强⼯作评估。⼋是关于名词解释,考虑到眼保健和视⼒检查服务专业性⾮常强,为了帮助基层卫⽣技术⼈员和管理⼈员更好地理解,专门列出8个名词解释,包括视⼒、裸眼视⼒、正视化过程、远视储备量、屈光度、屈光不正、斜视、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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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卫健委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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