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燕、河南华壹姿名都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2.11 
【案件字号】(2021)豫09民终3228号 
计算机二级准考证打印时间2023【审理程序】在线证件照片处理软件免费版二审 
【审理法官】杨庆安陈忠生周培勋 
【审理法官】杨庆安陈忠生周培勋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杨燕;河南华壹姿名都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当事人】杨燕河南华壹姿名都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杨燕 
【当事人-公司】河南华壹姿名都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郭亚杰河南濮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郭亚杰河南濮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郭亚杰 
【代理律所】河南濮水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招聘网2023
【原告】杨燕 
【被告】河南华壹姿名都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大学考试题库网
【权责关键词】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撤销代理合同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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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杨燕在华壹姿公司手术美容后发生纠纷,双方签订了退款协议,并予以履行。现杨燕认为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且显失公平,应予以撤销,并要求华壹姿公司三倍赔偿。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合法有效。杨燕认为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其认为应撤销该协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杨燕在与华壹姿公司履行退款协议后,又请求华壹姿公司三倍赔偿,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杨燕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88元,由杨燕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21:12:4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主要事实:2019年8月28日,杨燕在华壹姿公司进行了半肋软骨综合隆鼻术。杨燕对隆鼻效果不满意。杨燕称:2019年9月15日,其在濮阳市油田总医院拍片,显示填充的是假体,不知道里面是否有肋骨。2019年9月16日,华壹姿公司带领杨燕去徐国建医生面诊。2019年9月25日,双方经协商签订了退款协议,约定:2019年8月28日杨燕在华壹姿公司进行了手术,术后杨燕对效果不满意,华壹姿公司同意给杨燕进行调整,并达成如下协议:1.协议签订后一日内华壹姿公司退还39800元手术费。2.三个月后华壹姿公司特请徐国建专家对杨燕进行调整手术,手术费用由华壹姿公司承担。3.杨燕承诺不以任何形式与华壹姿公司产生纠纷,杨燕不得进行负面宣传。4.协议签订后纠纷就此解决。2019年12月29日至2019年12月30日,杨燕前往淮南韩一丽医疗美容机构入院,由徐国建医师为其进行二次手术,费由华壹姿公司支付。二次手术后,杨燕鼻头圆盾肥大,鼻中右侧偏曲。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1月25日,杨燕前往濮
阳市人民医院诊疗,诊疗费由华壹姿公司支付,诊断结果为鼻尖部溃疡、隆鼻术后感染。杨燕曾于2020年4月将华壹姿公司、淮南韩一丽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两公司赔偿医疗费2038.8元,后续费30万元,交通费2212.38元,住宿费2209.4元,合计306460.58元;2.两公司按照损害后果承担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以鉴定结果为准);3.两公司赔偿杨燕精神抚慰金4万元,并承担鉴定费。审理中杨燕申请对两公司的美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杨燕鼻部损伤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因果关系参与度、杨燕鼻部损伤修复费用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年11月12日出具北天司鉴【2020】临鉴字第0584号司法鉴定意见:1.华壹姿公司存在过错,其诊疗行为与杨燕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参与度为50%;2.淮南韩一丽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无医疗过错;3.杨燕后续按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为准。2020年12月28日,杨燕就该案撤回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杨燕诉求的依据为2019年9月25日双方签订的退款协议显失公平、涉嫌欺诈,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退一赔三。该协议是否显失公平、一方是否有欺诈行为是本案审理的要点。一方因欺诈或者显失公平签订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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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杨燕认为签订的鼻部整形合同为“全肋骨鼻耳软骨隆鼻手术”,但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杨燕主诉:“半肋软骨综合隆鼻术”,华壹姿公司称鼻部整形合同是“耳软骨+假体隆鼻术”,但未提交杨燕在华壹姿公司处鼻部整形手术病历,因此不予采信。杨燕称其于2019年9月15日在濮阳市油田总医院拍片,显示填充的是假体,不知道里面是否有肋骨。2019年9月16日,华壹姿公司带领杨燕去徐国建医生面诊。2019年9月25日,经协商双方签订了退款协议,可知在该协议签订之前杨燕已经知晓华壹姿公司使用了假体,现以当时不知使用假体为由认为退款协议存在欺诈要求撤销,不予支持。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本案退款协议内容为华壹姿公司退还杨燕手术费用、聘请徐国建等。在后续中,华壹姿公司实际支付了费用。协议未对徐国建后果做约定,但在徐国建做完后,鼻部出现感染,杨燕前往濮阳市人民医院诊疗,费用也是华壹姿公司承担。故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节,且显失公平的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杨燕认为签订退款协议时不知道后续仍会产生大额费用,主张退款协议显失公平要求撤销该协议,不予支持。因退款协
合肥市绿测评成绩查询2022议约定产生的损失,可待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杨燕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88元,由杨燕承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杨燕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华壹姿公司按照已付美容费的3倍赔偿119400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2020年6月24日,濮阳市华龙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卫健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华壹姿公司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为杨燕开展全身麻醉术,未按照规定为杨燕填写、保管病历资料,使用未向卫健委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的医师刘军报为杨燕开展外科诊疗活动,给予该公司警告、54000元、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区卫健委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刘军报未经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情况下独立开展美容外科诊疗活动,造成杨燕鼻部感染,其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刘军报不具备单独执业资格,擅自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属于欺诈行为,被处以暂停6个月执业的处罚。华壹姿公司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违约和欺诈行为,应适用退一赔三的标准。二、一审认定退款协议非显失公平错误。杨燕可以要求就服务费用退一赔三,但是退款协议未给与杨燕足够的赔偿,使得杨燕合法权益无法得到赔偿,该协议显失公平;该协议只
是对术后鼻部外观的不满意签署的,不是对手术欺诈签署的,该协议签订后,华壹姿公司给杨燕的后续明显没有达到效果,2020年1月25日之后,杨燕先后到北京、上海、郑州、苏州等地多次诊疗,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至今鼻子存在凹陷疤痕不整齐等问题。对杨燕部分诊疗记录和发票,华壹姿公司均没有处理,退款协议未对杨燕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三、一审认定杨燕超过一年撤销期限错误。2020年6月24日,区卫健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杨燕在了解到行政处罚结果后才知晓了华壹姿公司的全部违法行为,因此杨燕知晓被欺诈的时间应当从了解到行政处罚结果后起算,未超过一年。协议签订后,杨燕不能预知后续调整手术失败,杨燕明确自己损失的时间应是诊疗终结的时候,现后续仍未结束,因此杨燕知道退款协议显失公平的期限应当从全部损失确定之日起计算,未超一年。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综上所述,杨燕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