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nt color=blue>邓某</font>与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行政监督纠纷上诉案
【案由】注册会计师成绩查询入口2021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监督 
【审理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结日期】2020.02.25 
【案件字号】(2019)豫71行终27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艳王高峰董文玉 
【审理法官】赵艳王高峰董文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邓尧雪;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当事人】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邓尧雪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当事人-个人】邓尧雪 
【当事人-公司】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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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顾肖佩 
【代理律所】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邓尧雪 
【被告】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是邓尧雪是否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监督合法违法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复议机关行政复议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提审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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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邓尧雪是否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当事人就行政机关针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能否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对于投诉举报请求权的具体规定作出判断。本案中,《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对社会举报的相关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据此,投诉人邓尧雪可以对河南卫健委履职情况包括受理、处理结果告知等提起履行
职责之诉。河南卫健委在受理上诉人邓尧雪的投诉后,依照相关规定受理后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了相应回复,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上诉人邓尧雪此次不服河南卫健委的答复,并非是认为河南卫健委不履行处理投诉的职责,而是认为河南卫健委未确认被举报对象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进行行政处罚。对此答复,邓尧雪是否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取决于《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适用对象是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者个人,并规定了适用对象相应的权利,而未规定投诉举报人具有相应的请求权。同时,河南卫健委的答复也未对上诉人邓尧雪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一审法院以邓尧雪不具有对其投诉处理结果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为由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邓尧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2-29 16:39:19 
邓某与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行政监督纠纷上诉案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豫71行终276号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尧雪。
     法定代理人王贵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与博学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阚全程,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显昀,该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顾肖佩,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尧雪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河南卫健委)
卫生行政监督一案,不服郑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豫7101行初15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查明,2014年9月30日,邓尧雪到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脑瘫科就诊,该院医师将邓尧雪的不随意运动脑瘫误诊为混合型脑瘫。2014年10月2日至24日、12月6日至30日邓尧雪两次入住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医院对邓尧雪给予混合型脑瘫康复、,加重了邓尧雪脑瘫病症,影响康复效果,遂发生医疗事故纠纷。2017年12月27日,邓尧雪及其法定代理人向河南卫健委提交《关于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非法开展医疗技术的投诉书》。河南卫健委收到该投诉后,于2018年5月11日将上述投诉事项委托其所属执法机构河南省卫生计生监督局调查处理。5月30日,河南省卫生计生监督局作出《关于对邓尧雪投诉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非法开展穴位封闭的调查报告》,7月12日,河南卫健委作出《关于对邓尧雪投诉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非法开展穴位封闭脑瘫医疗技术等问题查处情况的回复》并送达邓尧雪,邓尧雪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国卫复决〔2018〕37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河南卫健委上述回复,责令河南卫健委在60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事项重新作出处理并书面答复。2018年11月23日,河南卫健委
作出豫卫监督函〔2018〕45号《关于对邓尧雪投诉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非法开展穴位封闭脑瘫医疗技术等问题查处情况的答复》。2018年11月26日,邓尧雪法定代理人收到该答复,2019年5月21日,邓尧雪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备原告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投诉举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管理的重要途径,但能否就投诉举报事项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于投诉举报请求权的具体规定作出判断。《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三)社会举报的;据此,投诉人可以对卫生行政机关履职情况包括受理、调查取证、处理结果告知等提起履行职责之诉。投诉人对行政机关的调查处理结果不服,实际上是想向被投诉人施加负担,即要求作成或者加重对被投诉人的处罚,其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也要取决于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规定了为被投诉人施加负担的请求权。《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未规定投诉人为被投诉人施加负担的请求权,因此,在卫生行政监督程序中,投诉人对卫生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投诉人不具有原告的资
格。本案中,邓尧雪认为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具有违法违规行为向河南卫健委投诉,河南卫健委按照的相关规定受理其投诉后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了相应回复,该回复因时限过长,程序违法等因素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河南卫健委根据相关行政复议决定重新作出了案涉答复即“未发现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存在你所反映的违法违规行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邓尧雪提起本案诉讼,虽在诉讼请求中有请求判决被告不作为的内容,但实质上是对河南卫健委所作的处理结果不满意而提起的诉讼,其目的实际上是要求对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进行行政处罚,因此邓尧雪不具有对其投诉处理结果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再者,就本案河南卫健委的答复而言,是对邓尧雪投诉的回应,该答复对邓尧雪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对不符合起诉条件,但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邓尧雪的起诉。
     上诉人邓尧雪不服一审裁定,认为:一、一审行政裁定与指导案例77号相悖,属于适用法律明显错误,贵院应予责令继续审理。上诉人系穴位封闭(封针)脑瘫的受害者,被上诉人对本案投诉的行政处理结果与上诉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
本案不属于《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因而具有可诉性,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参照《关于发布第15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指导案例77号,贵院应予责令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二、一审法院认定“投诉人对卫生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投诉人不具有原告的资格"属于认定事实明显错误,贵院应予责令继续审理。本例投诉涉及《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等内容,被上诉人作为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主管行政机关,其对涉案医院和医师具有监督管理职责。被上诉人向具有利害关系的上诉人作出的答复系针对投诉、举报事项的行政处理行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继续审理。三、一审法院驳回起诉与司法实践相悖,应予继续审理。四、被上诉人不依法履行职责,脑瘫康复管理混乱,已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综上,请求法院:1.请求撤销郑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豫7101行初158号行政裁定,指令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或贵院提审);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河南卫健委辩称,一、上诉人并非相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亦与相关行政行为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二、上诉人无对被投诉人施加负担的法定请求权,故无原告资格。请求依法驳回原告上诉。事业单位线下培训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