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绩效考核标准
公务员绩效考核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研究生多少分能考上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绩效考核工作,促进勤政、优政、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能和行政执行力,建设符合我市科学发展要求,适应发展创新型经济、建设创新型城市需要的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14〕2号)和《江苏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苏组发〔2014〕68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绩效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非领导成员公务员是指各级机关中除领导成员以外的公务员。
第三条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务员考核的综合管理工作。县(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公务员考核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制定年度考核工作意见;
(二)负责考核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负责受理公务员对不称职等次不服提出的申诉;
(四)负责公务员考核结果及按考核结果实施奖励、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等相关事宜的审核和备案工作。
第四条 各考核单位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及相关公务员参加的考核委员会,负责年度绩效考核目标的分解与审定、平时考核的管理与督查、年终考核的组织与实施等。
第五条 公务员绩效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众相结合、平时与年度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  公务员绩效考核以目标考核为主要形式,切实加强平时考核和督查管理;以创新创优为主要导向,注重实绩,奖优罚劣;以提高行政效能和执行力为目标,把效能考核与公务员管理紧密结合。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公务员绩效考核,通过机关内设处(科)室年度绩效目标考核,进而实现对公务员德、能、勤、绩、廉的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八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效率高;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无有效投诉或举报,无错办、漏办、误办、迟办事项;
(四)工作实绩突出,模范完成各项绩效目标任务,富有创新精神,创新创优成果经单位考核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得到本单位众认可;
(五)清正廉洁,模范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确定为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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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工作效率高;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作风较好,无有效投诉或举报,无错办、漏办、误办、迟办事项;
(四)能够完成各项绩效目标任务;
(五)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妨碍和影响他人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责任差错2次及以上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的;重庆市中考成绩查询入口
(三)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搬弄是非,破坏团结,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经批评教育仍无改进的;
(五)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10次以上,或逾期不归,或连续脱岗超过3天,或一年内累计脱岗超过7天的;
(六)违反、市政府《关于对损害投资发展软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连-发〔2014〕24号文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规定》),受到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的;
(七)其他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在重大政治是非问题上立场动摇,参与社会非法组织或参与非法活动的;
(二)在公务活动或公众场合中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考研国家线a类b类什么意思
(三)违反纪律,组织他人集体上访的;
(四)因参与赌博、迷信、情等活动,或因打架、酗酒闹-事等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待遇,或虚报、谎报成绩欺骗领导、众,造成不良影响的;
河南财政部会计(六)妨碍和影响他人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工作责任心差,未按规定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或达不到年度职位目标要求的;
(八)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因行政不作为或作为不当,致使本部门(单位)成为被告并败诉,负有直接责任的;
(十)作风散漫,纪律松弛,一年内迟到、早退累计15次以上;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经组织谈话2次及以上、批评教育仍不改进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连续脱岗超过5天,或一年内累计脱岗超过10天的;
(十二)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未经组织批准,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并领取报酬的;
(十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平时考核或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
(十五)违反《责任追究规定》,受到停职、调整、责令辞职、免职、追究纪律责任、追究法律责任的;
(十六)其他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第三章 目标制定和考核方法、程序
第十三条 处(科)室年度绩效目标考核实行项目化管理,包括:目标制定、平时管理、年终考核等三个环节。
第十四条 目标制定是指机关内设处(科)室,依据年初上级党委、政府下达给本单位(地区)的目标任务或重点工作、结合处(科)室基本职能和工作实际,制定出体现一般工作、重点工作和创新创优工作的绩效目标。
处(科)室和公务员绩效目标制定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初定年度绩效目标。处(科)室结合实际,拟定年度绩效目标;
全国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二)审定年度绩效目标。考核委员会对处(科)室申报的年度绩效目标进行研究审定;
(三)设定公务员个人年度绩效目标。处(科)室将审定通过的年度绩效目标分解细化,明确公务员年度绩效目标。
处(科)室绩效目标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下达的目标任务;
(二)创新创优项目;
(三)重点工作;
(四)职能工作。
第十五条 平时管理要以目标管理为核心,围绕工作项目推进开展。单位可采取办公例会、季度点评、半年总结通报、量化积分等形式推进处(科)室目标实施。公务员个人每月将绩效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及其他工作完成情况在网上记实。
第十六条 处(科)室和公务员年终考核按以下方法和程序进行:
(一)申报。处(科)室在年终对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向单位进行书面申报,并做自我评定。
(二)考核。单位考核委员会通过对各处(科)室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复核考评或量化积分,确定优秀处(科)室。优秀处(科)室名额控制在单位处(科)室总数的15%―25%。
(三)公务员考核等次确定。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主管领导在听取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考核情况和
个人总结,写出评语和考核等次。其中:
1.优秀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获得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评定资格。
2.处(科)室主要负责人提出本处(科)室其他层级公务员年度考核建议等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各处(科)室其他层级公务员优秀推荐人数,获得绩效考核优秀处(科)室的可酌情增加优秀推荐名额。
3.获得建议优秀等次的公务员人选若超过规定的单位比例上限,由单位考核委员会综合比较确定优秀等次人员。
4.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同时还须具备考核标准规定的各项条件。
5.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应以本办法相关条款为依据,事实清楚,材料齐全,单位考核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
(四)公示。将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单位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有异议的,单位考核委员会要及时查实,并做出处理意见。
(五)反馈。将不同等次的考核结果均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并由本人签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