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9
教育文化
大学生四六级考试引发
教育行政诉讼案的思考
□余汉章
(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摘要教育行政诉讼是行政相对人在穷尽了教育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等行政救济渠道后,采取的一条司法途径。在教育行政方面,权力向权利的回归表现为司法审查对学校自治有限介入。教育行政诉讼案件通过法院的判决,除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外,个人也对高校和学生权利和义务会有更清晰的认识。
关键词教育行政诉讼高校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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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3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09-172-02
随着大学生权利救济体系的不断完善,学生权利的保障不仅依靠传统的行政复议、行政申诉等途径,教育行政诉讼即学生与学校对簿公堂的情形时有发生。教育行政诉讼已是学生合法权益保护的最后屏障,当然这些诉讼的产生无不是因为涉及到学生根本利益。根据德国特别权力关系的理论,凡涉及到基础性关系的决定如入学、参加考试、学位授予、退学或开除、拒发毕业证等均认为是可诉性行为,这是引发教育行政诉讼的法理学基础。诉讼的发生当然是为了获得公正和客观的评价,但在当前法制不完善和法律用语模糊的情况之下,法院显示出来的是一种谨慎却步和摇摆不定的姿态。当然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的坦诚公议和据理力争只会形成学界、司法界、学生以及学校管理者和立法者认识上的融合,这对于司法在不久的将来走出混沌沼泽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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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武汉理工大学四六级考试引发学位案的回顾
2001年9月,单枝柏等7名学生进入武汉理工大学学习。在校其间,单枝柏等5名毕业生正常地参与了学习、考试,并且最终都取得了合格的成绩,完成了规定的学分,2005年6月通过了论文答辩等相关要求,顺利地拿到了毕业证书。
其间,单枝柏等7名毕业生都是多次参加了国家英语四级考试,但因各种原因未能达到学校规定标准。
2005年6月25、26、27日,各学院学生陆续拿到了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但包括单枝柏等7名毕业生在内的共600多人因为四级英语与学位挂钩未能拿到学士学位证书。在通过多种途径诉求无果的情况下,单枝柏等7名学生将武汉理工大学推上法庭的被告席,要求法院判定学校行为违法,并要求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202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什么时候报名通过案例的了解笔者总结出双方争执的焦点是:被告方即武汉理工大学认为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制定的《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其中规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之一为“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未达到学校规定标准者”,而事实是单枝柏等7名学生未能通过英语四级考试;大学同时认为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有自主管理权,教育教学等高校自治权利不受侵犯。
原告方认为,法律、法规中都没有“学士学位与四级英语挂钩”的规定,相反根据被告提供的法律依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学生本科毕业所具备的条件已经包含了获得学士学位的全部条件,即能够本科毕业的学生就能够获得学士学位”。
针对原被告的争执的焦点,我们需要明确的问题包括⑴高校自治的范围,高校自治与学术自由;⑵司法对高校自治的审查限度;⑶全国大学生四六级考试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性质;⑷大学生四六级考试的性质。笔者认为对四六级考试的深刻理解以及对高校自治地位的认同是停争止纷的首要环节。
二、高校自治与学生权利之间的张力
(一)对高校自治的范围界定二级建造师证怎么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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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自治并非指大学的所有事务均由大学自主处理,而是指为了实现基本法规定的科学自由和艺术自由,国家保障大学自主安排教学科研活动和其他内部事务。大学自治的核心是学术自由。大学自治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术自由不受侵犯。因此,这决定了大学自治的范围不应是无限的,而必须限定在与学术自由相关的范围内,如德国的大学自治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学习与教学方面"如教学方法之改善,学习规则的制定、课程计划、学位颁发以及学生升级考试之规定及其执行等;第二,在研究方面“主要包括研究重点之拟定,研究计划的奖励,研究设备的配置以及定期提出研究报告等;第三,在大学成员意见之形成及大学组织方面”主要包括执行撤销学生学籍,学生注册事宜、学生休学、退学、大学组织之选举制颁大学规程选举校长大学发展计划之策划及实施等"。
关于高校自主权,在我国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中均有与之相关的规定,《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⑴按照章程自主管理;⑵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⑶招收学生或者其它受教育者;⑷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⑸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⑹聘任教师及其它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⑺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⑻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它教育机
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此外,《高等教育法》第32和38条也对高校自主权做出了规定。从上述的法律规定中不难看出,我国的高校自主权可以分为两种不同性质:一类是具有行政权性质的权力,如对受教育者的学籍管理权,处分权,颁发学业证书权以及对教师和其它职工的奖励或处分权等。高校也正是籍此类性质的高校自主权而可以成为行政执法的主体;另一类是具有民事权利性质的权利,如对学校设施的管理和使用权,科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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