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守平、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6 
【案件字号】(2020)豫06民终912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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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姜守平;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姜守平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姜守平 
【当事人-公司】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余秀青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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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余秀青 
【代理律所】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姜守平 
【被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述证人证言内容不明确,不能证明姜守平上诉主张,本院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根据本案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综合分析,本案中,在案外人向鹤壁农商银行贷款之时,姜守平为案外人提供担保,因案外人未履行还款义务,鹤壁农商银行根据河南省联社制度要求,研究决定给予姜守平下岗清收处理,期限一个月,逾期不能完成的按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一般代理证人证言证明力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查当事人一审中提交的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综合分析,本案中,在案外人向鹤壁农商银行贷款之时,姜守平为案外人提供担保,因案外人未
履行还款义务,鹤壁农商银行根据河南省联社制度要求,研究决定给予姜守平下岗清收处理,期限一个月,逾期不能完成的按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但在清收期限内姜守平未完成清收该笔贷款任务,也未承担偿还该贷款的担保责任。之后鹤壁农商银行根据《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姜守平予以辞退,并经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同意,解除了鹤壁农商银行与姜守平的劳动合同。一审法院认定鹤壁农商银行解除其与姜守平的劳动合同行为并无不当具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且根据本案查明的案件事实可知,2018年12月23日,鹤壁农商银行已告知姜守平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并通知姜守平到鹤壁农商银行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但姜守平未到鹤壁农商银行办理,之后鹤壁农商银行通过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未果,又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报纸公告与姜守平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应自2018年12月29日解除。而姜守平于2020年4月14日才向鹤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2019年1月至今其与鹤壁农商银行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鹤壁农商银行支付该期间的工资,已超仲裁时效。二审中姜守平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及时向鹤壁农商银行主张了权利,故本案姜守平申请仲裁已超仲裁时效,一审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姜守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应予维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槐荫教育网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姜守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9 19:12:3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姜守平系鹤壁农商银行员工,2008年4月1日,姜守平、鹤壁农商银行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9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将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7年12月29日,姜守平为案外人鹤壁市宏运建材有限公司向鹤壁农商银行的借款提供连带担保。    2018年9月17日,鹤壁农商银行作出鹤农商[2018]185号《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姜守平的处理决定》,主要内容为:姜守平为鹤壁市宏运建材有限公司在鹤壁农商银行的贷款300万元提供个人担保,因欠息超90天,已形成不良。经鹤壁农商银行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姜守平下岗清收处理,期限为1个月,清收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发工资,逾期不能完成的按程序解除劳动合同。该文件姜守平于2018年9月18日签收。    2018年11月23日,鹤壁农商银
行纪检监察部向其行工会委员会提交《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部关于对姜守平等三人辞退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建议》,主要内容为:姜守平等3人在鹤壁市农信系统,因员工自贷或担保贷款,未能按期归还,且贷款已形成不良,鹤壁农商银行按照省联社有关制度要求,对姜守平等3人分别做出了下岗清收处理决定,期限为1个月,清收期间按当时最低工资标准核发工资,逾期不能完成的按程序解除劳动合同,2018年10月17日,清收期限已到,延期1个月后仍未能完成清收任务,经鹤壁农商银行党委研究,决定对姜守平等三人给予辞退处理,由人力资源按程序解除劳动合同。2018年11月29日,鹤壁农商银行召开工会委员会,对《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部关于对姜守平等三人辞退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建议》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有效。    2018年12月23日、27日,鹤壁农商银行告知姜守平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并通知姜守平到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后鹤壁农商银行于2018年12月24日向姜守平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姜守平未签收。2018年12月29日,鹤壁农商银行通过报纸公告与姜守平解除劳动合同。    2020年4月14日,姜守平向鹤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鹤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鹤劳人仲案字(2020)001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为不属于规定的争议范围。姜守平不服,诉至法院。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信
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豫农信文(2012)49号],其中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河南省各级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省农信社相关制度,应受到处理的行为。"第四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农信社系统所有员工(含系统内各级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第十六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后果或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或不良后果之一的;……(二)滥用职权,营私舞弊,严重失职,或明知自己的行为后果有损失农信社利益;……(四)造成资金风险、损失或财产毁损50万元以上的;……"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员工违反职业操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行业自律规范及农信社规章制度的;……"。  官方:抗原检测可能出现假阴假阳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本案中,姜守平为案外人贷款提供担保,因案外人未履行还款义务,鹤壁农商银行根据河南省联社制度要求,让姜
守平下岗清收该笔贷款,姜守平在清收期限内未能完成清收任务,也未承担担保责任偿还该贷款,鹤壁农商银行根据《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姜守平予以辞退,并经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同意与姜守平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且鹤壁农商银行于2018年12月23日已告知姜守平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并通知姜守平到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但姜守平未到鹤壁农商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后鹤壁农商银行在通过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未果的情况下,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报纸公告与姜守平解除劳动合同,故双方劳动关系应自2018年12月29日解除。姜守平于2020年4月14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2019年1月至今与鹤壁农商银行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该期间的工资,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且已超仲裁时效,故对姜守平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姜守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姜守平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姜守平申请证人焦某出庭作证,拟证明2019年姜守平向单位请求过权利,本案不超诉讼时效。经质证,鹤壁农商银行认为证人焦某不能证明姜守平向鹤壁农商银行主张了权利,证人具体是什么纠纷都不清楚,该证人证言也不属于新证据,证人与姜守平是朋友,有利害关系,不能证明鹤壁农商银行同意姜守平本案的请求,因此不导致仲裁时效中断。本院认为,上述证人证言内容不明确,不能证明姜守平上诉主张,本院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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